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12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2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25]《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26]以及《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27]为研究对象,分析这些地方性法规中道路通行权优先的规定,在以下方面体现出区域性特点和优势。
1.行人道路通行优先权内容更加丰富
上述地方性法规中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一致的行人道路通行优先权,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但是,个别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比上述优先权内容更加丰富、更能够体现行人优先性的法律规定。
一方面,个别城市规定了行人的借道通行优先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四)规定,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五)规定,行人因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借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时,行人优先通行。这种规定不仅使我国行人优先通行权内容更加丰富,更加尊重人的道路通行需求,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这个规定符合我国当下道路交通实践情况。在北京、上海等道路交通压力大、拥堵严重以及停车难的大城市,行人道路通行的空间经常被侵犯甚至被剥夺,“最窄人行道”以及“无路可走”的情况司空见惯,行人被迫违反“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规则,被迫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不仅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像文首案例中孟小姐还需要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也不可避免。因此,在法律规范中赋予行人的借道优先通行权,不仅可以从事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侵权责任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上海市和深圳市提出了慢行交通系统理念,进行了法律规范和制度上的创新。《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提出慢行优先的交通理念,第十条规定,本市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的、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不仅通过法律规范来赋予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权,还计划通过改善交通环境、提供通行空间、完善通行设施等方式,全方位地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充分享有和行使优先通行权。深圳市为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于2017年4月1日出台《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鼓励互联网共享自行车行为,为互联网共享自行车这种新兴事物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也规范了互联网共享自行车相关企业和用户的行为,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对这些道路交通领域法律规范和制度上的有益探索无论是从道路交通立法理念还是从具体措施方面都体现了先进、文明的道路交通发展趋势。(www.xing528.com)
杭州市虽然在《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没有体现特别的关于行人优先通行权的规定和创新,但是,作者在杭州市却亲身体验到了行人优先通行权的切实落实。在杭州市区,无论是在有无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还是在人行横道,抑或是其他道路上,机动车遇到行人都会自动自觉地减速让行人先行。这种行人优先通行的体验是在其他城市所不能及的。这也说明了我国当下道路交通领域中的行人优先通行权开始从法律规定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表明了我国道路交通领域实践向着文明交通的目标不断发展的趋势。
2.确立了公共交通优先通行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未确立公共交通优先通行权,但上述地方性法规中均确立了公共交通优先通行权。例如,《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提出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理念;《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提出了建设“公交专用道”保证公共交通的优先通行权。在此基础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详细地规定了公交专用道的使用规则,在实施公交专用道设置与调整时,要求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相关方案,听取与管理事项相关公众的意见,在程序上保证了公交专用道的科学、合理设置。
综上,我国道路交通规范及制度的发展完善,可以吸取上述地方在道路通行权优先方面进行的富有创新性、有益性的探索。不断丰富我国道路通行权种类、内容以及理念,发展慢交通系统、互联网共享交通系统等先进的新型交通样态,实现绿色交通、文明交通,实现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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