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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研究及建议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道路通行实践领域关于道路通行权行使限制最受关注、矛盾最为集中的莫过于个别城市出台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即针对部分机动车实施道路通行限制的措施,这也是近几年来对民生影响较大、民众反应最为明显的限行措施。通过分析出台“机动车限行”政策城市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限行措施,探讨道路通行实践中机动车限行存在的问题。限牌令主要是通过控制机动车数量的增长速度的方式来限制参与道路交通秩序的机动车数量。

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研究及建议

我国道路通行实践领域关于道路通行权行使限制最受关注、矛盾最为集中的莫过于个别城市出台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即针对部分机动车实施道路通行限制的措施,这也是近几年来对民生影响较大、民众反应最为明显的限行措施。通过分析出台“机动车限行”政策城市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限行措施,探讨道路通行实践中机动车限行存在的问题。

1.以增量控制与尾号限行为主要限制方式

目前,我国出台“机动车限行”措施的城市主要是通过对机动车数量进行限制(俗称限牌令)或者通过限制机动车车牌尾号通行(俗称尾号限行)的方式进行的。出台限牌令的城市主要有北京市、广州市、上海市、贵阳市、天津市、杭州市、深圳市。出台尾号限行措施的城市主要有北京市、兰州市、贵阳市、杭州市、成都市、长春市、天津市、武汉市、哈尔滨市、济南市、南昌市。

限牌令主要是通过控制机动车数量的增长速度的方式来限制参与道路交通秩序的机动车数量。从表面上看通过拍卖或竞价的方式竞争取得机动车号牌,即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的许可,但事实上,这种限制是通过限制道路通行权主体以驾驶自有机动车的方式行使道路通行权,并不是对道路通行权主体资格的一种限制。通过限制道路通行权主体驾驶自有机动车的方式行使道路通行权,来引导道路通行权主体利用公共交通、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等方式行使道路通行权,实现道路交通管理目的。尾号限行主要是以机动车号牌为标准,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限制道路通行权主体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通行,是一种直接的限制道路通行权行为的方式。

2.以缓解道路拥堵和防治大气污染为主要限制目的

首先,上述城市出台机动车限制措施,均将缓解城市道路拥堵作为首要和直接目的。不可否认的是,限行措施的确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城市道路拥堵问题,同时,也便于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但这能否一劳永逸地缓解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是值得商榷的。政府及其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从更宏观的角度考虑问题,制定合法、合理的行政措施。其次,减少大气污染、节约能源也是机动车限行措施的主要目的。从实践上看,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确能够减少污染物排放、净化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该提供方便、快捷、低价的可替代出行方案,如发展公共交通优先权、慢交通系统、互联网共享交通系统等措施,对道路通行权主体进行引导,主动放弃驾驶机动车通行,选择环保的通行方式,而不宜长期采取行政限制措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3.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为主要限制依据

限牌令主要以城市出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法律依据。上述城市,除《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128]《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129]是地方政府规章以外,《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2013〕28号)、《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深府〔2015〕9号)、《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沪府发〔2016〕37号)、《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杭政办〔2017〕1号)均为地方规范性文件。尾号限行一般也是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为法律依据,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阶段性发布限行措施,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7〕12号)发布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8日,北京继续实施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上述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法律依据法律位阶效力普遍较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我国并未在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中规定普遍的、一般的机动车限行制度,而只是规定了出于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以及效率方面考虑的驾驶技术或驾驶规范上的限制。这就产生了道路交通上位法无法满足道路交通下位法及道路交通实践的需要,同时,道路交通下位法缺乏上位法依据的尴尬局面。这就要求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在道路通行权限制制度的完善中,明确合法、合理的限制原则。一方面,在内容上,各地方在具体执行限行措施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或授权,通过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而明确地规定限行措施及内容。另一方面,在程序上,明确道路通行权限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台相应的限制措施,而不得随意行使行政管理权。另一方面,在目的上,要基于合理的目的进行限行措施,防止出现滥用行政管理权的情况。

【注释】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甘肃省庆阳市“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中华网:http://news.china.com/focus/gsxcch/11109858/20111129/1689388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2]葛瑾瑾:《校车事故频发牵动国人神经,悲剧再次重演凸显校车安全新规出台紧迫性》,《新安全东方消防》,2011(12),56页。

[3]崔晓:《校车优先通行权制度及其完善》,《教学与管理》,2013(25)。

[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5]该文件现已失效。

[6]具体内容包括:增加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扩大信号优先范围,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允许机场巴士、校车、班车使用公共交通优先车道;增加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管理设施投入,加强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的监控和管理等具体的措施来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7]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汽车超车及让车时,应依下列规定……七、遇幼童专用车、校车、残障用特制车或教练车时,应予礼让。”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时,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均应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汽车行经未划设行人穿越道之交叉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时,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均应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twd&Gid=939537715&keyword=道路交通安全规则&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8]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驾驶员遇行人时减速或停车避让的规则:“一、接近有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时,如该人行横道由交通灯或执法人员指挥车辆通行或人、车通行,驾驶员即使获准前进,亦应让已开始横过车行道的行人通过。二、接近有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时,如该人行横道非由交通灯或执法人员指挥车辆通行,驾驶员应减速或于必要时停车,以便让正在横过车行道的行人通过。三、驾驶员转向时应减速或于必要时应停车,以便让正在其拟驶入的道路路口处横过车行道的行人通过,即使该处无人行横道亦然。”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道路交通法》,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aom&Gid=1056972910&keyword=道路交通法&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9]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道路条例》第1174规定:“超过学校班车(1)在高速公路或街道上行驶的机动车遇到或赶上有本法375节第20分项提到的那种装备和标记的学校班车停在高速公路上等乘客上下车,或在它前面有班车停着让乘客上下车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在接近这种闪着有本法375节第20分节提到的特殊可见红色信号的班车前停车,直到班车再次启动后或警察给出前进信号时才可继续行驶。”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道路条例》,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org/Lib/NotResulInfo_Post.as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10]日本《道路交通法》第九条“在人行道通行的车辆的义务”规定:“为了行人通行的安全和畅通,车辆在标有禁行标志、标线的道路,除了第六条第二项有特殊许可的车辆外,要特别注意行人,必须慢行。”第三十八条规定:“人行横道等上的行人等的优先通行”。日本《道路交通法》,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org/Lib/NotResulInfo_Post.as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11]杨旭刚、曾俊伟:《关于道路优先通行权的研究》,《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5(3);李弋强:《“道路通行权”与“优先通行权”:“路权”内涵的法理思考》,《前沿》,2012(24)。

[12]张婷:《论行人路权的保护》,《商业文化》,2011(6);禾刀:《捍卫行人路权是夯实交通文明的根基》,《交通与运输》,2013(1);宫希魁:《路权分配的三个原则》,《党政干部学刊》,2008(5);温志刚:《论我国道路交通的“行人优先”通行权》,《交通标准化》,2009(7)。

[13]崔晓:《校车优先通行权制度及其完善》,《教学与管理》,2013(25);赵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校车享有3项优先权》,《商用汽车》,2012(8);秦玉罕:《校车优先权:要法制,更要法治》,《检察风云》,2012(1);瞿方业:《校车“三项优先权”还应更加细化》,《中国减灾》,2011(24)。

[14]刘彤、巩丽媛、王逢宝; 《路权有个认识问题》,《交通与运输》,2009(5);金凡:《路权与公交路权优先》,《建设科技》,2007(9);杨涛:《公交优先之路权优先》,《人民公交》,2013(3);周小鹏、滕生强、冯奇:《从路权角度落实公交优先的探讨》,《上海建设科技》,2008(1);一水:《公交优先:路权在何方》,《交通与运输》,2013(3)。

[15]张济兴:《关于机动车道路优先通行权的规定》,《安全与健康》,2009(6)。

[16]袁金明:《军车“优先通行权”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7(5)。

[17]邢曼媛:《论人民警察优先权》,《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

[18]王玉卿:《安全应急车辆道路优先通行权的法律路径》,《中国安全生产》,2014(1)。

[19]我国《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交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以优先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十二条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交通领域采取行业管制、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交通保障等国防动员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有关法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履带车、铁轮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行使。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0]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21]我国《校车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22]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23]温志刚:《论我国道路交通的“行人优先”通行权》,《交通标准化》,2009(7),168页。

[24]郭明瑞、仲相:《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设立优先权制度》,《中国法学》,2004(4),37页。

[25]我国《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6]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7]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28]我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9]我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0]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1]我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32]我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3]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4]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5]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6]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7]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38]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9]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0]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42]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43]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4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45]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46]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47]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48]方芳:《我国“城市”道路通行权分配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1)。

[49]日本《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二条之二:“一、消防车辆(除消防车以外的为执行消防任务在行驶中的车辆,以下同)驶近交叉驻口或交叉口附近时,其他车辆等必须避开交叉口,暂时停止。二、在前项以外的地方,消防车辆驶近时,其他车辆不得妨碍其通行。”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org/Lib/NotResulInfo_Post.as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50]新加坡《道路交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1)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军车及城市护卫车鸣警笛,拥有使用道路的优先权。(2)所有的交通当上述车辆将要接近时,都须立即尽可能靠道路左边或右边停止驾驶,让上述车辆通过。”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org/Lib/NotResulInfo_Post.as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51]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道路交通法》第三条规定:“车辆的定义(十三)优先通行车辆,执行警务、紧急救援任务或紧急公益任务且以适当信号显示其进行的车辆。”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aom&Gid=1056972910&keyword=道路交通法&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52]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第1版(缩印版),109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5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54]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1条规定:“汽车超车及让车时,应依下列规定……七、遇幼童专用车、校车、残障用特制车或教练车时,应予礼让。”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twd&Gid=939537715&keyword=道路交通安全规则&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55]美国《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道路条例》第1174规定:“超过学校班车(1)在高速公路或街道上行驶的机动车遇到或赶上有本法375节第20分项提到的那种装备和标记的学校班车停在高速公路上等乘客上下车,或在它前面有班车停着让乘客上下车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在接近这种闪着有本法375节第20分节提到的特殊可见红色信号的班车前停车,直到班车再次启动后或警察给出前进信号时才可继续行驶。”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org/Lib/NotResulInfo_Post.as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56]《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2010年4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57]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3条规定:“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时,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均应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汽车行经未划设行人穿越道之交叉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时,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志指示,均应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twd&Gid=939537715&keyword=道路交通安全规则&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58]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规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款: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款。”第48条规定:“汽车驾驶人转弯时,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款。”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twd&Gid=939537714&keyword=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59]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接近有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时,如该人行横道由交通灯或执法人员指挥车辆通行或人、车通行,驾驶员即使获准前进,亦应让已开始横过车行道的行人通过。二、接近有信号标明的人行横道时,如该人行横道非由交通灯或执法人员指挥车辆通行,驾驶员应减速或于必要时停车,以便让正在横过车行道的行人通过。三、驾驶员转向时应减速或于必要时应停车,以便让正在其拟驶入的道路路口处横过车行道的行人通过,即使该处无人行横道亦然。”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不让行人先行:一、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者,科处罚金澳门币600元至2500元。二、累犯者,科处罚金澳门币1200元至5000元及禁止驾驶两个月至六个月。”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aom&Gid=1056972910&keyword=道路交通法&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60]日本《道路交通法》第九条规定:“在人行道通行的车辆的义务。为了行人通行的安全和畅通,车辆在标有禁行标志、标线的道路,除了第六条第二项有特殊许可的车辆外,要特别注意行人,必须慢行。”第三十八条规定:“人行横道等上的行人等的优先通行。(1)车辆等在接近并要通过人行横道及自行车横道(以下称“人行横道”等)时,除了确定没有横穿的行人和自行车的情况外,必须以随时可以在人行横道等前面停车的速度行驶。遇有横穿的行人,须在人行横道线前暂停并不得妨碍行人的通行。(2)车辆等在人行横道线前或前方停有其他车辆,不得通过其一侧到前方去,必须暂停。 (3)车辆等在距离人行横道线侧30米以内的道路部分,除按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外,不得越过前方行驶的其他车辆(轻型车辆除外)。第三十八条之二在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交叉口上行人的优先通行。在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交叉口上,车辆等在其前方有行人在横穿道路时,不得妨碍行人的通行。”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org/Lib/NotResulInfo_Post.as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www.xing528.com)

[61]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道路交通法》,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aom&Gid=1056972910&keyword=道路交通法&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62]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类似的规定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七十条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63]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97条规定:“汽车在未划设慢车道之双向二车道行驶时,应依下列规定:……汽车在设有慢车道之双向二车道,除应依前项各款规定行驶外,于快慢车道间变换车道时,应显示方向灯,让直行车先行,并注意安全距离。”类似的法律规定还有,第98条规定:“汽车在同向二车道以上之道路(车道数计算,不含车种专用车道、机动车优先道及慢车道),除应依标志或标线之指示行驶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四、由同向二车道进入一车道,应让直行车道之车辆先行,无直行车道者,外车道之车辆应让内车道之车辆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时,内、外侧车道车辆应互为礼让,逐车交互轮流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及间隔。”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twd&Gid=939537715&keyword=道路交通安全规则&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64]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规则:一、驾驶员应让左方来车先行,但在下款所指情况下亦应让先。二、在下列情况下,驾驶员应让先:(一)驶离任何泊车处、住宅区、燃料供应站或建筑物时;(二)驾驶任何非机动车辆时,但遇处于上项所指情况的驾驶员除外;(三)遇优先通行车辆或警察车队时;(四)驶进圆形地时。三、两名驾驶员对向行车时,拟转向或掉头者应让先。四、遇有在专用路径通行的脚踏车时,拟转向驶入该路径所横贯的道路的驾驶员应让先。五、违反本条规定者,如其他法律无规定较重处罚,则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类似的法律规定还有,第三十六条规定:“会车:一、两部对向行驶的车辆因车行道部分阻塞而无法会车时,须绕过障碍物的驾驶员应减速或停车,以便让对向来车先行。二、在坡度大的道路上,下坡车辆的驾驶员应让先……四、在本条所指的任何情况下,均应让优先通行车辆及警察车队先行,但该等车辆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免阻塞交通或发生意外。五、如车行道的可用宽度、凹凸程度或道路保养状况不容许安全会车,总宽度超过2公尺或包括所载货物在内总长度超过8公尺的车辆或车组驾驶员应减速或停车,以便与其他车辆会车。六、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aom&Gid=1056972910&keyword=道路交通法&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65]新加坡《道路交通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车辆到达没有交通控制的路口,应遵守以下规定:(1)驾驶员驾车到达没有交通控制的路口时,要给从其右边超车的车辆让路。(2)驾驶员到达单行路路口时:(A)当交通流为从左到右时,要给从其左侧靠近的车辆让路(B)当交通流为从右向左时,要给从其右侧靠近超车的车辆让路。(3)驾驶员到达环形路口时,要给即将从右侧接近或超车的车辆让路。”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org/Lib/NotResulInfo_Post.as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66]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twd&Gid=939537715&keyword=道路交通安全规则&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67]日本《道路交通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车辆通行带一、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车辆必须在从左边数起的第一条车辆通行带上通行。道路左边设有三条以上车辆通行带时,汽车(除小型特种汽车及用标志、标线指定的汽车外)按其速度可在最右边的车辆通行带外的其他通行带里通行。二、如果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有道路标志、标线规定了与前项不同划分时,车辆应按划分的通行带通过。三、超车时沿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道路,按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驶,按第二十六条之二第三项规定通过车辆通行带,按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让路时及考察道路状况等其他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受前两项规定所限。超车必须在离车辆所在通行带右侧最近的车辆通行带上通行。道路运送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于运送一般乘客、旅客的汽车及其他政令规定的汽车(以下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带用道路标志、标线表示。当公共汽车从后方接近前方汽车(除公共汽车,以下同)时,因交通混杂而不能在车辆通行带上行驶时,除公共汽车外的其他车辆必须在不妨碍公共汽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迅速离开该车辆通行带。但按本法律的其他规定确定的道路部分作为该车辆通行带时以及考虑到道路状况等其他不得已的因素,可不受此限。前项规定对从前项车辆通行带右侧通行的汽车不适用。”具体情况参见日本《道路交通法》,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org/Lib/NotResulInfo_Post.as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68]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道路交通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消防车等获豁免速度限制及交通灯管制(1)在某一时刻正用作消防服务、救护、海关或警队用途的车辆,如遵从任何对汽车施加速度限制的成文法则的条文,相当可能会阻碍在该时刻使用该车辆作任何上述用途,则该等条文不适用于该等车辆。”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hkd&Gid=922749894&keyword=道路交通条例&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69]日本《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紧急汽车的分道通行一、紧急汽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其他道路法施行令规定的汽车,因紧急事件正在行驶的汽车)除了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外,为超车不得已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其一部分或全部可以越出道路中心到道路的右侧部分行驶。二、根据法令规定必须停车的路段,紧急汽车可不受此限,但须慢行。”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org/Lib/NotResulInfo_Post.as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70]舒国滢:《权利的法哲学思考》,《政法论坛》,1995(3),6页。

[71]葛明珍:《论权利冲突》,5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

[72]丁文:《权利限制论之疏解》,《法商研究》,2007(2),139页。

[73]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4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74]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4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75]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40~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76]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于庆生译,14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77]方芳:《我国“城市”道路通行权分配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1)。

[78]方芳:《论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学术交流》,2016(4)。

[79]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25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80]丁文:《权利限制论之疏解》,《法商研究》,2007(2),142页。

[81]方芳:《我国“城市”道路通行权分配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1),140页。

[82]方芳:《论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学术交流》,2016(4)。

[83]方芳:《论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学术交流》,2016(4)。

[84]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于庆生译,115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85]汪太贤:《权利的代价:权利限制的根据、方式、宗旨和原则》,《学习与探索》,2000(4)。

[86]丁文:《权利限制论之疏解》,《法商研究》,2007(2)。

[87]方芳:《论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学术交流》,2016(4)。

[88]丁文:《权利限制论之疏解》,《法商研究》,2007(2),139页。

[89]汪太贤:《权利的代价:权利限制的根据、方式、宗旨和原则》,《学习与探索》,2000(4)。

[90]方芳:《我国“城市”道路通行权分配研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1)。

[9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10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92]《国内首起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今开庭原告:向小黄车公司索赔800余万元》,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17-09-16/doc-if-ykyfwq784058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19日。

[93]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94]比利时《道路交通法》第八条规定:“驾驶员1.所有运行的车辆或汽车列车应有驾驶员。同样,单独或成群的未套车牲畜、运货牲畜或骑乘牲畜和牲畜应有负责人员。2.要求的最小年龄规定:①公共汽车、电车、大客车以及用于营利的运输乘客的其他车辆驾驶员的年龄为21岁;②驾驶最大允许重量超过7500公斤的其他车辆和汽车列车驾驶员的年龄为21岁;但是,如果驾驶员正式有本法第五十九条2项规定的专业资格证书,则年龄可降低为18岁;③驾驶其他车辆驾驶员的年龄为18岁;但是,对于不载人的轻便摩托车以及从农场返回的农用拖拉机驾驶员的年龄可降低为16岁;本规定不适用于驾驶装有发动机且其速度不超过行走速度的残疾人车辆。④被套牲畜车辆的赶车人年龄为16岁;⑤负责未套车的拉货牲畜或骑乘牲畜的人员年龄为14岁。但是,骑乘牲畜人员的年龄可降低到12岁,条件是应有至少21岁的骑士陪伴。3.所有驾驶员应具有处于驾驶状态要求的身体素质并具备所需的知识和技术。驾驶员应始终进行应采取的所有操作程序控制其驾驶的车辆或所赶的牲畜。”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org/Lib/NotResulInfo_Post.as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30日。

[95]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6]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97]日本《道路交通法》第十四条规定:“保护盲人、幼儿等的通行一、盲人(含与其相类似的人,以下同)在道路上通行时,必须携带施行令规定的手杖或导盲犬。二、除盲人外(耳聋的人及政令规定程度的残疾人除外),在道路通行时不得使用此手杖或导盲犬。三、儿童(六岁以上、十三岁以下,以下同)、幼儿(六岁以下,以下同)的监护人不得带他们到交通频繁的道路及道口附近道路上玩耍,如果没有监护人,不得让幼儿到前述道路上行走。四、在儿童或幼儿上学通行时,在必须引导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地方,警察和其他在场的人要采取措施,为能使他们安全通行做出努力。”日本《道路交通法》,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org/Lib/NotResulInfo_Post.as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5日。

[98]比利时《道路交通法》,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org/Lib/NotResulInfo_Post.asp,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30日。

[99]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100]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101]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02]参见方芳:《论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学术交流》,2016(4)。

[10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10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105]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106]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107]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108]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9]《上海中环高架桥因货车侧翻开裂脱位致严重拥堵》,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20160523/n45090089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23日。

[110]《上海中环事故因货车严重超载,修复费用将向企业索赔》,新浪新闻,http://news.sina.com.cn/c/2016-05-23/doc-ifxsktvr111760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23日。

[11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12]方芳:《论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学术交流》,2016(4)。

[113]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255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114]方芳:《论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学术交流》,2016(4)。

[115]《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删除机动车限行条款》,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5-08/26/content_194445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9月1日。

[116]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117]《深圳发布机动车限牌通告:决定从今日18时起实施》,腾讯财经,http://finance.qq.com/a/20141229/058890.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7月22日。

[118]《深圳回应突然限牌:提前公开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中国青年网:http://news.youth.cn/gn/201412/t20141231_637494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23日。

[119]参见《限高杆为何屡次“伤人”》,人民网:http://history.people.com.cn/peoplevision/n/2015/0201/c392836-2648727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9月27日。

[120]参见《客车司机为避堵走错路在中山撞上限高架2人亡》,珠海新闻网:http://www.hizh.cn/rewen/109720.j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9月27日。

[121]方芳:《论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学术交流》,2016(4)。

[122]方芳:《论道路通行权及其限制》,《学术交流》,2016(4)。

[12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124]《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15年12月25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25]《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126]《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27]《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16年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9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28]《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2010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29]《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11日以第5号市政府令公布,根据2014年6月25日公布的2014年第20号市政府令《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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