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将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包括TRIPS以及近年来代表超TRIPS(即TRIPS-plus)保护水平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本书发现:
在民事执法措施方面,对于禁令,我国与ACTA并无太大差别,比TRIPS稍为严格。在损害赔偿方面,我国国内法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原则上与TRIPS和ACTA基本一致,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采补偿性原则,而没有引入惩罚性原则。在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上,我国国内法与ACTA的规定类似,不同之处在于我国法在具体计算方法的适用顺序上比TRIPS和ACTA规定得更明确。在对于侵权货品和侵权工具的处理方式及在信息披露上,我国与TRIPS、ACTA和TPP存在一些差距。
在边境措施上,我国相关规定符合TRIPS协定,但与ACTA和TPP有一定差距。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了进口和出口货物,但不涉及转口货物,这与ACTA和TPP不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在权利人在海关事先进行了知识产权备案的情况下,海关可以主动依职权调查处理。(www.xing528.com)
在刑事执法方面,我国法律与ACTA和TPP有较大不同。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一般都要求情节严重或侵权金额数额较大才能定罪。而ACTA和TPP的刑事处罚的门槛要更低:只要是出于商业目的,无论侵权结果的程度如何,都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在数字环境下的执法问题上,中国对此无论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对于技术措施和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都已在现行立法中作出了规定,且ACTA和TPP关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未超出我国现有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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