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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思路与方法-中国知识产权合理保护水平研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部分的研究思路是,为了保持研究的延续性和可比性,以改进后的“Ginarte-Park方法”为基础,对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水平进行测度,但同时构建新的执法力度评价指标,对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均进行修正,得到各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2004年,BSA开始与IDC合作,共同研究并发布PC软件盗版率年度报告。

研究思路与方法-中国知识产权合理保护水平研究

本部分的研究思路是,为了保持研究的延续性和可比性,以改进后的“Ginarte-Park方法”为基础,对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水平进行测度,但同时构建新的执法力度评价指标,对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均进行修正,得到各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回归分析,考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以人均GDP为表征)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有影响,进而判断中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适度。

为弥补前述已有研究的不足,新的执法力度评价指标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需与知识产权执法有更直接的关联;二是需有国际可比性,能够获取不同国家的相关数据;三是数据来源应当具有国际权威性。为此,本书引入三项可以反映一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指标:①世界经济论坛(WEF)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调查得出的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指数;②全球法治指数-执法力度指标;③PC软件盗版率。综合以上三项指标进行加权平均,可计算出各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指数,进而得到各国的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公式为:“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立法水平×执法力度指数”。

三项反映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指标分述如下:

1.《全球竞争力报告》中的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指数

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简称WEF)每年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和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简称IMD)每年发布的《国际竞争力年度报告》(The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是目前国际上竞争力评价领域最有影响力的两大年度研究报告。这两份报告原来只有一个共同的版本,由IMD和WDF于1989年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后来由于评价理念的分歧,两家机构自1996年开始各自独立研究并发布竞争力年度报告。这两份报告在全球学术界、产业界和政界均享有很高的声誉,其影响力和权威性不相上下。

WEF《全球竞争力报告》在其一级指标——“制度”下设有1.02项二级指标——“知识产权保护”,反映的是“一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假冒措施”(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anti-counterfeiting measures in your country)。此项指标的得分系通过调查相关企业领导人,由被调查者根据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和实施效果,在1分~7分之间打分得到,得分1表示保护实施很弱,得分7表示保护实施很强。

虽然IMD《国际竞争力年度报告》的指标体系中也设有反映各国知识产权实施情况的指标,但由于IMD报告只统计59国(地区)数据,且未提供各国(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项的分值,故本书仅采用WEF《全球竞争力报告》报告中的数据作为各国(地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指标之一,指标权重设为1/3。各国的得分等于其评分值占评分区间最大值的比率,最小值为1/7,最大值为1。

2.全球法治指数中的执法力度指标

全球法治指数(the Rule of Law Index)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的量化标准和评估体系,由“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提出并得到世界各国响应。[14]“世界正义工程”分别于2008年7和2009年11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先后举办的第二届“世界正义论坛”(the World Justice Forum)上号召各国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做出长期承诺,一同促进“法治”在世界范围内的不断发展,促进公平正义的早日实现。其中,“世界正义工程”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提出并不断完善法治指数。该指数立基于“法治”的4项基本原则,即“政府及其官员均受法律约束;法律应当明确、公开、稳定、公正,并保护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程序应公开、公平和高效;司法公正应由德才兼备、独立自主的法官律师和司法人员来实现,这些人员应数量充足、资源充沛并且能代表其服务对象”。

全球法治指数目前包括九项一级指标,其中第6项“有效的法规执行”(Effective Regulatory Enforcement)可用以评价一国的执法效果如何,从一定程度上也可反映一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效度。这项指标的评分是介于0和1之间的数值,本书将其作为评价各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指标之一,其权重设为1/3。

3.PC软件盗版率

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在立法层面对软件盗版予以禁止,但软件盗版行为却在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显然其原因并非出于立法的缺位,而在于知识产权执法上存有缺漏。因此,PC软件盗版率的高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差异。

目前国际上最有影响的国别PC软件盗版率的年度统计报告是由商业软件联盟(BSA)和国际数据公司(IDC)联合发布的[15]。BSA是由近100家全球软件行业的领先企业组成的行业联盟组织,活跃于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从1996年开始调查并发布各国PC软件盗版率数据。IDC是全球领先的IT产业市场研究和预测机构,在全球拥有超过1000名分析师,对110多个国家的技术发展趋势和业务营销机会进行深入分析。2004年,BSA开始与IDC合作,共同研究并发布PC软件盗版率年度报告。

BSA和IDC发布的PC软件盗版率的基本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确定受调查年份PC套装软件的总份数。

第二,确定受调查年份付费/合法获得的套装软件数量。

第三,从第1项减去第2项得到盗版软件的份数。(www.xing528.com)

确定了盗版软件的数量后,就可计算出PC盗版软件占总安装软件的盗版率。从2011年5月发布的2010年度报告来看,北美、西欧等发达地区的软件盗版率最低,分别是21%和33%,而中东欧(64%)、拉丁美洲(64%)和亚太地区(60%)的盗版率最高。中国2010年的盗版率较上一年(79%)略有下降,但仍高达78%。

本书采用一国的PC软件正版率,即(1-PC软件盗版率)作为评价该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指标之一,其权重与前述两项指标一样,也为1/3。

对以上三项指标进行加权平均后,我们可以得到各国(地区)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指数。限于篇幅,三项指标的具体统计数据此处从略,加权平均后得出的2010年度执法力度指数参见表4-1中所示。

表4-1 各国(地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指数表(20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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