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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路优先通行权不仅体现为通行行为的优先,同时也表现在道路通行资源分配领域的优先。首先,在限制豁免权主体方面,上述法律法规均对消防车、警车等具有绝对优先通行权的特种车辆规定了限制豁免权,而对于具有相对优先通行权的主体,则不具有这种限制豁免权。

城市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研究成果

1.优先行使道路通行权

首先,优先行使道路通行权体现为道路通行权主体可以优先通行。道路通行主体优先行使道路通行权是在同样具有道路通行权前提下的两个以上道路通行主体发生道路通行冲突时,拥有“优先权”的主体可以较其他普通通行权主体优先行使道路通行权,普通道路通行权主体此时负有等待、忍让的义务,待拥有“优先权”的主体行使道路通行权之后再行使道路通行权。

其次,优先行使道路通行权体现为道路通行权主体可以优先占用道路。道路优先通行权不仅体现为通行行为的优先,同时也表现在道路通行资源分配领域的优先。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是基于道路通行冲突而出现并进行制度安排的,因此在解决道路通行冲突问题时采用了优先权的调整方式,在不同的道路通行主体间进行不同的道路资源分配,在使用道路资源数量以及使用道路资源方式上体现了不同的分配方式。占有较多道路资源或者优先使用道路资源者被赋予了优先行使通行权的权利,而占有较少道路资源或者后使用道路资源者则属于普通道路通行主体,不具有优先占用道路资源的权利。

优先占用道路资源的情形包括设立优先通行带、公交专用线等方式。例如,日本《道路交通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车辆通行带。[67]一般情况下,车辆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指定的通行带上通行。但是,针对公共汽车可以在用道路标志、标线表示的优先通行带上优先通行,除公共汽车外的其他车辆必须在不妨碍公共汽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迅速离开该车辆通行带。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优先通行道路做出具体规定,而表现在各地方在具体执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时采取了诸如公交专用线的具体措施。同时,在国家大力推进公共交通发展时,将发展公共交通优先权作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中指出:“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增加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扩大信号优先范围,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允许机场巴士、校车班车使用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指导意见不仅使用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概念,还提出了形成公共交通优先网络,同时还允许除公交车外部分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使用优先通行道路,这都体现了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的道路通行主体可优先占用道路资源的特点。

2.限制豁免权(www.xing528.com)

就道路优先通行权主体而言,在行使道路通行权时同样需要负有道路通行义务。然而,当其拥有道路通行优先权时,或者存在可以优先行使道路通行行为的情形时,法律不仅增加其道路通行权利内容,有时还会减少其道路通行义务,突破法律法规对道路通行主体的一般限制,体现了一种限制豁免权。限制豁免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通行优先权主体可突破法律法规对一般道路通行主体道路通行权行使的限制行使道路通行权,从而体现一种优先性。

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道路交通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消防车等豁免速度限制及交通灯管制,消防车等具有优先通行权的特种车辆,当其正在执行公务时,如果遵守法条规定的限速规定可能影响执行任务,可以不遵守该规定,即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具有限制豁免权。[68]再如,日本《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紧急汽车的限制豁免。该条同样规定了当处于紧急状态下行驶的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可以突破一般的车辆通行车道规则进行超车,而且在必须停车的路段也可以通行。这也体现了特种车辆对一般通行限制的豁免。[69]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关于特种车辆的通行规则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警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因此,我国法律给予了特种车辆较大的限制豁免权,特种车辆在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乃至等待信号灯方面都可以突破一般的通行限制。此时,行人等其他道路交通主体需让行,待特种车辆行使道路通行优先权后,才能通行。

但是,这种限制豁免权也是有限的、相对的,而不是无限的、绝对的。首先,在限制豁免权主体方面,上述法律法规均对消防车、警车等具有绝对优先通行权的特种车辆规定了限制豁免权,而对于具有相对优先通行权的主体,则不具有这种限制豁免权。其次,特种车辆的限制豁免权必须在其执行公务、执行任务、紧急情形下才能行使,即其行使与特种车辆本身存在目的相符合的行为时,才能行使限制豁免权,在一般情形或与其目的不相符合也是不得行使限制豁免权的。最后,特种车辆的限制豁免权的行使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行使,而不得随意、无限制地行使道路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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