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通过侵权责任构成来进行判断,在明确归责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具体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进行具体的判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四种归责原则。在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中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不同。
道路通行中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因不同的道路通行权侵权情形而不同。在道路通行中最为典型、数量最多的侵权责任当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准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这一相关规定主要是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9]根据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10](www.xing528.com)
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其他侵权责任,如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违法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造成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侵权责任[11]以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道路施工作业、道路损毁时警示标志设置、防护措施采取,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侵权责任[12]。这两种侵权责任均采取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两种侵权责任虽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但也都是道路通行中侵犯道路通行权的行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道路通行中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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