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大规模对私人商业活动进行管制,开始于19世纪末后期。先从各州政府再到联邦政府对价格、服务和其他事物实行直接控制,起初是铁路公司后扩展到其他广泛领域的企业。在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大萧条时期,为了复兴和改革经济,美国不可避免地扩大了政府对经济的督导、管理与活动,结果就是“联邦政府的官僚机构迅速发展起来”。[69]根据美国2008年政府监管机构改革法案,其主要政府经济监管机关包括金融、商业贸易、交通运输、能源、电信、食品药品、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等方面的机构。[70]按照跨行业与否,可以分为综合性监管机构(如司法部反垄断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州际商务委员会、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和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等)和行业性监管机构(如全国银行监管局、全国保险办公室、联邦航空局、能源部、食品药品管理局等)。按照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可分为独立性监管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行政隶属性监管机构(如食品药品管理局、药品执行局、能源监管委员会、联邦航空局、铁路局)。独立监管机构和行政隶属性监管机构由于权力来源和隶属性关系不同,在权力规制方面既有不同点也有共同点。
(1)独立性监管委员会的国会控制。美国最重要的市场监管机构是各独立性监管委员会,如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政治地位上,各独立监管委员会不对总统负责,不属于政府行政机关,拥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可以自主决定市场监管调控政策,不受政府影响,只向议会负责。对于独立性监管委员会的权力滥用可能性存在以下疑虑:①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合一违反了美国立国的三权分立原则,容易形成权力滥用。②缺乏制定监管政策的能力。由于国会出台的政策比较模糊,需要独立性监管委员会加以具体细化,但是,专注于处理日常具体案件时间占用过多,独立性监管委员会是否还有时间和精力制定出恰当、合理的政策值得怀疑;再有,委员会的成员大多不具备制定政策的专业能力。③由于权力过大,不受总统控制,在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一旦被监管对象所控制,那么就很难被发现和纠正。因为被监管对象很多是大企业或者强势当事人,他们有政治游说能力,会对被监管的经济关系的弱势一方形成压力。国会对于独立性监管委员会的控制是掌握委员会组织人事任命权。独立性监管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人至7人,集体负责制,只向国会负责。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任期为5年至7年,交错满期。一任总统无法同时任命几名委员,两党委员人数要均衡,总统无法定理由不能免除委员职务。更为关键的是,国会掌握着该机构的预算拨款。
(2)行政隶属性监管机构的总统集中控制。①人事监督。行政隶属性监管机构属于总统负责的普通行政机关,在职权内容上也同时拥有立法、执法和司法三种。其主要官员的任命和辞退一般由总统决定,工作向总统负责。②工作监督。总统可以审查该类机关执行的政策是否符合总统的政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非重点机构和权力调整,无须国会授权。③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的审查。总统对行政隶属性监管机关的立法建议案和行政法规可以审查,包括在制定过程中行政机关提交给国会的意见、在公布之前的行政法规。以保证符合总统的政策并不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权力相互冲突。[71]④规章审核监督。根据美国国会《1980年文牍削减法》,总统专门设立了白宫“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作为监管机构的监督者,直接负责审核和协调内阁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通过对监管机构的规章进行集中审核,可以提前发觉各机构规章之间的冲突与重复,避免执法混乱和错位;同时还可以抑制监管机关与监管对象之间的“权力俘获”利益合谋。后来,根据美国国会立法和历次总统行政命令,所有监管机构(包括独立监管机构)都必须向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提交年度监管规划,以确保监管目标与政府一致,否则不得发布。可以说,该办公室是对行政监管机关进行内部监督的核心机构。[72](www.xing528.com)
(3)传统监督手段。美国法律对行政权力的传统监督手段有以下几种:①司法审查。在美国政治中,司法审查是指联邦法院对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是否违反法律进行的审查。美国司法审查一般是由普通法院来进行的,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司法审查的原因是民主社会对行政权自我监督的不信任,需要借助公正司法的力量来进行权力监督。翻开每一部美国行政法规,只要涉及私人权力的内容,法律都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包括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具体事项的行政规定,基本都会允许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向法院起诉,即使是抽象行政行为也不例外。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15编第45节(C)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任何个人、合伙或公司,被委员会命令停止使用某种竞争行为或方法时,可在接到命令的60日内,向使用该竞争行为地或方法地,或该个人、合伙者或公司的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提出书面申诉,请求法院审查并撤销该命令。委员会关于事实的裁定如果有实质的证据支持,将是最终结论。”《美国法典》第12编第47章第2060节“消费产品安全规则司法审查”规定,“在一消费产品安全规则由委员会颁布之后60日内,受此类规制不利影响的任何个人、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都可以向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提交诉状,或向其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巡回法院申请对此规制进行司法审查。[73]②行政公开。政府的行政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或个人隐私外,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行政公开的目的是让政府的行为透明化,防止官员暗箱操作,损害社会利益。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美国关于行政公开的法律主要有三个:1966年《信息自由法》、1976年《联邦阳光法》、1972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行政公开的内容是公众可以得到联邦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文件。2000年《信息自由法》列举了25项不公开信息的种类,除此之外的信息要全部向公众公开,而且政府也可以自由决定将不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74]为防止政府阻碍公众的信息知情权,法律规定政府如果拒绝提供文件就必须负举证责任。公众对于政府拒绝公开文件的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开。1976年《联邦阳光法》要求合议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所召开的一切会议公开进行,允许公众出席、旁听、观看。在会议召开一星期前,行政机关要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讨论内容、是否公开、咨询人员电话予以公开。[7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