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学者以通过研究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权力合理划分的方式来探讨如何规制政府市场监管权力不同,外国学者并不认为政府监管市场和调控经济的权力需要另外的机制来制衡,他们依然将其纳入政治分权体制的框架内来解决权力监督问题。所以,也很难找到一篇文章在谈论如何防范其本国政府对经济干预的权力滥用。外国政治理论一般认为公民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是一项基本人权,法律一般是不能禁止和随意干涉的。美国拉西拉大学学者加里·切蒂尔(Gary Chertier)认为,人们之所以开始从经济角度思考公民权利的实现,主要是出于三个原因:一是认识到经济公平从来就是民权运动的目标;二是经济公平的实现将有助于实现该运动的其他非经济目标;三是民权运动的基本目标本身就包含着对人的社会和个人尊严的尊重,这就必然包含着对公民经济民主的承诺。[15]美国学者迈克尔·诺瓦克(Michael Novak)认为,资本主义自由企业制度,就是“一整套最终私有财产、限制政府权力、鼓励自由竞争和产业发展、推崇基于个人才能的成就和为个人创造机会的价值和法律组成的体系”。[16]在自由企业制度下,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经济和社会目标,依据个人的行为,获得社会对其积极或消极的评价。在外国的政治体制之下,政府出台的任何经济干预手段都会受到议会的审查,公民就市场管理机关的不当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违宪诉讼。在研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外国学者的著述车载斗量,不胜列举,反对政府干预和支持干预的理论数不胜数。从亚当·斯密、李斯特到凯恩斯、弗里德曼、哈耶克,他们的很多理论都能成为“对政府市场监管权必须进行监督制约”的原因例证。然而他们的理论并不能回答在中国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如何规制政府经济管理权的问题,因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政府的经济市场管理权不可缺乏,所以不能简单地套用外国的行政监督方式。再有,他们的理论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论证限制政府经济干预权的必要性,属于一种宏观角度的分析,并没有从法律甚至经济法的微观角度来论述如何规范政府市场监管权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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