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翔在《权利冲突:一个应该重视的法律现象》一文中将曾轰动全国的沈阳“撞了白撞”[9]法规,作为“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和车辆通行权相冲突案”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这一问题实际反映了生命权、安全权和车辆通行权之间的冲突。”[10]王克金也在《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一文中将通行权冲突归纳为一种公权利之间的冲突,他提出:“我们同样可以设想一个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如通行权,每一辆车都有经过十字路口的权利,而无需等待,这样的话,两个通行权就会发生冲突,每一个通行权的行使都会限制另一个的实现。”[11]的确,车辆在法律规定下正当地、合法地行驶车辆通行权,当通过没有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每一辆具有同等法定通行权的车辆都有权通过十字路口而无须等待其他车辆,此时车辆之间就会产生通行权冲突。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各国才会制定交通法规,确定车辆通行权界限,规范车辆通行行为。
然而,这个假设情景是以车辆通行权为冲突权利的,前述“撞了白撞”案例也是将冲突的两造定位在车辆基于通行利益而享有的通行权与人基于生命安全所拥有的生命权、安全权之间的冲突,并没有从人的通行权冲突角度进行分析。的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车辆通行权,但并没有明确提出人的通行权。车辆若要在道路上通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获得车辆行驶证,通过车辆年检,才能获得通行权。对于人而言,似乎并没有必要单独规定人的通行权这样一个不言而喻的权利。但是不能忽略的关键问题是,车辆通行权背后的实质是人的通行权,车辆本身并没有通行利益,而是驾驶人或乘客通行利益的体现。沈阳“撞了白撞”法规所反映的权利冲突,实质是以驾驶机动车方式通行的人与以步行方式通行的人之间的通行权的冲突,是人的通行权之间的冲突。我国道路通行法律制度没有明确提出人的道路通行权,在理论上也没有进行全面讨论,因此,对这种权利冲突的解读只能将人的权益解读为生命权及安全权。当然,当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产生了人身损害结果,人的通行利益、安全利益、生命健康利益的损害发生了竞合,人的通行利益就会被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等人们更为珍视的利益所吸收,体现为人的生命权和安全权受到侵犯,但这并不能否认人的通行利益的存在。
刘作翔认为:“从发生学和现象学的角度来看,权利冲突既包括法定的权利冲突,也包括推定权利、道德权利等的冲突……推定权利、道德权利虽也是引发权利冲突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但它在法律上(尤其是在诉讼中)不具有实质性意义。”[12]因此,即使是以自然权利、习惯权利的身份出现,道路通行权也是存在正当性的,即人在道路上通行首先是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的。其次,这种通行行为必须是在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的合法的行为,如果是违反道路交通法律的通行行为,则这样的行为之间或其与合法的通行行为之间产生的冲突不是权利冲突,而是侵权或犯罪行为。因此,在道路通行领域里存在的通行权冲突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被否认,也不容忽视。(www.xing528.com)
然而,并不是道路交通领域发生的冲突都是通行权冲突。只有合法的、正当的道路通行权之间发生的冲突才是道路通行权冲突。葛明珍认为,权利之间是否冲突需要进行推理,在推理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有些所谓的权利冲突,其实是表面的或虚假的,而不是真实的权利冲突。我们常见的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就是这种虚假的冲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我们所讨论的权利冲突。[13]我们所讨论的权利冲突是合法的、正当的行为(权利)之间的冲突,违法或侵权行为造成的冲突并不是这种意义上的权利冲突,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是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之间不会产生权利冲突。在道路交通领域中,大量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虽然表面上是一种冲突,但大多数道路交通事故并不是通行权冲突。因为,大多数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事故一方采取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通行行为才导致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是不正当的。只有在具有道路通行权且按照道路交通法规通行的行为之间产生的冲突才是道路通行权冲突。这种冲突并不必然会带来损害后果,因而无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救济,这种冲突才是我们需要讨论和应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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