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机关发现自己的监管决定出现错误,然后主动改正,这当然是最好不过的情况,但是,更多发生的是被监管对象的市场主体通过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的方式,要求监管机关改正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可以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类别,除了第(十)项以外,基本上这些行为都与公民和法人的市场经营性行为有关联。如第(三)项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第(五)项之“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等。[35]毕竟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与社会生活的市场化息息相关,私人权利的经济因素日益突出。
《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监管行为: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会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②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2条所作之规定与《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相同,人民法院对于第28条之行为,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监管不作为行为则判决在一定期限内作出。(www.xing528.com)
市场监管机关应当依照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判决履行“纠正监管错误决定”的法律责任,对于拒不纠正错误监管决定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对阻挠行政复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分。如果监管机关拒不履行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的,《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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