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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权横向社会配置: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蝴蝶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是指拥有市场监管权的政府经济管理机关让渡一部分监管权,交予社会性组织行使,由它们代替政府对一些市场竞争行为进行监管,以减轻政府的责任,使监管活动更加灵活和及时。市场监管权原本作为公权力在经济领域由国家代表全社会来行使,以其第三人的中立地位来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故此,在对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中,要注意社会性自治监管主体的缺陷,依法监督此类社会性监管权力的行使。

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是指拥有市场监管权的政府经济管理机关让渡一部分监管权,交予社会性组织行使,由它们代替政府对一些市场竞争行为进行监管,以减轻政府的责任,使监管活动更加灵活和及时。市场监管权原本作为公权力在经济领域由国家代表全社会来行使,以其第三人的中立地位来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专制集权国家逐渐演变成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处于国家机构控制之外的市民社团的发展形成了对专制的政治制约,市民社会“通过民主参与、社会运动、自治结社以及舆论影响而对国家政治决策进行参与和影响”。[69]现代社会作为个人权利自由的社会,其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公民对“私人领域”活动的自我管理,而不是依赖于政府的强制化干预。约翰·密尔甚至认为公民自我管理是一个民族处于“文明”还是“未开化”阶段的标志,“一个彻底的平民政府不仅支持好的行政管理,而且通过使公民对他们自己的事务负责,从而比其他任何政体都更有利于促进更好和更高形式的民族品格”。[70]国家在道德上有义务鼓励和培养人们的自立和自愿合作的精神,而不是让人们习惯于让政府为他们做好每件事情。为达成这种自我管理的实现,除了原有的私人权利的自我实现,一些独立于国家和私人之外的组织被组建起来,承担起市民社会管理的职责。在市场经济领域,除原有的国家市场监管权力主体之外,大量的市场中间层组织承担起大量的市场监管职能,形成了与政府之间的横向市场监管权的分权。此种市场中间层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基于他们对市场主体的需要有较为贴切的认识,所以能够有效地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回应市场竞争的要求。而且,将市场监管权部分分配给市场中间层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制衡国家权力,从而使社会权力抵御国家权力对社会主体的侵害。[71]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开始,政府对商品竞争行为的控制权不断地放宽,交由市场机制来决定资源的配置走向,市场在自我调节的基础上焕发了生命活力,不断地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与经济生活自由化相伴随的是社会经济管理的民主化,大量的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交给了社会去自我管理。诚如学者所说,现代化对传统社会最直接的影响,在于与现代化进程相关的新角色的形成。[72]与原有经济集权的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领域中的承担监管职能的新角色不断出现,而不是仅仅由政府一家承担。这些新的角色以其所拥有的权力和声望,加入到现代化发展所形成的新的社会等级结构中来,并在不断地改写着原有的商业领域的法律制度规定。表现在市场监管体制上,原有的“政府—市场主体”的二元结构变换为“政府—市场中间层组织—市场主体”的三元结构。在每一个行业经济领域,除原有的政府监管之外,都实行了行业主体自身的自我监管的配合。国家立法也在制度设计上顺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承认了社会团体同样可以享有公权力性质的管理市场竞争行为的权力。从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各地方纷纷制定了地方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各种行业协会或者社会团体大量设立,市场监管权由这些团体适度分担已经成为常态。(https://www.xing528.com)

社会团体承担市场监管的功能,既是现代经济管理变革的内在要求,也填补了由于市场经济因放松管制,国家退出造成的权力空白,防止了经济秩序出现过度自由化的紊乱,[73]其所具有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市场性社会团体的组织成员为市场经营性主体,出于自身经营事业利润追求的考虑,在实施行业竞争管理的过程中,难免会自徇私情,不能真正地考虑市场发展的长远利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国家赋予其的监管职权流于形式。故此,在对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中,要注意社会性自治监管主体的缺陷,依法监督此类社会性监管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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