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部分将从整体上考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院对权利人救济的程度,具体通过法院判赔总额与权利人全部经济损失之比体现,即分析公式为:“法院判赔总额/(原告诉求经济赔偿+原告诉求维权合理开支+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或者“法院判赔总额/(原告诉求总额+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
受到判决书撰写不规范因素影响,在我们搜集到的4004件认定被告侵权的案件中,能够收集齐上述所有数据的案件量有3735件,其中著作权1960件,商标权992件,专利权783件。
(一)法院对著作权人救济力度的整体分析
在1960件有效案例中,原告全部损失(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因维权造成的损失)最低为1800元,最高为500万元,平均值为77 040元。法院判赔总额最低为0(5件),主要是因为原告诉求数额全部为精神损害赔偿,且未诉求合理开支赔偿,法院仅支持了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求,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最高为441.6万元;平均14 754元。
法院判赔数额与原告全部损失的比例最低为0(5件),最高为100%(10件),这些案件或者是原告诉求数额较小,或者是原告履行了充足的举证责任,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有事前协议或者调解经历为参考;平均值为24.41%,可见我国法院对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的救济力度偏低。图3-60反映了具体的支持力度分布状况。
上文各个分项议题的影响因素相应的也会影响到本议题,在此不再赘言。
图3-60 法院对著作权人整体救济力度分布图(单位:件)
(二)法院对商标权人救济力度的整体分析
在992件有效案例中,原告全部损失(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因维权造成的损失)最低为2000元,最高为25 167 952元,平均值为358 222元。法院判赔总额最低为0(22件),原因包括:原告的证据不足、被告没有主观过错、被告能够说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被告侵权行为轻微、原告另案已获赔偿。
法院判赔数额与原告全部损失的比例最低为0(22件),最高为100%(36件),法院判赔的平均值为65 925元,法院平均支持率为33.18%,其中,低于50%支持率的案例有742件,占有效案件数的74.80%;大于或等于50%的案例有250件,占有效案件数的25.20%。总体看来,我国法院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整体救济力度较低,图3-61反映了具体支持力度的分布状况:
图3-61 法院对商标权人整体救济力度分布图(单位:件)(www.xing528.com)
在这992件有效案例中,有786件一审案例,其支持率平均为34.17%;有206件二审案例,其支持率平均为29.42%。可见一审的支持率要高于二审。
在地域分布方面,在这992件有效案例中,北京地区有157件、上海有107件、广东有89件、其他东部地区有290件、中部地区有271件、西部地区有78件。各地区平均支持力度如图3-62所示:
图3-62 法院商标权人整体救济支持力度地域对比图
根据上图我们可以得知,中部地区的平均支持力度最高,约39.98%;东部各地区次之,且北京、上海、广东、其他东部地区差距不大,都在33%左右;西部地区的平均支持力度最低,约为26.03%。
(三)法院对专利权人救济力度的整体分析
在818件有效案例中,原告全部损失(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因维权造成的损失)最低为5219.5元,最高为50 001 168元,平均值为510 306元。法院判赔总额最低为0元,最高为29 814 197.96元,平均156 171元。判赔总额与原告全部损失平均比例为35.88%。具体比例见下图3-63:
图3-63 法院对专利权人整体救济力度分布图
对各专利类型分项分析结果如表3-23所示,虽然在诉求和判赔值均值的绝对值上有较大差距,但在支持力度方面各专利类型差距并不大。
表3-23 法院对各专利类型权利人整体救济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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