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拥有优先通行权的道路通行主体较一般道路通行主体享有更多的权利内容,但是当拥有优先通行权的道路通行权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道路通行冲突时,该如何行使道路通行权也应当做出具体安排,也就是说道路优先通行权之间也需要进行排序。
根据道路通行能够实现并保护权益的紧急程度、重要程度对道路优先通行权进行排序,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绝对优先通行权优于相对优先通行权
绝对优先通行权主体是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无须对特定情形进行判断就可以优先行使道路通行权的优先通行权主体,而相对优先通行权主体是由法律概括规定了优先通行的情形及规则,需要对特定情形进行判断才能够优先行使道路通行权的优先通行权主体。二者虽然同时拥有优先通行权,但是由于绝对优先通行权主体所实现、保护的道路通行权是紧急程度比较紧迫、相对比较重要的道路通行权,同时,它所承载的是与道路通行主体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联系更加紧密的道路通行利益,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才赋予其绝对道路通行权的优先地位,在发生需要优先通行的情形时,无须具体判断,只需按照法律规定的通行规则进行即可。而相对道路优先通行权也是为了实现道路通行安全、秩序以及效率所进行的制度安排,更多地体现了道路通行技术上的规定,其表达的通行利益以及价值取向较弱,紧迫程度、重要程度不及绝对优先通行权,因此当发生道路通行冲突时,需要进行具体情形的分析、判断,才能优先行使道路通行权。因此,绝对优先通行权优于相对优先通行权。
2.绝对优先通行权之间的比较(www.xing528.com)
根据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制度以及各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绝对优先通行权主体之间行使道路通行权的先后次序,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优于行人优先通行权,行人优先通行权优于准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其中“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的规则就规定了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优于行人的优先通行权。同时,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某些准特种车辆——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的优先通行权,其中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作业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规定了准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优于行人的优先通行权,但行人的“避让”程度已经弱于前述“应当让行”的程度了。同时,洒水车、清扫车在作业时并没有要求行人避让。这是由于这些准特种车辆道路的通行目的以及通行的紧迫程度并未达到特种车辆的重要及紧迫程度,因此其道路通行的优先性也有所减弱。但是,本书认为准特种车辆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不应优先于行人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同时,除上述准特种车辆外,校车、班车、残障车甚至教练车等准特种车辆,其仍然是以机动车为载体,而根据保证人性尊严的原则,行人的通行权应当优于机动车的通行权。这些准特种车辆道路通行背后所体现的社会利益的重要程度、紧迫程度不足以撼动人的主体地位。因此,行人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应当优先于准特种车辆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最后,在行人之间,限制道路通行行为能力人的道路通行权应当优于一般行人的道路通行权。这是由于限制道路通行行为能力人的道路通行能力较一般行人的通行能力弱,为了实现公平的道路通行权,则需要在制度上向限制道路通行行为能力人倾斜,弥补其能力上的不足,安排其优先行使道路通行权,保障其道路通行权益。
3.相对优先通行权之间的比较
相对优先通行权之间,由于需要根据法律法规予以判断来决定谁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也就是说除特种车辆、行人、准特种车辆外,其他道路通行主体都有可能根据道路通行规律,实现道路通行秩序、安全以及效率的目的,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优先通行权。在相对优先通行权主体之间非机动车优先于机动车行使道路通行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了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通过机动车道的通行规则,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必须借助于机动车道通行时,机动车应当减速让行。也就是说,非机动车基于合法的理由,依法占有机动车道时,非机动车优于机动车通行。除此之外,其他情形则按照交通规则的具体规定行使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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