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往往会影响其是否选择司法救济方式,也是反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对此,本书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考察:一是权利人的维权周期,这可以反映我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结案的大致时间和平均水平;二是案件的审级情况,即通过考察上诉率及上诉改判率,来进一步反映维权的时间成本及其相关原因。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的维权周期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和第159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限,即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而第二审案件需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下文将未延长的审限简称为“一般审限”)。
因此,所谓权利人的维权周期,我们选择一审起诉或受理的时间为起点(部分判决书叙述不清,我们则根据判决书的陈述选择最靠近起诉或受理时间的日期为起点,如取证时间、聘请律师时间等),以有效判决作出的时间为终点,来计算该期间。
在我们收集到的4004件原告胜诉的有效判决书中,维权周期的终点都可找到数据,但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原告维权周期起点的案件只有1800件,占44.95%。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625件,占著作权有效案件总量的30.65%;商标权侵权案件549件,占商标权有效案件总量的48.76%;专利权侵权案件626件,占专利权有效案件总量的74.61%。由图3-32也可反映出,在判决书内容规范性方面,专利案件的判决书制作相对较为规范。
图3-32 可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的案件量
1.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的维权周期
在我们收集到的2039件著作权有效判决书中,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原告维权期间起点的案件只有1037件,占50.86%,约1/2的判决书没有示明案件审理的起点日期,此外,在可确定原告维权周期起点的案件中,又有412件只有二审的受理时间,缺少一审案件的维权起点。因此,我们在后续分析维权时间成本时,也将其排除,最终该分析项目的有效案件只有625件,仅占30.65%。这说明法院对该类案件判决文书制作的规范性有待加强。表3-10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类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但是由于法意数据库自身收录案件的局限性,该表仅供参考。
表3-10 无法确认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起点的案件地域分布表
该625件案例中,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为7.27个月,其中最短周期为0.63个月,最长周期为32.23个月。其中,未上诉案件542件,权利人维权周期最短周期为0.63个月,最长周期为32.23个月,平均为6.35个月,大于一审的一般审限6个月。上诉案件83件,权利人维权周期最短周期为2.93个月,最长周期为31.77个月,平均为13.29个月,大于一、二审一般审限之和9个月。总之,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维权的平均周期均大于民事案件的法定一般审限。由表3-11、图3-33可见,未上诉案件中约有69.37%的案件可在6个月的一般审限内审结,而上诉案件中约有27.71%的案件可在9个月的一般审限内审结。从案例统计情况看,仅少数案件权利人的维权周期过长,远超过民事案件的一般审限,其中上诉案件居多;而多数未上诉著作权侵权案件可在一般审限内结案。
表3-11 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分布表
图3-33 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分布图(横轴单位:月数)
如图3-34所示,从地域上看,北京地区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为7.65个月,上海地区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为5.82个月,其他东部地区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为6.76个月,中部地区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为6.76个月,西部地区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为12.79个月。可见,西部地区权利人维权的周期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图3-34 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值地域分布图(单位:月数)
2.商标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的维权周期
在我们收集到的1126件商标权有效判决书中,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原告维权期间起点的案件只有649件,占57.64%,超过2/5的判决书没有明示案件审理的起点日期。另有一件案例无判决具体日期。此外,在可确定原告维权周期起点的案件中,又有99件只有二审的受理时间,缺少一审案件的维权起点,因此,我们在后续分析维权时间成本时,也将其排除。最终该分析项目的有效案件只有549件,仅占48.76%。这说明法院对该类案件判决文书制作的规范性有待加强。表3-12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类案件的地域分布情况,但是由于北大法意数据库自身收录案件的局限性,该表仅供参考(注:在有效案件中,有一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部分未将其归入任何地区)。
表3-12 无法确认商标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起点的案件地域分布表(单位:件数)
续表
该549件案例中,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为6.76个月,其中最短周期为1.17个月,最长周期为61.53个月,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其中,未上诉案件467件,权利人维权周期最短周期为1.17个月,最长周期为34.83个月,平均为5.34个月,小于一审的一般审限6个月。上诉案件82件,在二审案件中,权利人维权周期最短周期为1.17个月,最长周期为39.23个月(其中有一起再审案件),平均为14.83个月,大于一、二审一般审限之和9个月。总之,在商标权侵权纠纷中,一审案件的平均周期符合法律关于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上诉案件则远远超过法律关于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由表3-13、图3-35可见,未上诉案件中约有75.59%的案件可在6个月的一般审限内审结,而上诉案件中约有32.93%的案件可在9个月的一般审限内审结。从案例统计总体情况看,仅少数案件中权利人维权周期过长,超过2年以上。
表3-13 商标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分布表
续表
图3-35 商标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分布图(横轴单位:月数)(www.xing528.com)
如图3-36所示,从地域上看,北京地区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为5.75个月,上海地区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为6.88个月,广东地区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为14.04个月,其他东部地区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为5.04个月,中部地区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为6.84个月,西部地区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为4.13个月。可见,广东地区权利人维权的周期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图3-36 商标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值地域分布图(单位:月数)
3.专利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的维权周期
在本议题628个有效案例中,平均维权周期为10.48个月。其中未上诉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值为6.96个月,上诉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平均值为15.06个月,均高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审限(未上诉案件6个月,上诉案件9个月)。其中,未上诉案件维权周期在6个月内的有226件,占该类案件的63.48%;上诉案件维权周期在9个月内的有69件,仅占该类案件的25.37%,而12~18个月的居多。可见,多数未上诉案件可在一般审限内审结,而上诉案件则大多数没有在一般审限内审结,绝大多数需1年以上时间才能审结。见表3-14、图3-37:
表3-14 专利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分布表
图3-37 专利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分布图
此外,不同专利类型的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维权时间成本的差异性也值得我们重点关注。我们统计发现,发明专利维权周期均值为11.51个月;实用新型专利维权周期均值为12.3个月;外观设计维权周期均值为9.46个月。见表3-15、图3-38:
表3-15 各类型专利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分布表
图3-38 各类型专利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周期分布图
(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上诉情况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侵权上诉案件中权利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往往高于民事案件的一般审限,而上诉或申诉(由于再审案件量极少,下文统称“上诉”)成为增加权利人维权时间成本的一项重要影响因素。因此,我们将从上诉率和上诉结果两个方面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上诉情况,进而帮助考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维权时间成本现状的形成原因。
在我们收集到的案例中关于本议题相关数据较为全面,有效案件仍为4004件,即著作权案件2039件,商标权案件1126件、专利权案件839件。
1.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上诉率
在搜集到的2039件有效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书中,一审审结1473件,占总数的72.24%;二审审结566件,占总数的27.76%,未收录再审案件。多于2/3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一审终结,上诉率较低。
在搜集到的1126件有效商标权侵权案件判决书中,一审结案的818件,占总数的72.65%;二审案件307件,占总数的27.26%;再审案件1件,占总数的0.09%。即多于2/3的商标权侵权案件在一审终结,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而上诉的案件占27.35%。
在统计的839个专利侵权有效案例中,未上诉的有450件,二审案件387件,再审案件2件,各占56.02%、43.76%、0.22%。由于再审案件比例太小,在以下分析中,将其与二审案件合并为上诉案件一并分析,统称上诉案件。从数量上来看,未上诉案件多于上诉案件。如图3-39所示,专利权侵权案件的上诉率远高于著作权和商标权侵权案件。
图3-39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级分布图
2.知识产权侵权上诉案件上诉结果
在上诉案件中,分析其上诉的判决结果,也可侧面反映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当事人上诉的选择理性。
其中,在566件著作权侵权上诉案件中,维持原判的552件,占上诉案件的97.53%;上诉改判14件,占上诉案件的2.47%。在308件商标权侵权上诉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案件259件,占上诉案件的84.09%;改判的案件49件,占上诉案件的15.91%。在389件专利权侵权上诉案件中,维持原判340件(其中包括2件再审),改判49件,各占87.4%、12.6%。
如图3-40所示,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以维持原判结案,上诉维持率高,结合图3-39所示的一审结案率(即未上诉率)分析,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一审案件的判赔数额有效性高。因此,结合权利人维权周期的议题,综合考察发现,一方面提高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尽量减少因审判有误的上诉率;另一方面提高判决书的说理水平,降低在一审审判无误时当事人的上诉率,从而降低著作权侵权案件权利人维权的时间成本。
图3-40 知识产权侵权上诉案件判决结果
此外,就改判的案件而言,在14件改判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改判被告增加赔偿额的有9件,占改判案件的64.28%;改判被告减少赔偿额的有5件,占改判案件的35.72%。在49件改判的商标权侵权案件中,改判被告增加赔偿额的有24件,占改判案件的48.98%;改判被告减少赔偿额的有16件,占改判案件的32.65%;改判未涉赔偿数额的有9件,占改判案件的18.37%。在49件改判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改判多赔26件,改判少赔17件,改判不赔2件,未涉数额4件,各占改判案件的53.06%、34.7%、4.08%、8.16%。如图3-41所示,在改判的案件中,约有2/3的著作权案件、1/2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案件增加了赔偿的数额。
图3-41 知识产权侵权上诉案件改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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