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共收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案件4768件,时间上始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之日——2008年6月1日,终于2011年12月31日。所涉及的审判法院包含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各个级别,地域上涵盖近30个省级行政区域。虽然我们收集的案例未能囊括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后所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但仍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根据前述实证分析,可以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各级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救济现状进行总结,进而评估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状况。
(一)概述
根据我们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可知,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法院对权利人的民事救济力度不断增强,但权利人滥诉比例低。一方面,我们此次收集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共计4768件,含著作权侵权案件2329件、商标权侵权案件1332件、专利权侵权案件1107件,与之前同长度周期的案件数量相比,数量上有了大幅提升。另一方面,在这些案件中,84.52%的案例获得法院的侵权判定,其中法院对著作权的侵权认定率最高,达87.55%;商标权次之,达86.49%,专利权的侵权认定略低,为75.79%,这种较高的侵权认定率,也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滥诉的情形目前并不太多。
第二,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级别管辖方面,随着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水平的提高,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呈现出新的特点。①著作权侵权案件审判权限下移的趋势明显,83.25%的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60.23%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结。②商标权侵权案件虽也允许部分基层法院有案件审理权限,但基层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仅占1/5左右,中级人民法院仍是审判主体性力量,75.43%的一审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2.61%的案件由中院审结。③目前大多数的专利权侵权案件还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们此次收集的839件判定侵权的专利侵权案例中,449件一审案件全部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可见中级人民法院仍是该类案件的审判主体力量。
第三,在案源地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案件的数量与地区总体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都体现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趋势,这一方面反映出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意识随经济发展水平而提升,同时也可能是源于不同地区的法院通过司法数据库的途径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的力度不同。
第四,我国著作权、商标权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上诉率低;而专利权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率较高。多于2/3的著作权、商标权侵权案件在一审终结,上诉率均不足30%,而多于40%的专利权侵权案件是在二审审结。此外,东部地区的上诉率略高于其他地区,著作权领域网络侵权的上诉率略高于传统著作权侵权案件。
第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上诉维持率高。无论原告或被告上诉,97.53%的著作权案件、84.09%的商标权案件、94.16%的专利权案件被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状况
1.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维权人类型
第一,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案件的维权主体类型各有侧重。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维权主体以自然人为主,达60.81%;商标和专利侵权案件中维权主体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主,这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自然人维权的仅占3.64%,而专利侵权案件中自然人维权的比例为40.53%。这与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主体的类型分布基本相一致。
第二,不同的维权主体对维权成本有一定的影响。以自然人维权主体较多的著作权为例,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维权合理开支的诉求平均数额(诉求平均值为11 658元)远高于原告是自然人(诉求平均值为2824元)的情况,但在个案上,最高值和最低值却无明显规律可循。此外,在维权合理开支赔偿的诉讼请求方面,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自己有法务人员而未主张的比例略高于自然人,但明确主张的比例也略高于自然人。
第三,法院对不同维权类型的支持力度并无明显差距。据本书数据分析显示,原告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对判决结果或判赔比例并无明显影响,说明我国法院在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时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1)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首先,从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以著作权领域为例,据历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显示,公众使用正版的意识虽有提升,但对盗版的容忍度也高。但由本文分析可知,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已有所增强。权利人的维权诉求最低200元,高至上百万元,已不再是一味隐忍不告;权利人的维权客体从影视、图书到毕业论文,范围有所拓展;对侵权权项的维护也从财产权为主发展到人身权,硕博毕业生诉万方数据库即是一典型例证。在商标权、专利权领域,权利人维权案件也逐渐增多,在我国侵权状况没有大的变动的情况下,也可说明权利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其次,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呈现一定的地域差异。以维权合理开支的诉求为例,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领域,均表现出东部地区均略高于其他地区,但是如果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类侵权案件中进行比较,这种地域差异略有不同,在商标权、专利权侵权案件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2)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能力。我们发现,与维权意识的增强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能力还有待提高。依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身权时)、维权合理开支(含律师费)等,但实践中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却存在如下问题:其一,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权利人应明确其诉讼请求,但许多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够明确,如就维权合理开支没有提出具体数额、未主张律师费等,导致法院的判决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从我们收集的案例看,诉求主张越明确,在同等情形下,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和支持数额就越高。其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能力有待增强,在我们收集到的案例中,大多数的权利人都可以对经济损害赔偿、维权合理开支赔偿(含律师费)、诉讼费用,甚至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提出诉讼请求(虽然不一定明确),但却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甚至有的权利人只有对方侵权的证据,没有所受损失或维权合理开支的证据,导致判决赔偿的数额非常有限。其三,我们发现,也有许多权利人过度主张赔偿请求,如诉求额过高、一味主张赔礼道歉等,导致法院支持比例低,进而影响维权合理开支的支持力度和诉讼费用的分担。分析显示,在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案件中,诉讼费总额越低(这意味着原告诉求额越低),原告不承担诉讼费用的可能性越大,这在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领域都有所体现。其中,著作权诉讼费用总额在100元以内的案件、专利权诉讼费用总额在4000元以内的案件,6成以上权利人不承担诉讼费;商标权诉讼费用总额在5000元以内的案件4成以上权利人不承担诉讼费。
3.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这两项成本都会影响权利人是否采用司法救济途径。我们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总结如下:
(1)维权的经济成本概况。我国相关法律都规定侵权人应对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予以赔偿,这与TRIPS等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例相一致。实践中,权利人维权的合理开支主要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其他取证费用、为诉讼花费的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等,其中对律师费的支持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此外,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但实际上,在民事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在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的较少,因此权利人在诉讼中承担的诉讼费也应计入其维权经济成本。
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现状如下:
第一,权利人对该项诉求的主张认识度不够高,只有62.29%的著作权侵权案件、55.60%的商标权侵权案件、40.29%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提出了明确的维权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其中东部地区权利人的认识度略高于其他地区。
第二,在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诉求数额上,商标权和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平均诉求额相差不大,前者为29 133元,后者为16 259元;而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平均诉求额相对较低,为6323元。
第三,在权利人诉求的维权合理开支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上:商标权、专利权侵权案件中,二者表现出大致的正相关的关系。其中商标侵权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东部发达地区维权合理开支较高,平均在3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维权合理开支最低,平均在1万至2万元间,东部地区的合理开支是中西部的1倍到3倍。而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未表现出正比关系。
第四,网络环境下,涉及著作权网络侵权的案件中权利人维权的合理开支明显低于不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前者平均数额为3426元,后者平均数额为20 617元。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诉讼费用的承担状况如下:
第一,就总体而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费总额专利权案件最高,均值达8810元;商标权案件次之,均值为6714元;著作权案件最低,均值是1560元。这反映出三类案件中诉求损害赔偿额情况有所不同。此外,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专利类型对诉讼费总额的影响较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但对原被告承担的比例影响不大。
第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即使作为权利人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即处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也存在一定数量原告不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况。虽然这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不符,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占有不小的比例,大约35.6%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5.4%的商标权侵权案件、26.59%的专利权侵权案件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第三,在原告不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件中,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案件都呈现出诉讼费总额越小原告不承担诉讼费的可能性越高的趋势,如著作权领域,诉讼费总额在100元以下时,该区段64.76%的案件原告不承担诉讼费;在商标权领域,诉讼费总额在5000元以下时,该区段45.17%的案件原告不承担诉讼费;专利权领域,诉讼费总额在4000元以下时,该区段66.2%的案件原告不承担诉讼费。
第四,2/3以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由原被告分担诉讼费用,此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分担的比例较高,达43.71%;商标权和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分担的比例相当,前者为36.52%,后者为32.65%。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总经济成本如下:(www.xing528.com)
第一,在有数据可查的案例判决书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经济成本总额大都在1万元以内。因此,大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中权利人维权总经济成本并没有预想中那么高,经济成本畸高的只是少数。
第二,就权利人维权平均总经济成本而言,著作权最少(6883元),专利权次之(20 617元),商标权最高(31 467元)。
(2)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时间成本概况。
第一,大多数判决书未说明案件审理的时间起点,不利于对法院的审限进行监督。在我们收集到的4004件原告胜诉的有效判决书中,可以确定原告维权期间起点的案件只有1800件,仅占44.95%;但相较而言,专利侵权案件的情况要好于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案件的情况,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书的撰写还应做到更加详实和规范。
第二,经统计,著作权权利人的总体维权周期平均为7.27个月;商标权权利人总体维权周期平均为6.76个月;专利权人总体平均维权周期为10.48个月。其中,著作权未上诉案件平均维权周期为6.35个月,上诉案件平均维权周期为13.29个月;专利权未上诉案件平均维权周期为6.96个月,上诉案件平均维权周期为15.06个月;商标权侵权案件的未上诉案件平均周期为5.34个月;上诉案件平均周期为14.83个月。可见,著作权和专利权侵权未上诉案件的平均周期均略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审限(即一审6个月),商标权侵权的未上诉案件平均周期则略低于一般审限。而对于上诉案件,无论是著作权、商标权还是专利权案件,其维权周期均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审限(即二审9个月)。
第三,从比例上来看,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可在法律规定的一般审限内结案,少数案件结案周期过长。拉长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总体维权平均周期,上诉是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在未上诉案件中,69.37%的著作权侵权案件、75.59%的商标权案件、35.99%的专利权案件可在6个月的标准审限内审结;在上诉案件中,仅27.71%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2.93%的商标权案件、10.99%的专利权案件可在9个月的标准审限内审结,多数专利侵权案件需要1年以上的时间审结。由此可见,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周期长”问题的确存在,且主要在上诉案件中表现突出。
第四,上诉情况分析。由前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侵权上诉案件中权利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往往高于民事案件的一般审限,上诉或申诉再审成为增加权利人维权时间成本的一项重要原因。其一,从上诉率情况看,在2039件有效著作权侵权案例中,一审审结1473件,占总数的72.24%;二审审结566件,占总数的27.76%,无再审案件。2/3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一审终结,上诉率较低。在1126件有效商标权侵权案例中,一审审结的有818件,占总数的72.65%;二审审结的有307件,占总数的27.26%;再审案件1件,占总数的0.09%。可见,商标侵权案件的上诉率也不高。在839件有效专利侵权案例中,一审审结的有450件,占总数的56.02%;二审审结的有387件,占总数的43.76%;再审案件2件,占总数的0.22%。可见,专利权侵权案件的上诉率明显高于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案件。其二,从上诉结果情况看,统计显示,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侵权上诉案件以维持原判结案,上诉维持率较高,这一状况说明,权利人在上诉期间的时间成本实际上绝大多数被浪费掉了。结合前述诉讼周期的统计结果可知,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审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均较高,但二审和再审的诉讼周期偏长,导致少数案件权利人维权时间成本偏高。
第五,其他影响因素:①地域对著作权和商标权权利人的维权时间成本影响较大,但具体表现不同,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西部地区权利人维权的周期明显高于其他地区;而商标权侵权案件中东部地区,尤其是广东省权利人维权的周期高于其他地区。②专利类型对专利权权利人的维权时间成本影响较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维权周期低于其他两类专利类型,均值相差近3个月。
(三)法院对权利人诉求的支持力度
法院对权利人诉求的支持力度从另一方面可以反映侵权人需要付出的侵权代价。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范围包括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但仅在侵害著作人身权时,才可以提供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措施。这符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全面补偿原则。法院的做法符合全面赔偿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还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1.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支持状况
其一,在知识产权侵权经济损失的判赔标准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都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三种,专利权领域还包括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但绝大多数的案件中(78.54%的著作权侵权案件、97.63%商标权侵权案件、97.25%的专利权侵权案件)法院都选择了法定赔偿的方式。尽管大多数原告在主张赔偿额时都以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收益作为诉求依据,但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以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来否定其要求的判赔标准,转而适用法定赔偿。该规律不受案件审级、法院级别、地域、专利类型以及网络环境的影响。
其二,在法院对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的判赔上,无论是判赔金额的绝对值还是判赔支持度都不高。其中,著作权侵权案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的平均金额为7.7万元,法院判赔的平均额为1.5万元,平均支持度为31.10%;商标权侵权案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的平均金额为32.6万元,法院判赔的平均金额为6.2万元,平均支持度为34.81%;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平均金额为50.1万元,法院判赔的平均金额为15.9万元,平均支持度为36.80%。其中,在采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占全部专利侵权案件的97.25%),平均赔偿数额仅为7.96万元。相比之下,美国2007~2012年期间专利诉讼赔偿额平均高达2940万元。[7]由此可见,我国专利侵权“赔偿低”并非虚言。
其三,判赔标准对法院支持力度有一定的影响。在几种判赔标准中,采用法定赔偿标准的判赔率相对较低,且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诉求数额越高,判赔比例越低的趋势。相比之下,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标准的案件的判赔比例一般相对稍高。
其四,地域因素、法院级别、案件审级、网络环境等因素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判赔比例影响不大,仅西部地区的判赔比例显出低于其他地区的现象。此外,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的判赔率低于其他专利类型。
其五,从个案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既存在100%支持的案例,也存在判决不予赔偿的案例。前者主要涉及先前有合同约定或有先前调解的案件,或者原告仅主张少量经济损失的案件。后者主要体现于判决确认侵权,却由于各种原因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
其六,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专利法》将法定赔偿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但在我们收集到的1千余件案例中,《专利法》的这一变化并未对判赔比例的提升产生影响,仍然没有出现法定赔偿情形下判赔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而且可能受数据库所限,判赔比例和判赔50万元的案件数量反而有所下降。
2.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精神损害的支持状况
目前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著作权领域,且仅适用于原告是自然人的情形。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部分权利人主张商誉的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度很低,在我们收集到的1116涉及侵犯著作人身权的案件中,除去权利人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56件外,权利人主法院支持部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数额的只有5件(约占0.45%),全额支持的没有。这和我国民事领域相关法律不明晰、精神损害赔偿支持度低的实践习惯有关。
3.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的支持状况
其一,按照“收入/支出”的思路,考虑到权利人在实践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还要分担部分诉讼费,因此我们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的支持力度用公式表述为:法院判赔的诉讼合理开支/(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权利人承担的诉讼费用)。
其二,整体上看,相较于对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支持力度而言,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的支持力度相对较高,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支持力度分别为45.14%、50.04%、64%。
其三,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说明维权成本赔偿数额的较少,多数仅笼统说明判赔总额。当权利人明确提出维权合理开支的诉求数额时,仅有23.54%的著作权侵权案件、43.77%的商标权侵权案件、39.65%的专利权侵权案件的判决书明确回应了该诉求,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应赔偿该项的具体数额;剩余案件则未明确区分损害赔偿与合理开支的具体赔偿数额,只是笼统地酌定赔偿总额。
其四,法院对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主要取决于证据的充分度,大部分情况下只要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充足、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五,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均支持对于律师费的赔偿,但在权利人提出赔偿律师费的案件中,多数法院仅给予部分支持,主要由于原告诉求无法获得全部支持而由法院酌定赔偿一定数额。因此,对律师费的支持程度主要受到举证水平和法院对原告诉求的支持力度两项因素的影响。此外,过高的律师费也不会获得全额支持,在地域等其他因素上则没有明显影响。
4.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整体救济力度状况
综上,我国法院总体上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救济度不高,法院判赔的总额远低于权利人诉求的损失和全部维权成本之和,即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整体救济力度[即法院判赔总额/(原告诉求总额+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的比值]较低,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整体救济力度平均不足三成,仅24.41%,商标权、专利权侵权案件的整体救济力度平均也仅在3成左右,分别为33.18%、35.88%。因此,当前社会普遍反映的知识产权“赔偿低”问题的确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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