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对个人、社会和国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利益之一。然而,人们很少专门地去探讨安全,这是因为“这个事实就是安全在法律秩序中的作用之一,只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维持下去”[23]。安全是一种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的状态,只要将危险、危害、损失控制在能够接受的水平以下,人类的生命、财产和环境等就处于安全的范围,因此,如何消除危险、危害,减少权利、利益损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安全则容易被人们所忽视。
安全也是一种利益。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在社会利益的阐述中,他指出:“这包括,和平与秩序的要求(这是得到法律承认的第一个社会利益),一般安全(在公共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这个准则中早已得到承认)……”[24]因此,一般安全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利益。安全除了在社会一般安全意义下具有重要意义,在道路通行领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是道路通行领域中一种重要的利益。
1.个体层面的通行安全
利用道路进行通行,是人性的需要,但必须是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通行安全一方面取决于通行秩序,在实现通行秩序的状态下,能够一定程度地保证通行安全,通行秩序的目的之一也在于保证通行安全,遵守通行规范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另一方面,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也决定了通行安全,除交通工具本身质量之外,遵守交通工具技术规范以及操作规范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再一方面,道路交通社会规范也是实现道路通行安全的重要保证。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核心,包括车辆与驾驶员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交通行政执法等法律规定无不是以“安全”为立法宗旨和目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提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目的,将安全作为立法的目的,体现了安全在道路通行中的重要性。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保护的安全界定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并未提出通行安全这一概念,而是以“其他合法权益”笼统地规定,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通行不安全的确会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但是在通行受到干扰,通行安全受到威胁,通行安全的确定性、可期待性受到破坏,但尚未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的程度下的“其他合法权益”就是通行安全利益存在的空间。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名称中的“交通安全”才应当作为该法保护的核心“安全”内容,即保护“其他合法权益”中的“安全利益”。我们可以将通行安全作为在通行领域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之上,最顶层的安全利益需求,换句话说,我们利用道路通行,是为了在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完成通行行为,实现通行目的,避免由于通行不安全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2.社会层面的通行安全
一般安全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利益,只有在社会一般安全的状态下,个人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才能够实现个人的安全利益以及人身、财产利益。道路通行安全亦复如是,只有在社会道路通行安全的状态下,个人的道路通行安全才能够得到保障。从2009年到2014年7月,我国发生了7起公交车纵火案,[25]这些是报复社会,严重破坏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纵火人通过破坏道路交通工具的手段,在客观上破坏社会道路通行安全,达到破坏社会一般公共安全的目的。纵火人在侵犯他人的生命、财产权的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道路通行权。换句话说,纵火人正是利用侵犯他人的道路通行权、财产权以及人身权的方式,破坏社会通行安全、秩序,从而达到破坏一般社会安全的目的。因此,社会层面的通行安全也是社会一般安全的内容之一,与个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通行安全一样,也都是值得珍视和保护的、重要的社会利益。(www.xing528.com)
3.国家层面的通行安全
国家层面的通行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一方面,国家通行安全对于维护国家领陆安全、维护领土主权意义重大。《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国防交通法》第二条规定:“满足国防需要为目的,在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以及邮政等交通领域进行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活动,适用本法。”国家通行安全是保卫领陆安全的前提,只有在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以及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才能采取具体措施,保卫领陆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
另一方面,国家通行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社会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社会不安则国家不宁。社会通行安全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安全,从而保证国家安全。与之相反,社会通行不安全则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安全,从而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尤其是在当下各国公共安全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情况下,公共安全更是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公共交通作为汇集人员的重要场所,经常会被恐怖组织利用来破坏公共安全。例如,2013年10月28日,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发生汽车冲撞致人伤亡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该案件造成5人死亡(包括车内3人),40人受伤。警方在调查后将事件认定为“经过严密策划的、有组织和预谋的暴力恐怖袭击”。[26]因此,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意义上,社会通行安全则上升到了国家通行安全的层面,通行不安全可能就会影响到国家安全。
通行安全对个人安全、社会安全以及国家安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行安全是道路通行主体在行使道路通行权利,实行道路通行行为要达到的状态,要增强、实现的利益,是道路通行法律关系主体通过享有道路通行权利和履行道路通行义务,影响、作用和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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