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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应当承担保护人民一切基本权益的责任,履行人权保护的义务。因此,国家作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自然也是公民道路通行权的义务主体。自然人行使道路通行权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道路通行权权利也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守法的义务。这种不妨碍他人或社会秩序的谨慎的行为,也是自然人在从事道路通行行为时应承担的义务。

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的研究成果

1.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认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应当承担保护人民一切基本权益的责任,履行人权保护的义务。[10]尤其是在社会权利保障方面,国家应该为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提供各种条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十一条关于适当生活水准权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但不限于食物、衣着和住房,还应该包括其他生活条件,如自然环境、道路通行条件等。因此,国家作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自然也是公民道路通行权的义务主体。

首先,国家要提供道路通行资源,为公民行使道路通行权提供资源保障。在土地供应方面需要投入与道路通行需求相适应的道路通行资源,以保证公民道路通行权供给能够满足公民的道路通行需求。其次,国家需要加大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投入。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增加道路通行容量,尤其要增加和改善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再次,国家要制定完备的道路通行法律法规,建立道路通行配套制度,加强道路交通执法,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最后,国家不断提高道路交通服务水平,要为公民行使道路通行权提供便利条件,减轻公民道路通行负担,减少公民行使道路通行权障碍

2.自然人(www.xing528.com)

自然人是道路通行权权利主体,同时也是道路通行权义务主体,承担相应的道路通行义务。首先,自然人要履行积极的守法义务,即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义务。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11]自然人行使道路通行权的界限就是自然人应承担的道路通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说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道路通行就是自然人承担的道路通行权义务。自然人行使道路通行权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道路通行权权利也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守法的义务。

其次,自然人要履行消极忍让义务,即不妨碍他人道路通行权的义务。道路通行行为能够对他人产生影响,尤其是在道路通行资源紧张的情形下,自然人即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也可能在道路通行时给他人带来不便或损害,侵犯他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因此,自然人在行使道路通行权时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克制忍让,约束自身的通行行为,避免影响他人道路通行权或者影响社会道路交通秩序。这种不妨碍他人或社会秩序的谨慎的行为,也是自然人在从事道路通行行为时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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