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方法的创新。不同于此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中以理论分析、定性分析为主的研究模式,本书突出实证研究特色,分别运用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包括法学文本分析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统计学方法和经济学研究方法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实证研究。特别是在对我国司法保护状况进行的统计学分析以及对我国知识产权合理保护水平的经济学分析中,本书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研究,将复杂、模糊的制度评价和选择问题定量化和清晰化,增强了研究的确切性和科学性,这在国内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中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2.研究角度的创新。在测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不是只考查立法水平,而是同时考量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状况。不仅有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立法现状的分析,也有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实证研究。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经济学分析中,基于已有研究在定量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国际常用的几种方法(如“Ginarte-Park方法”、“Rapp-Rozek方法”)往往只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而没有考虑法律执行效果。本书则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强的现实国情,通过测算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系数,以之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进行修正,将得到更符合我国实际状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研究结论的创新。第一,对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发展趋势,不同于国内主流观点所认为的这一立法趋势将受发展中国家推动的TRIPS递减运动的影响而弱化,而是提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不断上升的长期趋势并未改变,发达国家所主导的TRIPS递增运动仍将是主流。第二,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书以客观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发现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并没有原来所说的那样高,但举证难和赔偿低问题确实突出,并均给出了具体的数据,这在国内尚属首次。第三,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合理与否,不同于许多人所认为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而是通过计量经济分析得出:如果以人均国民收入来衡量,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注释】
[1]这种观点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2010年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情况和自主创新政策对美国经济的影响》报告(ITC 332报告)为代表,报告原文详见:www.usitc.gov/publications/332/pub4199.pdf.(www.xing528.com)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近日在“致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贺词中,高度肯定了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卓越成就。详见:http://www.saic.gov.cn/ywdt/gsyw/zjyw/xxb/201004/t20100429_83187.html.
[3]可参见吴敬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遇到了许多体制性的障碍”,载《中国改革》,2010年4月12日;许小年:“产权保护成为中国经济转型重要一环”,载http://finance.qq.com/a/20120422/000591.htm.
[4]参见任正非:“鼓励自主创新更须保护知识产权”,载《国际商报》2006年1月9日;以及任正非在华为“2012诺亚方舟实验室”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载http://www.sootoo.com/content/339708.shtml.
[5]可参见方兴东:“反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人人有责’”,载《IT时代周刊》2007年第Z2期;高昱:“旗帜鲜明地反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载《商务周刊》200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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