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制的含义
从语义学上看,规制一词有多个意思。汉语字典将规制作为名词解释,其含义为“规则、制度”。规制(regulation)在英文中的解释比较丰富,有作动词讲的“以规则来控制一种行为或者过程”,也有作名词解释的“规则、法令、管制、管理”等意思。无论从名词还是动词来理解规制都是可以的,因为动词的规制表明的是用规则或者法令来控制某种行为或者某一过程,规制的标准是法令和规则。从名词意义上理解,规制作为管理或者管制,其内涵是通过规则或者法令来形成对行为或者行为过程的管理。两者是互为彼此的关系,一个是对规制行为的动态描述,一个是对规制行为的结果描述。
在经济学上,规制被用来指代“政府为实现某种公共政策目标,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和制约”,或者简单地说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101]日本经济学者是最早将英文的“regulation”一词翻译成“规制”的,日本学者植草益将规制解释为“依据一定的规则对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102]植草益将规制分为“私人规制”和“公的规制”,私人规制是指私人进行的规制,公的规制是指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将规制解释为两种:一是国家以经济管理的名义进行的干预;二是政府对市场主体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的干预或者控制。[103]
经济学家认为规制的主体具体可以包括政府规制机关、国家组织、区域性组织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其中政府规制主体是规制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和中心。规制经济的理论发展还演变成了一门专门的学科“政府规制经济学”,该学科旨在利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对政府规制经济的活动进行系统性研究。
(二)法律规制的含义
不知曾几何时,“规制”一词被用到了法学研究的表述上。在中国知网上以“法律规制”为主题词搜索后笔者发现,最早的以“法律规制”为标题的文章是1989年发表在《当代法学》第1期上的高峰、刘鹏的文章——《企业兼并法律规制浅议》,以及发表在《当代法学》第2期上的李淳的文章——《也谈企业兼并的法律规制——兼与高峰、刘鹏同志商榷》。自此往后,“法律规制”一词出现在“知网”文章标题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如2002年以前每年不到一百篇,之后以每年百篇的速度递增,2017年全年发表达到1038篇。“法律规制”一词所使用的领域也非常广泛,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体育法、家庭婚姻法、诉讼法等领域普遍使用这一词语。在这些文章中,对规制一词的含义可以做规范、控制、管理、监督等多种意思讲。如通过法律对某一主体的行为或者某一现象进行规范,使得社会主体的法律行为有法可依;通过法律规制使得政府能够依法对某一主体的行为或者现象进行管制;通过法律规制对某一主体的行为加以限制。(www.xing528.com)
这些文章对法律规制的使用既与上述规制的含义有相同之处,也有在使用上的泛化之处。相同之处是,法律规制也包含了依据规则来规范控制一种行为或者过程的本来含义;不同之处是法律规制并不单纯是政府经济规则,规制手段可以被使用到其他非经济领域。不过,从中国知网的文章来看,以法律规制冠名的文章绝大多数还是在谈论政府对经济市场行为的规制,其使用的主要范围还是与规制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较为一致的。
(三)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含义
依照以上所述,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也可以做多角度解释。一是可以解释为依法对市场监管权进行规范、监督、控制、制约等。如研究最多的对金融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的一系列博士论文,主要的研究内容就是对金融机构主体的行为进行制度设计,以使其金融经营行为有法可依,防止经营风险的发生。二是可以如一些论文所说的,“法律规制”注重的是某一领域法律主体行为的控制研究,目的在于防止主体的行为滥用或者不当行使。本书在此以“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为标题,其中“法律规制”的含义当从“控制”或者“限制”来讲,研究的目的是防止市场监管者在行使市场监管权之时,滥用自己的权力,扰乱市场机制。
如果要给它下一个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说: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是指通过法律制度约束,使市场监管者的监管权行使依法有序进行,不越权、不滥权,以保障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维护公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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