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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我国的法律形式渊源来说,行政性规范也属于法律规范的一部分,似乎以国务院命令或者部门规章方式决定的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的划分也符合法治含义。通过不断的政府监管绩效评估,使市场监管权配置的好坏得到证明,将不合理的监管权力配置加以消除。这些规定的市场监管权力具有很大的地方自主性,显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极大放权。但是,纵观法律,这些经济特区的资格取得都是来源于国务院的批准,未见人大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

央地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一)央地市场监管权配置应当法治化和程序化

虽然我国是中央集权制国家,上级当然有权力命令下级政府,但是,由于现在央地之间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所以,在央地之间的财事权分配上应当予以法治化和程序化。提高中央政府的法治化程度,其目的在于从制度上防止中央政府收权和放权的随意性,使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合理分配。因为地方政府行为中出现的问题,有不少正是中央各个部门从各自的利益出发造成的政策打架所致。[64]

对于如何实行央地分权的法治化,有学者认为应该实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分权、财政分权、治理分权,通过提高这三个方面的分权最后达成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同时,为了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法律规范冲突,还需要制定一部调整两者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央地之间权力范围的调整上,建议采取司法方式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间接调节,不采取立法和行政的调节手段,以保持对央地之间权力范围调节的公正性和客观性[65]还有学者认为要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法治化,一是要在法律规范上明确“地方事务”的范围,明晰中央与地方间的权力与责任边界,理清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二是要完善央地之间的权力关系调整的程序控制制度,以职权调整的法律程序来防止中央对上下级政府之间权力关系调整的盲目性、频繁性和肆意性,以维护央地之间权力关系的相对安定。[66]

我国目前宪法和政府组织法对央地之间经济管理权力分配仅作了非常原则的规定,调整央地之间权责内容的制度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性规范。按照我国的法律形式渊源来说,行政性规范也属于法律规范的一部分,似乎以国务院命令或者部门规章方式决定的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的划分也符合法治含义。如果要实现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的分工配置的长效性和科学性,应该由人大制定详细之法,厘定央地之间的包括市场监管权在内的主要权力分工范围;即使国务院以行政立法来界定,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出台也应当是对人大立法的补充,而不应当如现在这样将分权之事一概交给行政机关自己决定。

(二)央地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标准应当科学合理(www.xing528.com)

如上所述,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标准是多样化的,没有单一的情况存在,多是综合考虑采用的。在经济疲软的情况下,市场监管权的配置应该以效率目标为标准;当遇到市场秩序混乱的时候,就需要以市场秩序和经济安全为准则来配置权力。市场发展的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对市场监管权力的运用也不可能是一意孤行的,也应不断对症下药。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经济效率的追求应该是市场监管权力配置的主要标准,只有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主旨,其他标准应当为实现经济效率标准服务。为使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标准选择合理,应做好“政府监管绩效评估”,[67]及时对市场监管权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以检测央地市场监管权配置的实际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以便不断矫正监管权配置标准的偏差。通过不断的政府监管绩效评估,使市场监管权配置的好坏得到证明,将不合理的监管权力配置加以消除。

(三)市场监管权的央地配置应该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现在地方区域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积极取得中央对本地经济的放权成为各地方政府努力的目标。取得了中央对本地创建特别经济区域的批复,就等于取得了市场管理的更大自主权,可以获得比其他地方更大的经济发展先机。例如,中央按照创新试点的原则将地方经济区域划分为普通行政区、经济特区、自贸区、城市经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这些地方政府在经济管理权限上各有差异,市场监管权内容也会有所不同。比如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11个国家级自由贸易区,各地方自由贸易区又分别制定了自己的自由贸易区条例,对自由贸易区的市场管理体制、投资贸易、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税收工商市场竞争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的市场监管权力具有很大的地方自主性,显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极大放权。但是,纵观法律,这些经济特区的资格取得都是来源于国务院的批准,未见人大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按照先试先行的原则,国务院可以独自批准地方建立各种经济特殊区域,但是在法治原则下应该通过立法体现权力机关对国家经济权力的总体掌控,以防止中央行政机关权力过大,垄断国家经济发展的决定权。在试点成熟的时候,人大应该及时制定《经济特区法》《自由贸易区法》等法律,这既是对经济发展经验的总结,也是权力机关对央地政府之间行政经济管理权力划分监督的体现。[68]从本质上说,无论是什么样的中央与地方的市场管理分权,最后都应当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将其基本内容明确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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