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绝大多数的上诉案件以维持原判结案,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审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均较高,但二审和再审的诉讼周期偏长,多因重新确权引发诉讼中止等程序所导致。对于著作权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基本不予支持。总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实践中与立法保护水平相去甚远,“赔偿低、举证难”问题确实存在且较为突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渠道,司法保护水平的高低是我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的最直接反映。其中,知识产权侵权代价和维权成本的高低是表征知识产权实际保护状况的最关键因素。本书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实证研究侵权代价和维权成本,评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一)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
尽管我们经常听到“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的言论,但本书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大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中权利人维权总经济成本并没有预想中那么高,经济成本畸高的只占少数。在维权时间成本方面,未上诉案件大多可在6个月的法定一般审限内审结,但上诉案件的诉讼周期则普遍超过9个月的法定一般审限。绝大多数的上诉案件以维持原判结案,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审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均较高,但二审和再审的诉讼周期偏长,多因重新确权引发诉讼中止等程序所导致。
(二)关于侵权代价(法院对权利人诉求的支持力度)(www.xing528.com)
关于法院在侵权损害赔偿额判定标准的适用,我们发现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都选择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尽管大多数原告在主张赔偿额时都以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收益作为诉求依据,但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以证据不足为由转而适用法定赔偿,“举证难”问题确实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在法院对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的赔判上,无论是判赔金额的绝对值还是判赔支持度都不高,“赔偿低”问题突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过多采用法定赔偿标准、压低赔偿额的倾向。对于著作权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基本不予支持。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实践中与立法保护水平相去甚远,“赔偿低、举证难”问题确实存在且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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