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达成的TRIPS并没有强调数字环境下的执法问题,这可能源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当时的影响远不如现在广泛。为了应对在数字时代对版权和相关权的保护及管理提出的各种挑战,1996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缔结了两项条约。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互联网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分别称之为WCT和WPPT,请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概况》小册子中有关这两项条约的内容);除其他方面的内容之外,这两项条约涉及了有关在数字环境下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方面的义务;它们确保了当权利人的作品在互联网上传送时权利人要受到保护;这两项条约还包括了要求国内立法通过禁止进口、制造和发行带有非法规避性质的工具或材料并取缔对权利管理信息系统造成损害的不法行径的方式,为技术措施提供充分的保护。
ACTA则不同于TRIPS,对此辟出专节,专门就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作出规定,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应对数字环境下越来越突出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ACTA关于数字环境下的执法主要涉及两部分的内容:一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执法措施;二是关于技术措施和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对于内容一,ACTA规定缔约方主管机关有权命令网络服务提供商向权利人及时披露足以识别账户涉嫌用于进行侵权行为的用户信息。同时规定,这些程序应避免对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合法活动构成障碍,并在符合各缔约方本国法律的基础上,维护其所信奉的基本原则,包括言论自由、公平程序和尊重隐私等。从最终文本的内容来看,ACTA在此并未提出特别的执法标准,在其早期泄密版本中出现的有争议的“三振出局”规则并未见到,甚至在其中期版本中曾出现的“通知-删除”条款也被删除,这可能是各方最终妥协的结果。对于内容二,ACTA要求缔约方应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规避有效技术措施的行为,并且保护电子权利管理信息。ACTA第27条第7款规定:为了保护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缔约方应规定充分和有效的法律救济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救济而言应知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掩盖对任何版权或邻接权的侵害,却未经授权而实施下列行为:①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电子信息;②明知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未经许可已被去除或改变,却发行、为发行目的而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或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复制件。总体而言,ACTA执法标准并未超出WCT和WPPT及我国国内法的水平。
对于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TPP与ACTA一样设立专节作出十分详细的规定,执法水平则进一步提高。首先,TPP要求各缔约方应保证其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执法措施适用于数字环境下的商标、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其次,TPP要求缔约方应通过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等禁止中央政府机构使用侵权计算机软件和受著作权或邻接权保护的其他材料。最后,TPP以夸张的篇幅对网络服务商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TPP要求缔约方应在法律上鼓励网络服务提供商与著作权人进行合作以阻止未经授权的存储和传播行为。对于并非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控制、发起或主导,但发生于他们所控制或运营的系统或网络的著作权侵权行为,TPP允许对网络服务商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做出限制,但同时又对这种责任限制设定了十分具体和繁琐的条件,实质上变相地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同时,TPP也要求各缔约国应提供行政或司法程序使得著作权人在提供有效侵权通知后能够迅捷地从网络服务提供商处获得侵权人的有关信息。但是,与ACTA相比,TPP缺少ACTA相关规定中关于提供侵权用户信息时的限制性条款,如需要权利人提供充足证据、目的正当、程序不得妨害合法行为,不得妨害表达自由、公正和隐私权等。此外,TPP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通知-删除”义务,而这一义务在ACTA最终文本中被删除。(www.xing528.com)
中国对于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无论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对于技术措施和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都已在现行立法中作出了规定。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2001年中国修订《著作权法》,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于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网络服务的责任承担,既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也规定,如果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信息。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也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上可知,ACTA和TPP关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未超出我国现有保护水平。
在技术措施和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方面,我国《著作权法》[28]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为侵权行为,与ACTA所规定的三类行为相比,限制范围有所缩小。但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9]中所规定的有关技术措施的保护条文与ACTA类似,只是它仅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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