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规定对于涉嫌假冒商标或盗版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依权利人申请或依职权中止放行,并且有权对于查实的侵权货物予以销毁或处理。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海关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并防止权利滥用的保证金或担保,对于被错误扣押导致的损失,海关有权责令申请人向进口商、收货人和货物所有权人支付适当的赔偿。此外,TRIPS将旅客个人行李中夹带的或在小件托运中运送的非商业性少量货物排除在边境措施适用范围之外。
较之于TRIPS,ACTA在边境措施的执法力度上有明显提升。第一,ACTA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当采取边境措施的对象不仅涉及进口商品,也包括出口商品,并且规定缔约方可以对“转运或其他被海关控制的情况下”的商品采取边境措施。而TRIPS只规定各成员应对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采取边境措施,对于出口商品,TRIPS并未作硬性要求,只是规定“各成员还可制定关于海关中止放行自其领土出口的侵权货物的相应程序”。对于过境转运商品,TRIPS更未提及。第二,ACTA明确规定缔约方应将商业性质的小件托运货品纳入到边境措施的适用范围,在措辞上较之TRIPS更为主动和严格。第三,在对侵权货物的处理(救济措施)上,ACTA首先规定主管机关有权责令销毁,如果未被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而TRIPS则规定“在不损害权利持有人可采取的其他诉讼权并在遵守被告寻求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权利的前提下,主管机关有权依照第四十六条所列原则责令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不仅附设了前提条件,且并不像ACTA那样强调销毁的处理方式。对于假冒商标货物,TRIPS规定“主管机关不得允许侵权货物在未作改变的状态下再出口或对其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但例外情况下除外”。对此ACAT规定,对于假冒商标的货品,除特殊情况外,仅让其清除非法黏附于该货品上的商标后便允许其再次进入商业渠道是不足够的。显然,ACTA较之TRIPS在处理方式和处理后去向范围上规定得更为明确。第四,ACTA规定主管机关有权在裁定货品侵权后,除了采取上述销毁等处理措施之外,还可施加行政处罚,这是TRIPS里未曾出现的。
TPP在边境措施方面与ACTA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在ACTA超越TRIPS的一些执法措施上,TPP走得更远:第一,在边境措施的适用范围上,TPP规定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针对进口、出口或转口货物,或者保税区的涉嫌侵权货物发起调查,范围较之ACTA进一步扩大。第二,TPP要求缔约方应规定权利人中止放行侵权货物的申请应适用于其边境所有进口口岸,并且实施该措施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或者与相关货物的著作权或商标权的剩余有效期限相同,二者取其时间较短者为准。此外,TPP还规定,主管机关一旦截获涉嫌侵权货物,应在30天内将发货人和收货人名称、地址及货物描述、数量等有关信息通知权利人。在ACTA中,并未对上述措施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对于侵权货物的处理,TPP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应当销毁侵权或盗版商品,但不像ACTA那样,保留了特殊情形下进入商业渠道的可能。第四,对于货物豁免,TPP仅规定缔约方可将少量个人行李中非商业性质的物品排除在边境措施之外,并未像ACTA和TRIPS那样,将小件托运中运送的非商业性货品也予以排除。(www.xing528.com)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了进口和出口货物,但不涉及转口货物。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在权利人在海关事先进行了知识产权备案的情况下,海关可以主动依职权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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