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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研究:揭示通行权的现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道路通行行为则由于其会对他人产生影响而必须通过“权利”的方式予以调整和规范,以防止造成侵权行为。因此,为了保护人们的道路通行权益,人们提出了诸如“路权”“自行车权”等“新兴”权利诉求,道路通行权成为一种新兴权利出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中。道路通行从而成为一种新的法律权利样态,成为一种新兴权利。

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研究:揭示通行权的现状

1.道路通行是人类的本能需求

首先,道路通行是人类自然的本能需求。人从具备爬行的能力之后,本能地利用爬行移动身体,这是出于人自由移动的自然本性,是生而有之,不言而喻的,也是所有人平等“自然拥有的”资格。同时,人也只有通过自由移动,才能去从事其他行为,维持生命的存在,满足自身的欲求。而这种自然属性体现为一种必需性,缺少这种自然属性人就无法生活,甚至无法生存。因此,基于道路通行这种自然属性而形成的道路通行权就区别于基于其他非必需的人的需求而形成的诸如“接吻权”[72]“聊天权”“拥抱权”等道德权利、伦理权利或者行为权利,从而道路通行权也不应被视为权利泛化的产物。

其次,道路通行是有益的、值得保护的本能需求。道路通行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需求,同时它也是一种有益的、值得保护的本能需求。基于自私、傲慢、忌妒、欺骗、贪婪等体现人性丑恶的自然属性而形成的人的行为,虽然也是人与生俱来而难以克服的本能,但它们所衍生出的行为会给人类带来负面影响,甚至是灾难,所以我们不会提出“自私权”“说谎权”这类负能量权利。而道路通行这种本能,可衍生出人会自行寻找道路、利用道路进行通行的行为。人利用道路进行通行,不仅能够维持生存,还能够利用通行而带来的空间移动进行更多的行为,丰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促进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因此,道路通行行为是一种对人类有益的、值得保护的本能需求,需要我们利用权利的手段来保护道路通行行为,从而促进道路通行利益。

再次,道路通行是对他人有影响的本能需求。区别于人的睡觉、呼吸等人类其他必需的、有益的本能需求,道路通行需求是能够对他人产生影响的本能需求。人的道路通行需求进行的道路通行可能干扰、阻碍他人的道路通行,造成他人的财产、身体损害。尤其是在现代化公共交通中的行为人的道路通行行为,更容易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影响,如造成交通事故,给他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失。而人进行睡觉、呼吸等同样是必需的、有益的行为,却是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人为了维持生命自然而然地进行着睡觉、呼吸的行为,而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他人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目前尚没有必要对这样的行为规定为“睡眠权”“呼吸权”,无须用权利的方式来调整、规范人的睡觉行为以及呼吸行为。但道路通行行为则由于其会对他人产生影响而必须通过“权利”的方式予以调整和规范,以防止造成侵权行为。

2.道路通行资源是稀缺的

道路通行行为之所以会对他人造成影响,主要原因就在于道路通行行为的载体——道路——是一种稀缺资源。道路,尤其是公共道路是公共资源、公共物品,是提供给社会公众进行道路通行的资源、物品。如果道路资源丰富,在地广人稀的地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道路通行行为不会对他人产生影响。相反,如果道路资源稀缺,在拥挤的道路上,行为人的道路通行行为不仅会占用道路资源,影响他人使用道路进行通行,甚至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影响他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因此,在道路资源有限、稀缺的情况下必须利用规则对道路资源进行分配,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来规范甚至约束行为人的道路通行行为,以减少道路通行行为对他人的影响。(www.xing528.com)

既然道路通行是人类的本能需求,而道路资源又具有稀缺性,因此在有限的道路上满足人的道路通行需要,则需要充足、安全、便利等适合人通行的公共道路,而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共道路是国家的责任。国家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保护公民的一切基本权益,使公民获得与社会发展程度相当的生活水准,这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包括公民的道路通行在内的各种权益,国家都得给予相应的物质条件以及制度保障以具体实现。与国家义务相对,将自然人的道路通行权益上升为道路通行权利,将其法律化,人们才能充分享有道路通行的权益,正当地行使道路通行权利。同时,要求国家积极履行保障义务,提供适合的道路以及构建相关法律制度才具有正当性。

3.道路通行权成为一种新兴权利

人的道路通行本能需求是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的,而且体现为时刻伴随人类的生活事实状态,之所以在当下社会才提出针对道路通行权益的权利要求,正是因为道路通行资源日渐稀缺,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通行行为,影响日常生活。因此,为了保护人们的道路通行权益,人们提出了诸如“路权”“自行车权”等“新兴”权利诉求,道路通行权成为一种新兴权利出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中。姚建宗曾就新兴权利实质判断标准提出(一种客体指向的“新兴”权利也是一种新兴权利的可能),即“这种‘新兴’权利,所指称的就是在权利主体及其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权利客体的范围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大致体现为权利客体的承载物即客体物的范围的扩展或者缩减,从而形成的法律权利样态”[73]

关于权利客体的认识,除法学界通说将其视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之外,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权利客体可以进一步抽象为一种“利益”,一种权利人欲以追求、积极实现,并值得保护的利益。[74]而随着道路资源的紧张,人们对于道路通行的利益需求从防止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已经逐渐扩展到对道路通行安全、顺畅、方便等一般性使用的方面,围绕道路通行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客体也就扩展到围绕道路通行主体各方在道路通行领域内存在的各种利益。道路通行从而成为一种新的法律权利样态,成为一种新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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