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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取得的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具有独立的监管职权和职责,是其获得监管权主体地位的关键。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例,作为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市场监管权主体之一,其监管主体资格的授权依据规定在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中。

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取得的研究结果

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四个构成要件中,具有独立的监管职权和职责,是其获得监管权主体地位的关键。以下我们对政府、政府内部行政职能机关、行业协会取得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一)依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取得主体资格

政府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取得依据是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其取得特点如下:

(1)政府市场监管主体资格的取得依据是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管理的职权和职责,政府市场监管权的来源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所获得的监管主体资格属于职能性主体资格。如《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这就在宪法上将市场监管的权力交给了政府行政主体。

(2)宪法和行政组织法将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统一授权给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内部经济管理机关按照政府工作的内部分工取得市场监管职权,代表政府进行市场监管执法,其监管主体资格的取得为行政组织内部行政授权,而非立法授权,但也有一些重要市场领域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为立法机关直接立法授权。

(3)宪法和行政组织法对政府的经济管理授权属于概括性规定,具体职权和职责规定必须通过其他法律进行细化。而且政府欲将哪一项管理权交给哪一个行政部门,也同样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来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内部负责市场监管的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主体资格的取得依据就分为两种:一是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是其监管主体资格取得的基本法律依据;二是某一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其主体资格取得的直接依据。(www.xing528.com)

(4)政府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而取得的市场监管主体资格,其资格取得时间与政府的成立是同步的。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政府在成立之初就当然具有经济管理权力,这个权力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区别仅仅在于这种经济管理体现了谁的意志。

(二)依据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取得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

政府内部行政职能机关和社会组织成为市场监管权主体所依据的是一般法律规定,宪法性文件不是其直接权力来源的根据。这些一般性法律既包括人大立法,也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它们的表现形式大多是对市场监管的某一方面的单独立法。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例,作为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市场监管权主体之一,其监管主体资格的授权依据规定在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中。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产品质量法》第8条第1、2款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查询,明确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具有各类商品质量监督职权的法律法规共有34部,其中人大立法7部、国务院对立法的解释4部和国务院行政法规23部。[27]再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对市场上的食品和药品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的主体,其监管职权的授权性规定体现在27部法律法规、139个部门规章之中。[28]一般性法律法规对市场监管主体资格授权有几个特点:①单独性专门立法较多,一般是通过对某一行业、某一产品的监管立法体现出来的。②市场监管主体职权和职责规定很具体,既有权责的实体规定,又有程序性要求。③以行政法规方式进行市场监管的立法较多,这既符合政府行政体系内部的职权分工,也体现了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

(三)依据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取得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间层组织的代表,在法律的授权下,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约束协会会员,协助政府市场监管主体开展市场监管活动。我国目前没有颁布《行业协会组织法》,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很少出现行业协会的规则内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仅有的规范包括社会团体的行政法律,明确了行业协会的社团组织性质。目前,也只有3部金融基本法律对金融行业协会作了专门规定。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资委等部门以通知、意见、决议、工作指引等方式发布了一些关于行业协会的部门规章。与全国性行业协会法律规范数量偏少相对的是,对行业协会的制度规定更多的是采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如《安徽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陕西省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指导意见》《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性文件指定单位主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政府部门、地(市)级政府和人大,文件制定的形式有专门制定和政府转发两种。以上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市场监管许可的内容,就成为行业协会取得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例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要求落实行业协会的工作服务职能,其中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地方或国家标准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标准起草、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以及行业规划、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等工作。再如,原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已失效)第四章职责任务,赋予了银行业协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可以对会员开展自律检查、制裁、违法报告、信用评级、投诉调查、争议调解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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