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和司法是解决权利冲突重要的途径和手段。王克金提出:“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权利冲突,是指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对权利的边界进行重新界定,以消除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最后实现解决权利冲突的目的。通过立法途径解决权利冲突又可以分为两方面:一个是在立法过程中尽量避免;另一个是通过立法途径来对已经发生冲突的权利的边界进行重新界定,以此来消除权利边界的模糊性,解决权利冲突。”[21]“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权利冲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由法官对发生冲突的权利的边界进行重新划定,以此来消除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最后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22]在立法、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或个案平衡是一个重要的方法。立法过程事实上就是权利分配的过程,立法者通过对权利背后所代表的利益进行具体衡量、取舍,对欲以保护的利益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界定。当法律中已经存在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就需要进一步对利益进行衡量,进一步对权利进行界定。同时,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也需要使用利益衡量的原则辅之以权利位阶原则、比例原则等解决个案权利冲突。[23]
对于权利冲突的解决,我们不应将视野局限于立法、司法等法的领域,而可以从更加广阔的视野来审视这个问题。何志鹏在提出造成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是有限的社会资源与多元化、交叉化的人类需求之间的矛盾基础之上,认为缓解权利冲突问题可以从提升社会可供资源的总量,更公平、理性的设定和操作制度,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以及增强主体之间的社会沟通方面来解决。[24]葛明珍也提出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可以从预防意义上以及事后衡平意义上进行解决。前者包括人权教育和权利配置,后者就是司法推理。[25]
通过对上述关于权利冲突问题解决方法的分析,我们发现,权利冲突的解决一方面需要着眼于外部,增加社会资源供给量,对权利人进行权利教育,增强人们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减少权利冲突的发生;另一方面需要从内部着手,在法律制度建立和操作方面都要精细化、灵活化,在立法方面合理分配权利,使权利边界明晰,减少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在司法方面合理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对权利进行衡量,解决具体的权利冲突。
道路通行权冲突的解决思路也可如此:一方面,增加道路资源供给量,对道路通行权人进行守法教育,既形成权利意识,又树立守法观念,形成良好的道路通行权行使习惯;另一方面,在立法上要确定人的道路通行权,进行道路通行权分配,明确界定道路通行权边界。当道路通行权冲突进入到司法领域,严格依法司法,遇有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形则应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具体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
在现实中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的当务之急是进行道路通行权分配。这是因为在道路通行领域,中国城市道路资源供给相对稳定也难以增加,我国城市公路建设总公里数整体呈上涨趋势,城市人口增长幅度,即对道路通行需求发展程度远远高于公路的增长幅度。拿私人汽车使用为例,2005—2015年,我国私人汽车拥有量从2005年的1848.07万辆增长到2015年的14099.1万辆,增长了6.6倍,而10年间公路建设从2005年的193.05万公里增长到2015年的457.73万公里,仅增长了1.4倍。[26]公路增长速度远远低于私人汽车增长的速度,道路通行资源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紧张程度一直处于上升状态。然而,这里所统计的公路里程是指公路的实际长度。统计范围包括城间、城乡间、乡(村)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通过城镇街道的里程,公路桥梁长度、隧道长度、渡口宽度,并不包括城市街道里程等。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城市道路的变化幅度不大。即使是通过修建高架桥、快速路等立体化的道路,其增长速度也远远低于公路里程数的增长速度。这就说明城市道路通行资源与供给之间的矛盾要更加激烈。这样,在道路资源既定且有限的前提下,如何进行道路资源分配,则成为我们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www.xing528.com)
如前所述,道路通行权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的道路通行利益的冲突,那么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除增加供给之外就需要对通行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和明确界定。当法律没有介入道路通行权利领域时,两个人在道路通行上发生冲突时,表面上表现为一种道路通行行为的冲突,但事实上两人都是在行使道路通行这种自然的、不言自明的权利,两个人做出的都是正当行为,之所以两个正当的道路通行行为、权利能够发生冲突,就是因为在道路通行行为、权利背后的道路通行利益发生了冲突,因此,就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来对道路通行利益予以确认和分配,将自然的道路通行权利转化为法律上道路通行权,用法律来分配道路通行权益,明确用路人道路通行权利的界限,规范用路人的道路通行行为,从而减少道路通行权冲突。
同时,大量进入到执法和司法领域的道路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实践中关注的焦点,也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律制度关注的重点。然而,1960—2009年这40多年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力资本损失占GDP比重的变化趋势是呈现倒U形的变化状态,在2002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力资本损失占GDP比重呈最高比例1.13%。2003年以来,道路交通部门通过加强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有所好转,这一比重开始呈下降的发展趋势。2009年这一比重已经降至0.66%,几乎下降了50%。[27]这一数据表示当下道路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已经是逐年下降的。但是,由于用路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不是我们所讨论的道路通行权冲突,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是违法的,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我们所讨论的道路通行权冲突是两个正当、合法的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失逐年下降的情况下,城市的道路交通状况并没有因此好转,反而越来越多的城市陷入道路交通治理困难的旋涡之中。这说明由于道路通行资源分配导致的通行道路拥堵、通行条件恶化等道路通行权冲突所带来的问题同样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车抢道”“车车抢道”等道路通行冲突情况频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在道路通行权保护方面缺位,没有确立以权利分配的角度解决道路通行冲突,从而保护人的道路通行权的共识,而仅仅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根据,从道路交通行政管理的角度以行政措施来治理道路交通问题,忽视了人的道路通行需求以及道路通行习惯。这就造成了各个城市在治理道路交通问题上“花样百出”,但老百姓并不认可的情况。因此,道路通行资源分配是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的首要手段,只有分配道路通行资源,规定道路通行权利,才能界定道路通行权边界,人们才能按照权利划定的界限合法、正当地行使道路通行权,这样才能减少道路通行权冲突,尊重人的道路通行利益,满足道路通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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