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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 法律规定人格功能及主体资格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的首要任务是规定“人格”,民法的首要任务是规定“民事人格”。我国民法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都被赋予了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政组织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的行政权力行使者,也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要件。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一般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权主体的职权和职责,以保证其职能的履行和防止权力滥用。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 法律规定人格功能及主体资格

“人”并不是当然地就能够成为法律主体,必须要经过法律的认可,取得法律主体资格。“所有的人都是由法律认识和法律关系的总和建构起来的法律主体。”[19]“法律的人是法律和戏剧伪饰创造物、制度演出的产物。”[20]法律的首要任务是规定主体资格,主体资格的提出是人类对法律认识的巨大飞跃,对社会认识的巨大飞跃。“主体资格”一词来源于罗马法日本学者将主体资格翻译为“人格”,意即法律上的资格即人的资格。[21]但有学者认为,法学上的“人格”一词是法学范畴,并不是民法学范畴。法律的首要任务是规定“人格”,民法的首要任务是规定“民事人格”。[22]

“人格”概念在罗马法中的本意是指,一个自然人的完全权利义务主体所拥有的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的总称。《德国民法典》创造性地使用了“权利能力”来代替罗马法中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就变成了现代法中的“人格”概念的同义词。对于什么是“权利能力”,梅迪库斯认为,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与义务载体的能力。[23]施瓦布评价道,每个人都具有权利能力,也就是说,他有能力成为法律效力的相对人,尤其是有能力成为权利的承担人。[24]权利能力是人取得法律人格的充分必要条件,任何人要参与到法律关系中来成为法律主体,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我国民法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都被赋予了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组织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的行政权力行使者,也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要件。有学者将行政主体资格视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定程序和途径所获得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拥有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和职责,也不享有行政主体地位。[25]德国行政组织法将行政主体称之为“行政承担者”,包括国家行政组织和能够承担完成行政任务的各类组织和个人。行政承担者的资格条件是具有能够承担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能力。[26]行政承担者作为公法人,其法律能力来源于法律授权,仅能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没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能力,就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反之,非行政组织若依法被授予行政法律能力,也可以成为“行政承担者”。

市场监管权主体作为能够参加市场监管法律关系,拥有监管职权和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同样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我们可以将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理解为,具有能够承担市场监管法上的监管职权和职责的法律能力。只有具备了市场监管主体资格,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才能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拥有监管权力,实施监管活动,并承担法律职责。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条件大致应包括如下几项:

(1)一般是依照法律或授权成立的组织。行使市场监管职责的政府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须由法律批准设立,或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设立。政府监管权主体必须严格依据行政组织法律或者市场监管法律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非政府组织,或者由专门立法批准设立,赋予其监管权力;也可以通过法律或行政授权,使其取得市场监管主体地位。(www.xing528.com)

(2)应当符合一定的人员和组织条件要求。任何组织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一定的人员和组织条件,市场监管机关同样在法律上有如此要求。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例,其组织机构包括主席1人、纪检组长1人、副主席4人、主席助理3人,下设股票发审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内部职能部门、派出地方机构。

(3)依照法律或者授权拥有市场监管职权和职责。独立的监管职权和职责是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核心内容,是其独立法律地位的体现。没有市场监管职权的主体是不存在的,而且,不拥有独立市场监管权的市场监管者也不是监管权主体,可能仅是真正的市场监管主体的内部机构。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一般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权主体的职权和职责,以保证其职能的履行和防止权力滥用。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大半篇幅详细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职权和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

(4)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市场监管职权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市场监管主体享有监管职权,还必须切实履行才能将其落到实处。市场监管权主体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权,而不能随便找人代行,否则就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力。对于没有能力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权的主体而言,其本身就不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市场监管法律在规定监管职权和职责之时,也同时列明了行使这项权力的具体主体机关。如《反垄断法》第44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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