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27]在法学领域,效率被视为一种“目的价值”,与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其他法律价值一并被认为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在道路通行中,通行效率是道路通行主体在通行时继通行秩序、通行安全之后的另一通行需要,也是一种通行利益。道路通行主体在法律规定的通行秩序之内,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通行效率是其追求的另一种通行利益。提高通行效率意味着以最小的通行成本完成道路通行目的,以相同的通行成本完成更多的通行行为。这里的通行成本不仅包括通行所需要的物质成本,还包括时间成本。尤其是在当下的社会,世界各国治理城市拥堵问题上,其体现得最大的矛盾就是有限的道路通行资源与日益倍增的机动车数量造成的通行效率低下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提高通行效率。因此,通行效率就成为道路通行主体的通行利益。提高了通行效率,不仅可以节省道路通行主体的物质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节约时间这一更重要的、无法增加而只能消耗的成本。
能够提高通行效率的方法除增加道路资源投入之外,[28]也需要通过法律以权利义务机制来调整道路通行行为,调整道路通行法律关系,形成既定的通行秩序。在通行秩序之下,道路通行主体实施一致的、连续的、确定的通行行为,减少通行成本,通行效率才能够在有限的道路资源基础上得以提高,从而形成新的通行秩序,进一步满足道路通行主体的通行效率利益,实现良性循环。(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基于道路通行的客观要求,通行秩序、通行安全、通行效率是能够促进道路通行权主体通行需求的利益与价值,也是道路通行权主体实施道路通行行为所追求的目的,还是道路通行权主体实现通行行为的基础。三者之间存在着既和谐又紧张的关系,只有在适当的通行秩序前提下才能实现通行安全与通行效率,通行无序会导致通行危险与通行低效,然而过于严苛的通行秩序虽然能够保证通行安全,但也会造成通行低效的情况。通过协调通行秩序、通行安全以及通行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人们通过守法、礼让行使道路通行权,使道路交通实现有序、安全、有效的文明通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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