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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损失经济支持力度分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也就是说,法院在判赔时,首先应考虑侵权人获益或者权利人损失,只有在两者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采取法定赔偿标准。这两种判赔标准下法院对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支持力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告举证的详尽程度。可见,在法定赔偿标准下法院对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支持力度是最低的。

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损失经济支持力度分析

由于经济损失的计算涉及计算标准,因此该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法院对经济损失采用了何种计算标准;二是经济损失的法院判决赔偿额与原告诉求赔偿额的比例。

(一)经济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仍沿用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但司法实践是否真正实现了填平,是研究知识产权司法救济问题的相关各界所关注的焦点。本部分有效案件共计3968件,其中著作权2032件,商标权1097件,专利权839件。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分三步——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在我们收集到的2032件有效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采用“实际损失”判赔标准的有431件,占21.21%,其中此类包括了2例案件根据先前案件的调解结果判决的案例,2例根据双方当事人事先合同约定判决的案例;此外,还包含了硕博毕业生诉万方案416件,会对数据分析造成一定影响。采用“违法所得”判赔标准的有5件,0.25%。采用“法定赔偿”判赔标准的有1596件,占78.54%。

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被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也就是说,法院在判赔时,首先应考虑侵权人获益或者权利人损失,只有在两者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采取法定赔偿标准。而在我们收集到的1097件有效案件中,权利人损失、侵权人收益和法定赔偿这三种计算标准的采用情况分别为15件、11件和1071件,各占1.37%、1%和97.63%。

我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标准都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统计的839件案件中,采用“权利人损失”标准的有14件,采用侵权人“违法所得”标准的有4件,依据“合理倍数”标准的有5件,赔偿标准为“法定赔偿”的则多达816件,各占1.67%、0.48%、0.60%、97.25%。其中,这四项标准在各专利类型中的适用率见表3-16:

表3-16 各类型专利权侵权损害赔偿判赔标准率

综合以上数据,如图3-42所示,虽然法律规定了多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并且在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法定赔偿标准都是最后的选择;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案件都选择了法定赔偿的计算标准。事实上,大多数原告在主张赔偿额时都以权利人利益损失或侵权人收益为诉求,但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以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来否定其要求的判赔标准,转而适用法定赔偿。这一方面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取证难度较大等因素有关,反映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举证技巧或举证意识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法院出过多的采用甚至依赖法定赔偿的计算标准。

图3-42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判赔标准适用情况

(二)经济损害赔偿判赔比例

经济损害赔偿判赔比例,指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额与权利人诉求的损害赔偿额之比,用以反映法院对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支持力度。本议题在分析中将会涉及以下两组数据:第一组是权利人诉求的经济损害赔偿平均额、法院判赔平均额,该组数据可便于从绝对值的角度了解法院的支持力度;第二组是经济损害赔偿的平均支持度(或称“判赔比例均值”),是指每一件案例判赔比例的平均数,即每一案件的判赔比例之和除以案件数量(不同于第一组数据中法院判赔平均额与经济损害赔偿平均额的比值)。

由于原告的诉求未区分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的具体数额,或者由于法院对判赔数额未具体区分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的具体数额,或者由于法院的判决书表达不够具体规范,导致本部分的有效案件(同时具有原告的经济损失诉求和法院判赔两项数据的案件)较少,共计2052件,含著作权758件、商标权488件、专利权779件,此为本议题的有效案例。

1.著作权侵权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的支持度

该议题的758件有效案例仅占全部有效案例的37.18%,折射出判决书在该问题上的制作不规范现象。其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的平均额为77 808元,法院判赔的平均额为15 413,各案件判赔比均值为31.10%。其中,判赔比为100%的案件有12件,主要涉及先前有合同约定或有先前调解的案件,或者原告仅主张少量经济损失的案件;判赔比为0的案件有5件,主要涉及不存在实际财产损失、涉案影片并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情况(即判决侵权但不赔偿的案件)。各数段判赔比例的具体分布详见图3-43、图3-44:

图3-43 著作权侵权经济损害赔偿判赔比例分布图(单位:件数)

图3-44 著作权侵权经济损害赔偿判赔比例分布图(相对值)

该议题的758件有效案例中,判赔标准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有16件,判赔比例最低为0(4件),最高为100%(5件),平均值为47.34%。采用“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有3件,判赔比例最低为2.22%(1件),最高为100%(2件),平均值为67.41%。这两种判赔标准下法院对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支持力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告举证的详尽程度。采用“法定赔偿”的有739件,判赔比例最低为0(1件),最高为100%(5件),平均值为30.60%。可见,在法定赔偿标准下法院对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支持力度是最低的。各种判赔标准下对著作权侵权经济损害赔偿支持力度见表3-17:

表3-17 各判赔标准下著作权侵权经济损害赔偿法院支持度

2.商标权侵权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的支持度

该议题下有明确经济损失诉求额和判决额的有效案例共488件,仅占全部有效案例的43.42%。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部分来自于判决书在该问题上制作不规范,判决额未明确区分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只酌定赔偿总额;一部分来自于权利人起诉书撰写不明晰,未明确区分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在上述可计算的488件判决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的平均额为325 689元,法院判赔的平均额为62 018元,商标权侵权案件对于经济损害的平均支持力度为34.81%。其中,全额支持的案件有46件;完全不支持的案件有28件,法院完全不支持的原因包括:①合法来源抗辩;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经济损失。各数段判赔比例的具体分布详见图3-45、图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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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5 商标权侵权经济损害赔偿判赔比例分布图(绝对值)

图3-46 商标权侵权经济损害赔偿判赔比例分布图(相对值)

在有效的488件案例中,有17件案例的判决未按前述《商标法》所规定的三种赔偿计算标准做出,且做出这17件案件判决的法院均不支持经济损失赔偿。法院做出不支持判决的原因包括:①合法来源抗辩;②被告不具有主观过错,且有历史原因;③赔偿请求于法无据;另还有一件案例,判决书表示被告未获益,权利人无损失,不支持经济损失赔偿。这种情况无法将其纳入三种标准中的一种,不便于统计,也予以去除。故本部分的有效案件实为470件。

其中,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标准的有12件,采用侵权人违法所得标准的有10件,采用法定赔偿标准的有448件,可见法定赔偿标准占到绝大多数。三种判赔标准各自对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平均支持力度的影响如表3-18所示:

表3-18 各判赔标准下商标权侵权经济损害赔偿法院支持度

由上表可知,采用侵权人违法所得判赔标准的,法院对经济损失的支持力度最大;采用被侵权人实际损失判赔标准的,法院对经济损失的支持力度最小。不过,由于采用前两种判赔标准的案例数量太少,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偏差。

3.专利权侵权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的支持度

该议题共有779件专利侵权案例具有完整的可取数据。当事人诉求经济损失赔偿额平均值为501 881元,判赔额均值为158 787元,判赔额与诉求额的比例平均为36.80%。而相比之下,根据我国专利局现行收费标准统计,我国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持全程所需缴纳的官方费用就高达83 905元,再考虑数值更高的研发费用,现有判赔额明显难以补偿权利人实际所受损失。

由图3-47可见,诉求额与判赔额比例为[0,20%)的204件,[20%,40%)的236件,[40%,60%)的203件,[60%,80%)的66件,[80%,100%]的70件。

图3-47 专利权侵权案件经济损害判赔比例分布图

从专利类型上看,有113个发明专利案件具有完整数据,诉求均值35 746元,判赔均值9954元,判赔比例均值为38.09%。其中诉求额与判赔额比例为[0,20%)的36件,[20%,40%)的29件,[40%,60%)的23件,[60%,80%)的8件,[80%,100%]的17件。见图3-48:

图3-48 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经济损害判赔比例分布图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具有完整数据的有221件,赔偿诉求均值15 713元,判赔均值3754元,判赔比例均值为38.19%。其中诉求额与判赔额比例为[0,20%)的51件,[20%,40%)的73件,[40%,60%)的58件,[60%,80%)的14件,[80%,100%]的25件,详见图3-49:

图3-49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经济损害判赔比例分布图

有445件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具有完整数据,诉求均值11 336元,判赔均值3947元,判赔比例均值为35.07%。其中诉求额与判赔额比例为[0,20%)的117件,[20%,40%)的134件,[40%,60%)的122件,[60%,80%)的40件,[80%,100%]的32件。详见图3-50:

图3-50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经济损害判赔比例分布图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共有四种,在799件有效案件中,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标准的有9件,采用侵权人违法所得标准的有4件,采用合理倍数标准的有4件,采用法定赔偿标准的有762件。除法定赔偿标准外,采用其他三种计算标准的案件数量有限,故诉求和判赔均值的数据可能存在畸高或畸低的可能;但判赔比例均值还是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也能反映出现实问题。

结合专利类型的因素,综合考察该议题,可以看出不同判赔标准对各类型专利的侵权案件判赔比存有影响,详见表3-19:

表3-19 判赔标准对各专利类型侵权案件判赔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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