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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研究:重要利益与价值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用道路进行通行是人的自然需求,对人而言是一种利益,一种正当利益,一种体现人价值的利益,同时也是需要通过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益。因此,通行秩序、通行安全、通行效率是能够达到上述要求的利益与价值,即道路通行法律关系客体是围绕在道路通行上存在的利益,这种利益要满足道路通行权法律关系主体的通行秩序、通行安全以及通行效率需求。

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研究:重要利益与价值

一般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张文显认为,国家权力、人身、行为、法人、物、精神产品、信息等法律关系具体客体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并将法律关系的客体确定为一定的利益。[12]同时,姚建宗也认为,“从法律关系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它是,而且也只能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主体的利益”[1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相对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特指法律关系主体以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中介,影响、作用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具体类型的利益,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称为权利义务的客体”。[14]根据上述理论,道路通行权权利客体就是道路通行主体在道路通行领域内存在的各种利益。

然而,所谓利益并不囿于物质的利益,而应该包含着所有满足人类的价值感情的利益。只要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对人而言是自认为有益的,在物质上与精神上都能够给人以满足感的,都可视为利益。利益是一种主观自我满足的状态,是一种经过主观价值判断的产物。同样一件物品或一个行为对于一个人来说是一种利益,但对于他人而言并非也是一种利益。因此,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护的利益,必须是符合社会大众普遍需求的利益,在价值判断上应符合社会大众普遍的价值理念,契合法律的价值追求。“利益是法所规律的目的,而正义则是法所规律的最高标准……社会的各人,依着法而保护其正当利益,社会的全体,也以保护正当利益,为适于正义的要求,法在可能的限度内,不可不适合此等要求。”[15]所谓“正义”的要求,正像美浓部达津引用罗马法学家乌鲁比亚鲁士给正义下的定义:“正当地生活,各人咸与其分,不害他人。”[16]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利益,也就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是一种普遍的利益,一种正当的利益,一种满足正义要求的利益。(www.xing528.com)

利用道路进行通行是人的自然需求,对人而言是一种利益,一种正当利益,一种体现人价值的利益,同时也是需要通过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益。然而,我们通过法律来保护通行利益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通行利益,保护整个社会的道路通行利益,甚至是整个国家的道路通行利益。通过法律所调整的道路通行法律关系在道路通行法律关系主体中达到一种和谐、平衡的状态,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才能实现正义。而在道路通行领域,这种正义则是法律在道路通行领域所要增进的东西,这种东西既要增进通行利益,又要满足人的通行需要。因此,通行秩序、通行安全、通行效率是能够达到上述要求的利益与价值,即道路通行法律关系客体是围绕在道路通行上存在的利益,这种利益要满足道路通行权法律关系主体的通行秩序、通行安全以及通行效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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