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地理特征、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模式等因素决定了城市的道路资源供给,同时也决定了道路通行主体的通行方式(习惯)。因此,城市的道路通行权的分配要与城市发展相适应,根据城市本身的特点和市民的道路通行习惯来分配道路通行权,切忌盲目照搬照抄其他城市的分配模式,而忽视自身的特点进行道路通行权分配。
道路通行权的分配从宏观上要遵循道路资源、通行权利、交通秩序相平衡原则,在中观上要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在微观上要遵循因时制宜与因地制宜原则。道路通行权的分配受制于道路资源的供给与道路通行需求两个变量,任何一个因素的改变都会导致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衡关系失衡,这就决定了道路通行权需要重新分配。在城市道路通行资源分配整体均衡的前提下,对部分路段道路通行权的分配需要对道路资源供给与需求保持持续关注,随着二者的变化而随之变化,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因时制宜意味着在微观的、具体的道路通行权分配上可以根据时间进行调整。现在某些城市采取的早晚高峰对某些车辆限行、可变车道的设置等具体措施都是根据对道路通行权需求不同,因时制宜地对道路通行权进行分配的体现。因地制宜意味着道路通行权的分配在城市中要根据需求具体地分配道路通行权,而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置这一地区通行需求、通行特点而不顾的方式进行分配。
因时制宜与因地制宜原则的实现需要公权力部门调查、了解、熟悉具体的道路交通状况以及道路交通需求,同时还应该设置与地区居民的沟通平台,建立沟通与交往机制,定期征求地区居民的意见,听取地区居民的建议,共同形成适合本地区、城市的道路通行分配方式、措施。
然而利用道路通行权分配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的手段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层次的、有先后次序的。在道路通行权分配的过程中,有时要考虑优先保护部分主体的道路通行权,对其优先配置道路通行权,有时需要限制部分主体行使道路通行权。通过道路通行权分配来调节道路通行主体行使道路通行权,从而实现道路通行权冲突的解决,保障道路通行权主体的道路通行权益,实现通行秩序、通行安全以及通行效率。
【注释】
[1]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2(2),57页。
[2]葛明珍:《论权利冲突》,1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
[3]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2),45页。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三版,192~19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5]梁迎修:《权利冲突的司法化解决》,《法学研究》,2014(2),63页。
[6]葛明珍:《论权利冲突》,2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
[7]在古罗马时期,法学家就已经利用权利概念对土地的归属以及使用进行了思考,并以权利的方式表现出来。土地归属首先表现为一种“排他性”,确认土地“是我的”,虽然并没有用“所有权”的定义表达出来,但是已经包含了所有权的排他的属性。其次,土地归属中的一些内容逐渐被分离出来,如通行、引水、居住、用益等,确认“这条路是我的”“你没有权利加高建筑、打开窗户”等属于“用益物权”的属性。(参见汪洋:《罗马法上的土地制度:对罗马土地立法及土地归属与利用的历史考察》,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序二)这说明罗马法学家在对土地所有权这一属概念划定边界之后,对土地所有权内容进行细化,对用益物权等概念划定边界。
[8]张平华:《权利冲突是伪命题吗:与郝铁川教授商榷》,《法学论坛》,2006(1),12页。
[9]1998年8月30日沈阳市政府颁布的《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令1999年第41号〕第八条规定:“行人通过有人行信号控制或没有人行信号控制,但有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遵守信号的规定,因行人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一法规在颁布实施后引起全国轰动,被称为“撞了白撞”法规。之后,郑州、上海、武汉、深圳、抚顺、济南、天津等地交通管理部门也相继制定出台了与此相类似的办法和规定,引起了全国关于“撞了白撞”法规是否合法、合理的大讨论。
[10]刘作翔:《权利冲突:一个应该重视的法律现象》,《法学》,2002(3),79页。
[11]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2),48页。
[12]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2(2),57页。
[13]葛明珍:《论权利冲突》,22~2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
[14]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2(2),58页。
[15]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2),50~56页。
[16]张平华:《权利冲突是伪命题吗:与郝铁川教授商榷》,《法学论坛》,2006(1),11页。
[17]梁迎修:《权利冲突的司法化解决》,《法学研究》,2014(2),66页。
[18]何志鹏:《权利基本理论:反思与构建》,129~13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19]葛明珍:《论权利冲突》,3~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
[20]《中国统计年鉴》(2016年),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4/indexch.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22日。
[21]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2),57页。
[22]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2),58页。
[23]梁迎修:《权利冲突的司法化解决》,《法学研究》,2014(2),68页。
[24]何志鹏:《权利基本理论:反思与构建》,133~14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5]葛明珍:《论权利冲突》,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
[26]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4/indexch.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15日。
[27]胡鞍钢:《国情报告》,第十四卷(上),43~44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www.xing528.com)
[28]徐显明:《公平正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学家》,2006(5),16页。
[29]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138~14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0]同①,138~149页。
[3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23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32]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93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
[33]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95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
[34]同①,102~103页。
[35]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3~1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6]同③,60页。
[37]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1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8]同①,18页。
[39]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1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40]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1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41]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第三版,李洪润等译,48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2]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1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43]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1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44]由于此问题涉及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包括国家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为了表述方便统一称为公权力部门,下同。
[45]唐兵:《公共资源的特性与治理模式分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11页。
[46]季金华:《公平与效率:路权制度安排的基础价值》,《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6);宫希魁:《路权分配的三个原则》,《党政干部学刊》,2008(5)。
[47]欧阳英:《试论权利与公共物品之间的内在关联》,《哲学研究》,2004(9),88页。
[48]唐兵:《公共资源的特性与治理模式分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12页。
[49]唐兵:《公共资源的特性与治理模式分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12页。
[50]1968年英国加勒特·哈丁教授(Garrett Hardin)在《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一文中首先提出“公地悲剧”理论模型。公地制度曾经是英国的一种土地制度——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中划出一片尚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无偿提供给当地的牧民放牧。然而,由于是无偿放牧,每一个牧民都想尽可能增加自己的牛羊数量,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地增加,牧场终因过度放牧而成了不毛之地,此即为“公地悲剧”。李晓峰:《从“公地悲剧”到“反公地悲剧”》,《经济经纬》,2004(3),26页。
[51]“囚徒困境”是梅里尔·弗拉德(Merrill Flood)和梅尔文·德里舍(Melvin Dresher)提出,阿尔伯特·图克(Albert Tucker)正式建立的博弈模型。该模型可这样表述:两名嫌疑犯被带到拘留所,分别看管。地方检察官确信他们犯有某项罪,但他没有足够的证据在审判中证明他们有罪。他分别告诉这两名囚犯他们面临两个选择:承认有罪或不承认有罪。如果两名囚犯都不认罪,地方检察官将编造一些非常小的罪名如偷窃或非法持有武器控告他们,他们将会受到轻微的处罚;如果两个人都承认了,就会被起诉,但检察官会建议不给他们最严厉的惩罚;但如果一人承认,另一人不承认,承认的会因此受到宽大处理,而不承认的则会加重罪名。参见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于逊达、陈旭东译,4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52]“集体行动的逻辑”是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出的,奥尔森在一个集团范围内,集团收益是公共性的,即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而不管他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集团收益的这种性质促使集团的每个成员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除非在集团成员同意分担现实集团目标所需的成本的情况下给予他们不同于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或者除非强迫他们这么做,不然的话,如果一个大集团中的成员有理性地寻求使他们的自我利益最大化,他们不会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参见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2页,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53]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于逊达、陈旭东译,2~8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54]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于逊达、陈旭东译,2~8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55]同①,16页。
[56]关于我国道路所有权性质及其管理部门问题,本文已在前言部分进行了论述。
[57]此部分将在第四章“道路通行权限制”部分具体阐述。
[58]权利分配正义是权利限制正义的前提。权利限制是指根据社会生活的互相关系原理和权利的互竞性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权利和不同主体的权利设置一定的界限,以明确彼此的范围和内容。权利限制以权利分配为前提,当权利分配不正当时,就绝无权利限制之正义存在,申言之,权利限制的必然性依赖于权利分配正当性。参见戴剑波:《权利分配正义若干问题研究》,《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199页。
[59]仅2015年1、2月全国就发生两起因“限高杆”引起的重大交通事故。1月26日河南洛阳一辆载有50多名乘客由河南省开往天津市的长途大客车撞上超限杆发生单方事故,事故造成车内两人死亡、多人受伤。《1·26天津大巴撞上限高杆事故》,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wMY0nkWNsffvhNgrT0hqJMNP1Zt6I1LKbDbusMSSzOKjNRCKF3Bt_PYybp-ilAi-IWmUzFukXlaxe1vJCfUtCu_9zwRwH1eFekTL3oi_I2699uB2C0EdeaN2V0MW8GX MbNVa_dSpot6HAyz7gvwKxv3l3NkPUs8rzmHSkcsp6e6lpvlEsLQRDVWT72r3R8Ea hZeGDneQ5yHrbUh8SpGsB2K,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1日。2月14日一辆从中山坦洲开往云浮罗定的大客车途经中山小榄镇西海大桥附近时,撞上2.5米的限高架,两名年轻女子当场死亡。《2·14广东中山大客车撞限高架事故》,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uF3FmNn0MT9E6J Vf3eEExIAsScOpcpUr3Z7BM2vNi5oohrKjwDD4MtaMbulKiNPvX4ejJV8wKuywLTv7 MtoUKZNTHuMWbs--S1J3n85Kbu8KMYhKxKMUEnCsCYMIaTfIPtkr9I1B9ECbqnSRzyeAE_eq40kPK2MWz5Ee5t2UItv9M9WZLVPT_vTlvdPlAaXl1N2aH9ZWfm 3AdGxZ6SWtlPA64N_JPGoTE286Knv27e,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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