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权利冲突的过程中,学者们围绕这样几个问题进行了思考:权利能否得到平等保护?是否存在社会利益,如何保护社会利益?一般利益和特殊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是否存在绝对权利?存在优先选择的权利吗?权利可以排序吗?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是解决权利冲突难以回避的难题,但也是找到解决权利冲突办法的出口。对权利冲突进行解决,无论是通过事先的立法还是事后的司法救济,终究是要将上述冲突的权利进行比较,将权利进行排序,然后做出判断和选择,将某种权利置于优先考虑的位置,这就是权利的优先。也就是说,在立法过程中的权利分配以及在司法过程中的个案衡量都要进行权利的优先选择。在道路通行领域也存在着权利的优先问题,在道路通行主体之中是否存在应当优先通行的主体或优先通行的情形?这些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目的是什么,理由是什么,有无正当性,条件如何?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进行论证以及做出回应的。
解决权利冲突以及进行权利分配另外一个必要的手段就是权利限制。对权利的边界进行界定就是在对权利进行限制,通过划定权利的边界来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利。虽然权利冲突的否认者认为既然权利存在既定的边界,权利就是受到限制的,在权利边界之内的行为是不会发生冲突的,他们忽略了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以及可交叉性,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对权利进行限制的确可以避免或缓解权利冲突的情况。在道路通行领域也是如此,解决道路通行权的冲突需要进行道路通行权分配,明确划定道路通行权的权利范围,对行为人的道路通行权利予以限制,这样才能保证道路通行行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道路交通秩序。同时,在道路交通领域随着道路交通状况的不同,行为人能够采取的道路通行行为也是不同的。如果仅仅靠立法的方式是难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对道路通行行为进行灵活调整的,因此,如果欲对行为人的道路通行行为进行更加灵活、更加严厉的限制,则必须要对权利限制的根据、权利限制的目的、权利限制的类型、权利限制的形式、权利限制的界限等问题做出具体的思考以及理论的论证。(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