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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研究:优先行使的正当性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权利来确认、保障人们的通行需求,这已经体现了人性尊严以及人的主体价值。利用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制度安排,以确立行人或自行车驾驶人道路通行优先权的方式保证以步行或骑自行车通行的道路通行权主体最起码的道路通行权。通过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制度安排,从三个角度调整个人、社会以及国家的道路通行利益,实现道路通行秩序、安全、效率以及道路通行权益四个层面的道路通行目的,从而达到文明的社会道路通行状态。

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研究:优先行使的正当性

1.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制度安排能体现道路通行权客体要求

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制度安排能体现出道路通行秩序、安全和效率。既然在道路通行权分配时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价值选择以及价值排序,那么这种选择和排序就必须与道路通行权分配原则相协调,符合道路通行权这种“权利”的目的,即体现道路通行权客体要求。[48]道路通行权分配通过调整道路资源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以满足道路通行需求,同时还需要保证道路通行秩序,实现分配正义。而这种分配正义最终体现人的主体价值、意义,以满足人的通行需求、利益为基础,同时实现道路通行权行使而产生的道路通行法律关系客体——通行秩序、通行安全以及通行效率。然而,这三者之间也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需要人们进行选择和排序。在道路通行权分配时必然需要对道路通行权的行使根据重要程度安排一定的顺序,通过排序实现客体要求,达到三者的平衡。在顺畅的通行秩序前提下能够实现通行安全与通行效率。通行无序会导致通行低效与通行危险,然而严苛的通行秩序虽然能保证通行安全,但也会造成通行低效。因此,道路通行权分配必须依次满足通行秩序、通行安全以及通行效率的价值需求,并在三者之间寻求平衡。

2.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制度安排能最大程度地体现道路通行权主体的道路通行权益

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制度安排能保证道路通行主体的通行可能性,最大程度体现道路通行权主体的道路通行权益。通过权利来确认、保障人们的通行需求,这已经体现了人性尊严以及人的主体价值。但是,在道路通行优先权制度安排上仍然需要体现这一原则。其一,保证最一般的、数量最多的道路通行主体道路通行条件。在道路通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于最一般的道路通行主体——行人或自行车驾驶人,他们通行方式简单、可使用的道路灵活、通行设施需求量小,他们最基础的道路通行条件容易被压缩甚至被牺牲,而将节约出的道路通行资源供其他道路通行方式使用,如机动车通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利用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制度安排,以确立行人或自行车驾驶人道路通行优先权的方式保证以步行或骑自行车通行的道路通行权主体最起码的道路通行权。其二,保证道路通行主体以其最自然、最常见的通行方式行使道路通行权。由于步行以及骑自行车道路通行的速度慢于机动车通行速度,其通行效率低于机动车通行效率,其道路通行基础条件也容易被限制或压制。例如,在交通信号灯时间长短的控制上,一些地方为了在交通流量上满足机动车通行的速度,经常出现行人通行的信号灯的时间要远远短于其等待的时间,甚至留给行人的通行时间都不足以让一个成年人从容地通过马路,更何况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相反,为了保证道路通行权主体的道路通行权,可以通过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制度安排,赋予其道路优先通行权,从而保证通行主体以最自然、最常见的,最符合人性的通行方式优先行使道路通行权。其三,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制度安排能够保障道路通行弱势群体行使道路通行权。道路通行领域的弱势群体是指由于年龄、生理或智力原因需要借助特殊设施或在他人的帮助下完成道路通行的限制。正由于其在道路通行能力上的不足,需要由特殊的措施或设施来补充其不足之处,以达到一般通行效果。为了保证道路通行限制行为能力人享受到道路通行完全行为能力人同样的道路通行资源,在通行设施、通行规则以及通行权行使等方面做出特殊的优先安排,赋予其优先通行权,以实现通行正义。(www.xing528.com)

3.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能维护社会通行利益和国家通行利益

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制度安排能够协调公共通行利益与个人通行利益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通行利益和国家通行利益。尽管理论界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还存在严重的分歧,个人利益是否应服从公共利益也存在着质疑,但是在道路通行领域公共通行利益与个人通行利益之间的关系则相对容易协调。在满足上述人性尊严原则的条件下,平等是道路通行领域相对难以实现的价值,而安全、秩序和效率才是道路通行所更加关注的价值,也是每一个道路通行主体所追求的道路通行利益。在道路通行领域,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并不尖锐,并不是零和博弈关系,相反二者呈现出一致性,是一种双赢关系。因为每一个具体的道路通行个体都是公共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公共交通顺畅,保证公共交通的秩序和效率,道路交通个体的通行利益也能保障。相反,公共交通堵塞,则个体通行利益也难以为继。因此,通过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能够保证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行使道路通行权,实现公共交通的秩序和效率,实现社会通行利益与国家通行利益。另一方面,通过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制度安排能够实现其他公共利益,如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抢险车、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给予其一定的道路通行特权。虽然公共通行利益的优先是为了保证公共的“通行目的”,但有些情况下,其他公共利益的实现,如人的生命、健康等利益或价值,也需要通过道路通行来予以实现,因此,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等重大的公共利益时,也需要给予其道路优先通行权。

综上,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制度安排能够在个人、社会以及国家角度透视道路通行的秩序、安全、效率以及道路通行权益保护。通过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制度安排,从三个角度调整个人、社会以及国家的道路通行利益,实现道路通行秩序、安全、效率以及道路通行权益四个层面的道路通行目的,从而达到文明的社会道路通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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