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最大的问题就是滥用,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建立防范权力滥用的机制。“权力具有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给每种权力规定若干实际保证,以防止其他权力的侵犯。”[99]市场监管权作为一种政府经济管理权,从本质意义上说,它具有行政权的拘束力、确定性、执行力等特性,同样需要依法规范,以保护人民的经济民主权利和保证监管权的实施。
(1)市场监管权力主体法定。市场监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享有市场监管权的各级各类经济管理机关和非政府组织。比如,《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监管主体有: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又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监管机构有:质检部门、市场监督行政机关、认证机构。
(2)对象和职权范围法定。市场监管权行使的范围取决于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哪里,每一个市场对政府的干预要求都不一样,因此,市场监管权的权限范围是有限的。如金融监管机构采用分业式监管,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监管对象和职权范围各不相同,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保监会的监管对象是银行业、保险业市场,职权范围是:银行、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审慎经营。
(3)监管手段法定。法律对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作出明确规定,是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体现,代表了监管力度的大小。如银保监会为了维护银行业、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手段可以采用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监督管理谈话、接管、重组、撤销等。监管手段是市场监管权力的体现。(www.xing528.com)
(4)监管程序法定。执法程序对于市场监管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其“可以保证权力的运作不背离法律宗旨,并且扩大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范围和理由”。[100]市场监管的每部法律都规定了明确的监管机构的执法程序,以使监管规则落到实处。如《反垄断法》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其程序为:①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调查→核实→处理决定;或者,②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调查→中止调查(经营者承诺)→终止调查/恢复调查→核实→处理决定。可以说,程序规则既是监管权有效行使的保障,也是对监管权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5)监管法律责任法定。市场监管权之所以对监管对象有说服力,关键在于监管机构可以依法追究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法律制裁形式有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财产性责任包括赔偿、强制超额赔偿、罚款和罚金;非财产性责任包括自由罚、声誉罚、资格罚。宏观调控权与此相比,最典型的就是没有对不遵守宏观调控政策的市场主体的处罚规定,而仅存在对各级宏观调控权行使机关的违规行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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