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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市场监管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由于对监管权力进行了不当使用,侵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义务人,又被称为赔偿义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具体履行支付赔偿的义务机关。

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市场监管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由于对监管权力进行了不当使用,侵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之时有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在市场监管方面,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已失效)。

(一)赔偿原因

市场监管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其行为侵犯了市场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财产权赔偿范围方面,《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8条之第(一)到(四)项所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赔偿范围与此相同。[37]在人身权侵犯赔偿范围上,《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8条第(五)项也规定在实施市场管理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也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赔偿范围。

(二)赔偿的主体

不当监管行政赔偿的关系人分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场活动参与者。《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利提出行政赔偿要求。自然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者有扶养关系的近亲属提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消亡的由其权利承继组织申请。行政赔偿义务人,又被称为赔偿义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具体履行支付赔偿的义务机关。[38]设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意义在于,使赔偿主体“国家”这一抽象概念转换成具体实体,能够使得受害人找到具体的索赔对象,也为国家对各行政机关的考核提供依据。[39]我国《国家赔偿法》将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确定为政府行政机关,其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市场监管赔偿方面,国家赔偿责任到底是国家的责任还是直接公务人员的责任,一直有国家代位说、自己责任说、合并责任说和中间责任说几种观点。但是无论哪一种观点,在具体承担赔偿责任之时,都是由政府行政机关来承担对外赔偿的。最本质上说,国家自身不能实施违法行为,只是由公务人员而发生的。如果要求公务人员为公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不去负担,则公务人员赔偿能力有限,会使得受害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救济。公务人员如若承担职务履行的赔偿责任,则会使得他们不敢开展行政活动,害怕摊上法律责任。但是,法律制度上的设计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外承担违法赔偿责任,而具有直接责任的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某些情况下需要对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赔偿之后,对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被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工商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工商机关委托的个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的市场监管赔偿责任,追偿金额为其月工资的1倍到10倍。

(三)赔偿的方式(www.xing528.com)

依照法律,市场监管机关对于被监管者的赔偿责任形式为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1)人身侵害赔偿。监管不当行为造成的公民人身侵害内容包括对其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及其相关人格利益的侵害。行政管理机关的此类监管侵权赔偿只要造成对公民的不法后果即可,不需要考察行政机关的主观方面的态度。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有些行政机关暴力执法或者放弃职责,给公民的人身造成损害,《国家赔偿法》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了具体赔偿标准。赔偿人身侵权的情况有:①侵犯人身自由的;②造成身体伤害的;③造成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④造成死亡的,⑤致人精神损害的。

(2)精神损害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5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该法第3条所列举之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上,现在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目前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分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赔偿金。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和后果来综合判断。

(3)财产损害赔偿。市场监管机关违法侵犯市场主体财产权的行为有:①违法进行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②对财产进行违法扣押、冻结、查封;③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④违法吊销营业许可证或者执照;⑤对财产权利造成的其他损害等。对于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首先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主,在不能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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