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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研究:调整利益冲突与通行自由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小可爱 版权反馈
【摘要】:庞德提出去寻找一个尺度,在最小障碍和浪费的前提下调整冲突和重叠的利益。在保持正常通行秩序的前提下给予道路通行者充分的通行自由。然而,这个正常通行秩序必须视社会发展情况而定,不应是一个僵化、固定的标准。同时,正常通行秩序也应以权利保护和发展为目的,而不能以纯粹的政府管制为目的。法律一方面确认通行利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以实现通行秩序作为保护通行利益的手段,体现了道路通行法律关系中通行秩序的客体性质。

E.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认为,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这就是秩序。秩序在人类生活中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大多数人在安排个人的生活时都遵循着某些习惯,并按一定的方式组织活动和空闲时间。对人类事务秩序的寻求,已被普遍称为个人努力或社会努力的一个有价值的目标。[17]

通行秩序是在道路通行领域中存在的一定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通行秩序一方面是由道路通行主体的通行行为所形成的一种客观状态,另一方面也是道路通行所要达到的一种一致的、连续的和确定的道路交通状态,是道路通行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道路通行主体实施了一致的、连续的、确定的通行行为,则达到通行秩序的状态,在有序的通行状态下,道路通行主体能够获得可预期的通行信息,预测自己和他人的通行后果,进而安排自己的通行行为,融入到通行秩序中,形成新的通行秩序,满足通行需求,实现通行目的。

为了实现通行秩序,道路通行主体按照一致、连续和确定的方式通行,表面看起来是限制了人的通行自由,限制了人的通行权利,但这种对自由、权利的限制是相对的,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道路通行权。庞德(Roscoe Pound)提出,权利意味着一种合理的期望,人可以以经验、文明社会的假设或以共同体的道德感为基础形成合理期望。通过法律的承认和支持使合理期望变得更加的合理。[18]同时,他还假设“凡是采取某种行动的人将在其行动中以应有的注意不使其他人有遭到不合理的损害为限。所以当我们穿过街道时,可以合理地期望不会有人不顾红绿灯的交通管制规则而开车撞到我们身上来”。[19]而他所言的合理期望正是由法律所规范的人的通行行为所形成的通行秩序,这种规范或规制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如果给予道路通行主体绝对的自由与权利,在道路通行领域不实施一致的、连续的和确定的通行行为,而是采用随机的、任意的、不确定的通行方式,则会造成道路通行的无序状态,打破人的合理期望。尤其是在道路通行资源有限,甚至紧张的情况下,这种无序状态不仅不会实现通行自由和通行秩序,而且必然会导致道路通行冲突,减损道路通行利益,进而侵犯道路通行自由和权利,甚至会造成财产和人身利益的损失。这不仅不是对权利自由的彰显,反而是对权利的贬损。所以,道路通行的无序是不符合道路通行利益的状态,与人所追求的秩序价值相悖,是应受非难的,也是不符合人性的。通行秩序是对通行主体合理期待的保护,通行秩序既是需求,又是目的,是对道路通行自由最好的保护。(https://www.xing528.com)

然而,通行秩序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既保护通行自由,又不至于造成通行的低效,造成对通行权利的自由的障碍?庞德提出去寻找一个尺度,在最小障碍和浪费的前提下调整冲突和重叠的利益。[20]他同时引述英国法学家戴西(Albert Venn Dicey)的观点作为佐证:“怎样才能既不削弱联合行动的权利,又不剥夺个人自由权的价值;怎样才能既不限制联合行动的权利,又不破坏个别公民的自由权或政府的权利?……另一个结论是,使两种根本冲突的权利得到协调的方法,充其量只能是在这两者之间达成一个大体妥协。”[21]因此,在何种程度上限制通行权利以保证通行秩序的问题上,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在保持正常通行秩序的前提下给予道路通行者充分的通行自由。然而,这个正常通行秩序必须视社会发展情况而定,不应是一个僵化、固定的标准。同时,正常通行秩序也应以权利保护和发展为目的,而不能以纯粹的政府管制为目的。

“法律欲把有序关系引入私人和私人群体的交往之中,……若没有规范就无从实现。”[22]欲达到通行秩序状态,道路通行主体需实施一致的、连续的、确定的通行行为,则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来规范人的行为,规范道路通行参与者的道路通行行为,调整道路通行法律关系,从而实现通行秩序。法律一方面确认通行利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以实现通行秩序作为保护通行利益的手段,体现了道路通行法律关系中通行秩序的客体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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