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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合理保护水平研究成果及影响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到目前为止,此类研究中最有影响的当属吉纳特和帕克针对110个国家1960~1990年之间的专利保护水平所做的定量测度。吉尔德和格鲁恩的研究显示,知识产权是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他们在“Ginarte-Park方法”的基础上,引入“执法力度”这一变量,提出了度量转型期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修正方法。[12]董雪兵等测算了1985~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研究认为短期内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经济增长更为有利。

中国知识产权合理保护水平研究成果及影响

国外学者中最早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运用经济学方法进行定量测度的是拉普和罗泽克,[1]他们按照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情况,以0~5之间的整数对各国进行评分。其后,曼斯菲尔德也曾对16个国家的专利保护水平进行过量化研究。[2]到目前为止,此类研究中最有影响的当属吉纳特和帕克针对110个国家1960~1990年之间的专利保护水平所做的定量测度。[3]他们从“专利保护范围”、“国际专利保护条约成员”、“对权利灭失的保护”、“执法措施的规定”以及“保护期限”5个方面设定具体指标,对各个国家分项进行打分,最后加总得出各国的专利保护水平。2008年,帕克又在前文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考察对象从原来的110个国家增加到122个国家,新增的国家中包括中国和东欧等国。考察的终止期限从原先的1990年延续到2005年,并考虑了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订立等新的影响因素。[4]国外也有学者提出,仅测度立法水平难以真实反映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需要同时考虑各国的执法力度进行综合评定。例如,马斯库斯和佩纽巴蒂利用美国商业理事会的调查数据来度量执法力度;[5]斯马尔泽尼斯卡采用美国特别301报告的评价数据作为执法力度的依据,对立法水平进行修正,得到各国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6]

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学者们重点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吉尔德和格鲁恩的研究显示,知识产权是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7]汤普森和拉欣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当一国人均GDP达到3400美元(1980年)以上时,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其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他们在1999年对55个国家1970~1990年的数据所做的扩展研究表明,在富裕国家,专利保护与全要素生产率(TFP)正相关,从而对经济增长率有正的影响。[8](www.xing528.com)

国内学者近年来也开始尝试用定量的方法测度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其中最早也是最有代表性的是韩玉雄、李怀祖。[9]他们提出,“Rapp-Rozek方法”以及“Ginarte-Park方法”都不能准确测度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理由是中国的司法与立法不完全同步,前述方法仅考虑了知识产权立法水平,而没有考虑执法因素,因此对于中国这样的转型期国家,测度出的保护水平会比实际水平偏高。他们在“Ginarte-Park方法”的基础上,引入“执法力度”这一变量,提出了度量转型期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修正方法。他们将影响“执法力度”的因素归纳为四个方面:①社会法制化程度;②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③经济发展水平;④国际社会的监督与制衡机制,据此计算出“执法力度”作为调整系数,从而得到修正后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许春明、单晓光也以“Ginarte-Park指数”为基础,引入执法强度指标对其进行修正,得出中国1985~2004年的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他们认为,决定知识产权执法强度的因素主要包括5个方面: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意识以及国际监督。[10]沈国兵、刘佳在“Ginarte-Park方法”和“韩玉雄-李怀祖方法”的基础上,改进了修正“Ginarte-Park指数”的方法,提出影响实际保护强度的3个主要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法治水平和执法水平,并据此测度了中国1995~2007年的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其结果较“Ginarte-Park指数”要低,但比“韩玉雄-李怀祖方法”测算出的水平高。[11]此外,彭辉、姚颉靖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对58个国家的版权保护水平进行了测度。[12]董雪兵等测算了1985~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研究认为短期内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经济增长更为有利。[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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