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冲突的真伪以及权利冲突的相关问题,理论界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尽管目前对于权利冲突确实是真命题而非伪命题这一观点已被多数学者所接受和肯定,但对于什么是权利冲突、权利冲突的原因等问题学者们的观点仍然并不一致。刘作翔认为,“权利冲突应该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1]葛明珍将权利冲突界定为“不同权利不能共存的状态”。[2]王克金将权利冲突定义为:“权利冲突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地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3]苏力将美国法律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Ronald H.Coase)提出的“权利的相互性”视为权利冲突,“提到权利冲突,我更愿意称之权利的相互性……我们发现权利是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除非我们专断地认定一个界限并声称这就是互不侵犯的界限……只要它保护一种权利,实际上必然会侵犯另一种权利”。[4]梁迎修将权利冲突限定为“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亦即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法律依据的权利之间的矛盾状态”。[5]
从上述观点中我们发现,即使学者们对权利冲突的定义无法达成一致,但是他们关于权利冲突的理解还是存在着交叉之处的。
首先,权利冲突是一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权利之间才能够发生的冲突,不具有合法性或正当性的行为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并不属于这个意义上的权利冲突。(www.xing528.com)
其次,虽然进入司法领域内的权利冲突一般被认为(或表现为)是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但是权利冲突包括但不仅限于法定权利冲突,也包括道德权利冲突。例如,常见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冲突、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娱乐场所商家经营权与公民休息权之间的冲突等。但这并不意味道德权利之间、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没有冲突。相反,道德权利之间、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不仅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况,而且将它们纳入到权利冲突的范围之内对推动立法发展完善是有着重要意义的。“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冲突的结果,一般来说是法定权利取代道德权利的地位也就是道德权利让位于法定权利……但是从法律发展或者从权利本身及权利理论的发展来看,正是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才促进了法定权利范围的扩大,也促进了权利理论的发展,并最终促进法律的发展。”[6]
最后,权利冲突、权利边界的相关问题。无论权利是否有边界,人类是否能够给权利划定一条精确的边界,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是在立法技术落后的年代,人们仍然会努力地给权利划定界限,即使这个界限是模糊的、粗糙的。[7]即使是在立法技术发达的现代社会,囿于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和社会发展的多样性,法学家们也难以给任何一个权利划定一个精确的界限。因此,权利界限是相对的,难以达到绝对精确的,权利界限的模糊性是客观的。也正是因为权利边界的模糊性,行使权利获得利益时,出现权利冲突,才需要通过法律来划定权利的界限,将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因此,“‘守望权利边界,就没有权利冲突’的逆否命题是‘之所以有权利冲突,是因为没有守望权利边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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