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偏好设置相关机构来解决某一方面的经济或社会监管问题,一般都有法律授权,所拥有的监管权力也很大,占据着监管体系的主导地位。“英国对经济和社会的政府管制过程没有采取美国式的法律程序方法,在实践中极少采用司法手段,管制者也不需要提供管制决策的依据。”[76]这种管制的优点是放权给相关的政府监管机构,使他们可以根据监管对象的情况便宜行事,缺点是监管权力集中容易造成监管程度的不确定。
英国的市场监管机关是以专门机构的形式存在的,属于政府组成部分之内,并且具有“强大的权力”,[77]它们主要属于“非部长级部门”或“局和其他公共部门”。[78]如“非部长级部门”中有: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食品标准管理局(FSA)、铁路和公路办公室(ORR)、天然气电力市场办公室(Ofgem);“机构和其他公共实体”中有:英格兰银行、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博彩委员会、石油和天然气管理局、交通委员会、英格兰银行、煤炭管理局等。英国政府管制体制的一个特点就是机构设置的专门化和细化,如原来大名鼎鼎的金融服务监管局,本为金融统一监管机构,曾是英国金融分业监管的创新之举。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服务监管局大而乱的特点被暴露出来,于是英国政府将其拆分为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C)两个机构。由监管局承担监管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营销的业务行为,审慎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微观审慎监管,另有英格兰银行内设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英国市场管制机构一般都是政府行政架构的一部分,如英格兰银行和我们以上所列举的管制机构。即使是身为独立监管机构的“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也是在向议会负责的同时也需要向英国财政部负责,属于英国政府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从这些市场监管机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位置可以看出,对其监管权行使的法律监督可以从立法授权、行政机构内部限制、司法审查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1)立法监督。从立法授权来看,英国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来源是议会法律授权。如英国反垄断机构“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承担着市场反垄断调查和执法工作,其权力来源于2013年《企业和监管改革法案》。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授予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和审慎监管局以金融市场监管权。“天然气电力市场办公室”对能源市场的管理权来自于1986年《天然气法案》、1989年《电力法案》、2000年《公共事业法案》、1998年《竞争法》、2002年《企业法》和2004年《能源法案》。英国市场监管机构的权力设置基本上都有相关的议会法律授权,议会通过立法权从根本上掌控着行政机构的权力行使。议员可以对监管机构的工作提出质问,并在重大情况发生时由议会成立调查法庭。独立监管机构还需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如英格兰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监管机关之一,其行长、执行董事、外部货币政策委员会与金融政策委员会成员需要定期向下议院财政委员会报告工作。(www.xing528.com)
(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各监管机构的负责人一般是由首相或者所属部长级部门的国务大臣任命的,监管机构负责人一般被称为“主席”或者“总监”。这属于一种通过组织人事任免进行的权力制约。英国政府监管机构实行的是领导负责制,由总监或主席负责,完全不同于美国“政府管制机构实行多人负责制,并且由一个统一的管制机构对各产业进行管制活动”,[79]所以上级部门通过人事任免可以对监管机构的行为加以制约。为保证政府管制的正确进行,防止监管行为过当或者不足,英国政府专门成立有“管制政策监督委员会”,为政府提供管制建议。该机构通过对监管情况和现实状况的分析评估,向政府提出加强监管或者放松监管的建议。再有,通过政务透明化制约权力。英国首相要求所有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充分公布各项开支使用情况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政府机构开支信息的公布要遵循四个原则:透明、责任明确、明白易懂、一致性。透明化可以使公众监督政府机构是否值得信任,是否尽到了自己的职责。
(3)通过司法审查进行权力监督。议会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仅限于重大事项,对一般的行政问题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去一一解决;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由于缺乏独立性,可能无法形成公信力,所以司法审查监督是最终手段。司法审查在英国有两种途径:一是向行政裁判所提起诉讼;二是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①行政裁判所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审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存在程序复杂和成本高的问题,所以英国设置了行政裁判所来接受公民的行政投诉。行政裁判所具有诉讼程序简便,适用法律灵活,办案时间短、费用低,专业化的特点,很有利于解决日渐纷繁的行政争议。学界曾对行政裁判所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一部分人认为它是行政机构的一个部门,而法律工作者认为其应该是司法机关。2015年《宪法改革法案》确立了行政裁判所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的原则,2007年《裁判所、法院执行法案》进一步明确规定司法独立原则适用于裁判所人员,因此,“无论从性质上还是技术上,裁判所实际上就是一个法院”。[80]行政裁判所都是依据议会法律成立的,如依据1958年《禁止欺诈(投资)法》第6条而设立的调查裁判所、依据1956年《估价和地方税(苏格兰)法》而设立的估价上诉委员会、依据1960年《民用航空(签发许可证)法》第1条而设立的空运签证委员会、依据1947年《农业法》第73条设立的农业耕地裁判所、依据2002年《企业行为法》设立的竞争事务上诉裁判所等。[81]行政裁判所审理案件的程序与法院相同,采取对抗制,不受法院证据规则的限制,裁决以多数通过为原则。②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一般是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维权。行政机关侵害公民权利如果构成普通法上的诉讼原因,公民可以通过向普通法院提起一般诉讼得到权利救济。公民针对行政机关提起司法诉讼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不符合程序规定;二是行政机关权力行使违反法律的实体性规定。在行政程序违法方面,例如,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或企业作出的行政决定没有说明理由,法院认为其不说明理由是因为没有理由,或者说明的理由存在法律错误,法院可以因此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违反实体法的表现主要有:①超越管辖权的范围;②不履行法定义务;③权力滥用;④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误。权力滥用的情况在英国判例法中主要包括:①行政行为不符合所依据法律的规定目的;②行政决定或者裁定的作出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事实,或者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事实;③行政决定不合理。[8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