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的研究成果

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权利的法律化是对自然权利的权利保障、权利救济的高级状态。以法律权利样态存在的道路通行权能够依靠国家公权力实现制度设置、权利分配、权利行使以及权利救济等具体内容。将道路通行行为转化为法律权利,依靠法律引导、规范道路通行主体的道路通行行为,促使其更加合理地使用道路,既实现了道路通行利益,又不影响、妨碍他人的道路通行权利。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些法律规范是以潜在的方式来表达道路通行权的存在。

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的研究成果

1.道路通行权法律化的必然性

以自然权利样态存在的道路通行权虽然能够描述道路通行自然状态以及表达道路通行需求,然而却不能“自然”地实现道路通行权。从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自然权利观念和理论时起,反对自然权利的声音就不绝于耳,自然权利的抽象性、普世性以及个人主义等特征都受到了反对者的质疑以及攻击。虽然自然权利与权利的本源、人权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自然权利作为“观念的权利”诚然能够对权利、人权来源的说明做到逻辑上的自洽,然而却不能将“观念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

一方面,自然权利作为“观念的权利”是由道德而不是由法律来支撑的,自然权利欲得到实现和保障,必须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途径将其转化为“现实的权利”。自然权利的法律化是对自然权利的权利保障、权利救济的高级状态。自然权利法律化可以利用公权力对自然权利进行保护,以法典的形式明确规范某种自然权利,明确权利范围及其内容,并以公权力的强制力对其予以保护。只有权利法律化才能将权利的平等性、权利的神圣性、权利的无差别性在更高级的层面中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另一方面,自然权利欲转化为“现实的权利”,还需要依靠国家提供条件,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权利的实现,通过设置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来完成对权利的配置和救济。

因此,以自然权利样态存在的道路通行权欲得到具体、切实的实现,在逻辑上必然需要进行法律化,转化为法律权利,实现从“观念的”道路通行权到“现实的”道路通行权的转化。以法律权利样态存在的道路通行权能够依靠国家公权力实现制度设置、权利分配、权利行使以及权利救济等具体内容。[98]

2.道路通行法律化的原因

作为道路通行权载体的道路资源的稀缺性与人的道路通行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是道路通行法律化的重要原因。首先,作为道路通行权载体的道路通行资源——土地的供应量是有限的。即使利用科学技术的方式扩大土地的面积,土地供应仍然是有限的、稀缺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可以作为道路通行的资源予以使用。除了用作道路通行之外,土地还需要用来种植粮食、建筑房屋、建设公共设施等。在土地供给量无法增加的前提下,土地的任何一种作用需求增大导致供给增多时,就意味着用于其他用途的土地供给量变小。因此,当用于种植粮食、建筑房屋、建设公共设施等占用的土地越来越多时,用于通行的土地则相应地变得越来越少,道路通行的资源越来越稀缺。(www.xing528.com)

其次,人们的道路通行需求也在无限制地扩大。一方面,现代生活的多样化、复杂化促使人们之间的交往变得愈加频繁,道路通行的频率增大,道路通行“数量”需求相应增多。另一方面,道路通行工具的多样化决定道路通行权行使方式多样化,这导致了道路通行主体的道路通行“方式”需求也不断增多。各类交通工具的特点不同,导致道路通行主体对道路的使用方式、程度不同,即行使道路通行权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例如,人们采用步行、骑自行车或者驾驶机动车通行,其所占用道路的时间及空间就有所不同。为了容纳多样化的道路通行方式,就必须使用更多的道路,道路通行需求因此进一步增加。

当道路通行资源稀缺,道路通行需求无限增大,难以满足时,道路资源供给与道路通行权益诉求之间产生了冲突。依靠习惯、道德难以解决冲突导致的道路通行纠纷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秩序问题,这就需要以法律规范通过权利、义务手段调整道路通行行为。人们要根据法律所规定的道路通行规范,合法、合理地使用道路,而不得随意地使用道路。将道路通行行为转化为法律权利,依靠法律引导、规范道路通行主体的道路通行行为,促使其更加合理地使用道路,既实现了道路通行利益,又不影响、妨碍他人的道路通行权利。这样才能解决道路资源与需求之间的冲突,保证道路通行秩序,从而保证人们进行道路通行。[99]

3.道路通行权法律化的实证体现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道路通行权体现在不同层面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中,分散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有些法律规范以显明的方式表达了道路通行权的存在。例如,在行政法律部门中《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道路通行权主体、道路通行权行使的相关内容;《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特别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也是与道路通行权行使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些法律规范是以潜在的方式来表达道路通行权的存在。例如,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列举规定“道路通行权”,但是我们可以从宪法精神、宪法原则以及其他宪法条文中推导出道路通行权,道路通行权在宪法中是以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等都可以视为对道路通行权的一般法律规定。

道路通行权不仅体现在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还体现在我国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例如,《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00]《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101]《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02]《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0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104]《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105],这些地方性法规针对本地道路通行权的行使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了具体的规定。[10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