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教材将法律主体解释为:“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因素。没有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就无从谈起。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主体直接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产生和发展。”[1]公丕祥在《法理学》教材中写道:“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2]李龙主编的《法理学》写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力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3]周旺生主编的《法理学》教材这样解释法律主体:“什么叫法律关系的主体呢?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又称为‘权义主体’,其中权利享有者为权利主体,义务承担者为义务主体。”[4]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认为:“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5]
不同于我国法学家从正面来解释什么是法律主体,外国法学家是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迂回解释什么是法律主体的,但是两者都是围绕权义内容展开的。如凯尔森认为,法律上的人的概念是在陈述实在法时所使用的并且同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力概念密切联系着的一般概念。它体现了法学思想不满足于仅仅看到某种人的行为与不行为组成义务与权利的内容,还需要存在某个具有义务与权力的人物。[6]法律需要将作为权利与义务的“质”与作为“实”的人结合起来,来表述法的内容。奥斯丁在《法理学讲义》中写道:“一切权利归属于人,乃是对其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7]人是权利的载体,不存在没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拉伦茨将法律关系称为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纽带;哈丁认为一项法律关系如果不与另一人发生关系,那么此项法律关系就是无意义的。[8]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没有法律主体,就不会有人的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产生,也就不会与另一人产生社会关系,也就产生不了当事人之间的社会法律关系。立法是对人的关系的规范,人与动物之间是不会有法律关系存在的。民事主体的行为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形成又在当事人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彼此承担。“只有在法律主体积极的、主动的行为之下,法律所拟制、规范的社会生活才可望得以实现。”[9](www.xing528.com)
经济法主体由于主体类型的多样性,在各个主体之间形成了不同的权力(利)、义务关系。比如,在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力与义务关系,经济管理机关因为其拥有的经济管理职权而成为经济管理权主体,市场主体因其服从而成为经济管理受体。具体到市场监管法律关系中,拥有市场监管权力的监管者成了市场监管主体,作为被监管对象的市场主体成了市场监管受体。由此,我们可以将市场监管权主体定义为:在市场监管法律关系中,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拥有市场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社会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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