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经济学分析,本书得出以下结论:
1.中国当前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已达国际较高水平,近二十年来提升显著
根据本书的统计,就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而言,2010年排名前10的几乎都是发达国家,其中美国(4.88)高居榜首,从这一结果我们不难理解为何美国总是在国际上力主推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紧随美国之后的是日本(4.67)、荷兰(4.67)、加拿大(4.67)、芬兰(4.67)等发达国家,它们几乎都来自美、日、欧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铁三角”阵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些国家在TRIPS协定以及最近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谈判中立场一致,都主张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再观我国,我国大陆地区2010年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指数为4.08,较之世界平均水平3.38高出20.7%,世界排名第35位,在发展中国家中居于前列,甚至高于新西兰、我国香港地区等少数发达国家和地区,且较“金砖四国”中的其他三国——印度(3.76)、俄罗斯(3.68)、巴西(3.59)都要高出不少,同时也高于我国台湾地区(3.74)。由此可见,我国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层面已达到较高的水平。
从历史数据来看,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近二十年来,尤其在2000年之后得到显著的提高。中国1960~1990年平均知识产权立法水平指数为1.33,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80。但此后中国立法水平不断提升,1995年升至2.12,2000年大幅提升至3.09,开始超越世界平均水平(3.05)。2005年达到4.08,此后提升幅度有所放缓,2010年指数与2005年持平。虽然从全球范围来看,近二十年来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总体上也呈现出逐年攀升的态势,但中国在此期间的提升幅度高达206.77%,远远高于87.78%的世界平均增长水平。
2.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较弱
从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来看,2010年度排名世界前五位的依次是瑞典(0.84)、新西兰(0.81)和挪威(0.79)、日本(0.80)和澳大利亚(0.76)。立法水平最高的美国,其执法力度则为0.74,位列第13位。不过,总体而言,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执法水平普遍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排名前20位的几乎清一色都是发达国家或地区。
我国大陆地区2010年度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综合指数仅为0.43,比世界平均水平0.53还要低,位列全球第92位,在“金砖四国”中低于巴西(0.49),略低于印度(0.44),高于俄罗斯(0.39)。相比之下,我国台湾地区2010年执法力度达到了0.63,我国香港地区则为0.65。可见,虽然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略低于大陆,但其执法力度则远高于内地。由于执法力度不足,导致中国(大陆)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为1.75,位列世界第48位,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甚至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83)。
3.经济发展水平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较显著影响
如以人均国民收入衡量,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通过对各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与其人均GDP的回归分析,结果发现,二者存在线性相关关系,人均GDP对一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确有显著影响。在中国2010年人均GDP 4382.136美元的情况下,我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的拟合值为1.50,小于实际值1.75。这表明,如果以我国人均国民收入来衡量,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比最优值还略为偏高。并且,即使是对于我国经济最发达的上海和北京地区,当前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也并不偏低。因此,尽管由于执法力度不足,导致我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大打折扣,但这一保护水平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现阶段我国并不存在许多知识产权学者所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
【注释】
[1]Rapp R.T.and Rozek R.P.,“Benefits and Co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ournal of World Trade,1990,75/77:pp.75~102.
[2]Mansfield and 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and Technology Transfer”,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Discussion Paper,No.19,World Bank,1994.
[3]Ginarte J.C.and Park W.G.,“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Across-National Study”,Research Policy,1997,26:pp.283~301.(www.xing528.com)
[4]Park W.G.,“International Patent Protection:1960~2005”,Research Policy,2008,37:pp.761~766.
[5]Maskus K.E.and Penubarti M.,“How Trade-Related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5,39:pp.227~248.
[6]Smarzynska B.,“The Composition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Evidence From Transition Economies”,European Economic Review,2004,48(1):pp.39~62.
[7]Gould,D.M.and W.C.Gruben,“The Ro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Economic Growth”,Journa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1996,48(2):pp.323~350.
[8]Thompson,M.A.and Rushing F.W.,“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Patent Protection on Economic Growth:An Extension”,Journa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1999,24(1):pp.67~76.
[9]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载《科学学研究》2005年第3期。
[10]许春明、单晓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的构建及验证”,载《科学学研究》2008年第4期。
[11]沈国兵、刘佳:“TRIPS协定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实际保护强度”,载《财贸经济》2009年第11期。
[12]彭辉、姚颉靖:“版权保护指标体系构建及强度测定”,载《图书情报知识》2010年第3期。
[13]董雪兵等:“转型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增长效应研究”,载《经济研究》2012年第8期。
[14]详情可参见“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网站:http://worldjusticeproject.org.
[15]详情参见BSA网站:http://www.bsa.org/country.aspx?sc_lang=zh-CN.
[16]Thompson,M.A.and Rushing F.W,“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Patent Protection on Economic Growth:An Extension”,Journa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1999,24(1):pp.67~7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