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第61条将刑事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可见具有商业规模是启动刑事处罚的门槛。但TRIPS没有对“商业规模”作进一步的解释。[27]
ACTA规定,各缔约方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至少适用于达到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用版权或相关权的案件。对于何种行为才算达到商标规模,ACTA作出了界定:对达到商业规模的行为至少包括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而实施的商业活动。这意味着,只要是出于商业目的,无论侵权结果的程度如何,都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无疑,ACTA对“商业规模”的这一解释,明显降低了刑事处罚的门槛。事实上,在2007年中美WTO知识产权争端中,双方关于刑事门槛问题就曾对“商业规模”的解释有过交锋,最后WTO专家组认为,“商业规模”中的“规模”一词应包含“达到一定程度或比重”的涵义,将“商业规模”合并在一起理解,“在评估时不仅要根据行为的性质,而且还要依据其相对数量”。可见,ACTA最终文本采用了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美方的意见,而与WTO专家组的裁决意见相悖。
TPP在刑事处罚的门槛上较之ACTA进一步大幅降低,刑事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先,TPP要求缔约方至少应对达到商业规模的故意商标假冒或者版权及相关权的盗版侵权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并且界定,达到商业规模的故意侵犯版权或相关权的行为包括:①不以直接或间接营利为目的,严重的故意侵犯版权或相关权的行为;②以商业利益或利人营利为目的的故意侵权行为。与此同时,TPP规定缔约方应规定对于故意进口或出口假冒或盗版商品应视为违法并处以刑事处罚。其次,TPP甚至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即使没有假冒商标或侵犯版权及相关权的故意,也应适用刑事处罚。这些情形包括:使用假冒商标标识并可能导致混淆、错误或欺诈的行为;在唱片、软件、电影等作品上粘贴假冒标识,以及为上述行为提供假冒文件或包装。最后,TPP规定刑事处罚还应适用于未经授权在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公开展映进行盗录的行为,以及为上述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或教唆的行为。(www.xing528.com)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通常都以达到一定的侵权数量或金额作为启动知识产权刑事程序的门槛。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我国知识产权犯罪一般都要求情节严重或侵权金额数额较大才能定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