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行权分配是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的手段之一,国家在进行道路通行权分配时需要实现分配正义。分配正义虽然是西方政治哲学中提出并探讨的问题,但是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却是人类思想史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同时,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公平正义。[28]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同时还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这就表明,在现阶段,我国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也需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并将公平正义作为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之一。道路通行作为人的基本生存需求,与民生息息相关,是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作为提供道路通行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作为公民道路通行权义务主体之一,履行道路通行义务,提供道路通行公共服务,进行道路通行权分配,必须以实现道路通行领域的分配正义为目标。
人们对分配正义的追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他首次提出“分配正义”概念,他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他提出,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具体的公正及其相应的行为有两类。一类表现为荣誉、钱物或者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这些东西一个人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的公正。他认为公正必定是适度的、平等的。人们都同意,分配的公正要基于某种配得,尽管他们所要的并不是同一种东西。[29]然而,亚里士多德所谓的“配得”或分配正义指的是人们根据其才能、地位、职务等特质按比例取得与之相称的物品。同时他提出公正在于成比例。因为,合比例的才是适度的,而公正就是合比例的。[30]在具体执行的时候,他又将分配正义分为两类。他提出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其数量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其他人所得者相同;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个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31]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西方政治哲学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围绕分配正义展开了探讨。例如,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关于穷人的描述帮助分配正义实现了现代的含义。他觉得为了帮助穷人而进行的资源重新分配,在原则上并未超越国家能力或者权力范畴。相反,政府减少或者消除贫困是义务而不是恩惠。[32]康德将“公共正义”分成“保护性正义”“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保护性正义给予我们法律的形式(让法律成为可能的东西),交换正义给予我们法律的内容(现实性),分配正义给予我们法律实施的机制(让它成为必要的)。[33]虽然康德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解是比较奇特且与众不同的,但是他最著名的观点之一,即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是作为本身目的的存在,而不是他人的手段。每个人都有“绝对价值”,也就是平等的价值。在本质上,所有人都有平等的价值,都配得到美好的生活。帮助他们确保实施理性意志所需的最低生存需要,获得美好的生活,就成为一种义务而不是善意的行为。因此,他明确提出救济穷人是国家义务而不是个人义务。[34]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正义的概念就是由它的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的作用所确定的。[35]他提出正义的两个原则——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第一个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36]罗尔斯关于正义的论述将分配正义概念完全从亚里士多德传统的依据个人政治地位、美德进行分配的传统分配正义概念彻底转向了平等的、普遍的现代分配正义的概念。(www.xing528.com)
虽然上述关于分配正义观点的简单梳理并不能全面、完整地展现分配正义广博精深的思想,但分配正义观念的变迁和发展表明了人类对于正义理念的积极探索,对于理想生活的不断追求。同时,上述分配正义的观点也展现了如下思想:社会中的个人都平等地拥有某些必要的物品,这是值得尊重的,个人在追求这些必要物品的时候应该得到权利和保护。国家应当在国家能力之内对这些必要物品进行分配,而分配原则或标准则应当实现这些权利最低限度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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