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通行权限制是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的必然要求
德沃金在讨论权利限制的理由时说道:“一个国家可以根据其他的理由取消或者限制权利……这些理由中最重要的理由……提出了相互冲突的权利的概念,如果涉及的权利不受到限制,那么与之冲突的权利就会受到破坏。公民享有受国家保护的人身权利和免受国家干涉的人身权利,政府可能必须在这两类权利之间进行选择。”[79]
解决权利冲突以及进行权利分配一个必要的手段就是权利限制。“清晰的权利界限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条件,界限清晰的权利可以防止权利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止交易过程的中断与拖延,并减少权利交易的成本,而权利界限(权利边界)正是通过权利限制来实现的。”[80]“限行已经成为通过调整道路通行行为从而进行道路通行权分配的常用手段。”[81]为了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就需要将道路资源分配到具体的道路通行权中,就需要界定道路通行权的边界。通过划定道路通行权的边界对道路通行主体的道路通行权利予以限制,使道路通行权主体在各自互不冲突的道路通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才能保证道路通行行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少道路通行权冲突甚至是道路交通事故,从而保证道路交通秩序。因此,立法部门在进行道路通行权限制时就必须要对权利限制的根据、权利限制的目的、权利限制的类型、权利限制的形式、权利限制的界限以及权利限制的条件等问题做出具体的思考以及理论的论证。[82]
2.道路通行权限制是实现道路通行权优先的制度安排
对于道路通行权行使而言,道路通行权限制与道路通行权优先就像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具有道路通行优先权的人在优先行使道路通行权时,必然意味着对其他道路通行权人的道路通行权限制。为了避免和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在进行道路资源分配时需要对相互冲突的道路通行利益进行比较、衡量,做出选择,当立法者选择保护一种道路通行利益时,就必然牺牲另外一种道路通行利益,当法律选择优先保护或实现一部分人的道路通行权时,就必然限制另一部分人行使道路通行权。这种优先或者限制则是在突破道路通行权平等的基础上,在同样具有道路通行权前提下的两个以上道路通行主体发生道路通行冲突时,拥有优先通行权的主体可以较其他普通通行权主体优先行使道路通行权,普通道路通行权主体此时负有等待、忍让的义务。此时,普通道路通行权主体所承担的等待、忍让的义务,则属于对其所拥有的一般道路通行权进行限制。
这种限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基于权利的边界而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是为了实现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而在一般权利边界范围内进一步缩减权利内容而进行的法律制度安排。这种权利限制一旦内化为道路通行主体的道路通行权利,由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后,则这种限制便被划定为道路通行主体道路通行权的一般权利边界,成为道路通行权的内容了。[83](www.xing528.com)
3.道路通行权限制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通行利益
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利益、自由进行限制。在讨论个人应将多少自由让渡给社会利益的问题上,密尔认为:“每一个获得社会保护的人都应该为此利益而有所回报,并且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事实便使得每个人对于其他人都附有义务来遵守某种行为方式,这是不可或缺的。此种行为……其次包括了保护社会或其成员免受伤害和干扰,每一个人都应当承担的劳力和牺牲的份额。如果有人试图不予履行,那么这些便是社会合理地以一切代价去强制的条件。”[84]这里密尔所称的劳力和牺牲的份额,可以理解成对个人自由的牺牲,对个人自由(权利)所强加的义务(与权利相对的义务),即对权利的限制。为了实现权利限制“社会合理地以一切代价去强制的条件”,则可以理解为康德所说的“对实际上可能侵犯权利的任何人施加强制”,即通过法律法规等强制性的手段实现权利限制。
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权利限制的原因,我国学者也有过相应的论述。汪太贤认为权利限制的根据在于确保权利秩序,兼顾其他社会利益以及确保权利主体承担重大的社会责任。[85]丁文将权利限制的外在原因归结为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他认为,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权利外在限制的可能性;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发展决定了权利外在限制的必要性;实现社会正义的需求决定了权利外在限制的合理性。[86]因此,以权利限制的方式来限制个人利益以实现公共利益,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但是需要注意合理性。
道路通行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与道路通行权客体(利益)是一致的,即道路通行安全、通行秩序以及通行效率。在道路通行领域,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并不尖锐,并不是零和博弈关系,相反二者呈现出一致性,是一种双赢关系。因为每一个具体的道路通行个体都是公共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公共交通顺畅,保证公共交通的秩序和效率,则道路交通个体的通行利益也能保障,相反,公共交通堵塞,则个体通行利益也难以为继。从道路通行权主体实施道路通行行为而言,只有界定了道路通行权内容,将每一个道路通行权的主体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道路通行行为才有可预期性,其他道路通行主体可以根据正当的预期来安排自己的道路通行行为,从而减少道路通行成本,减少道路通行冲突,保证个人及他人通行安全,实现公共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因此,为了保证公共交通的安全、秩序以及效率,限制道路通行权是必需的,同时也能够促进公共道路通行利益及个人通行利益的协调、共同发展。[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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