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学者们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分析,常常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展开论述。代表性的观点包括:冯晓青(2007)认为“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利益平衡成为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的内核”。然而,对于如何达致平衡,他表示“理想的平衡点是很难确定的,但存在这样的一个平衡点则是不容置疑的”。陶鑫良(1999)主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充分考量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工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偏高,如陶鑫良(1999)认为,TRIPS所确定的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水平线,更多地满足和反映了工业发达国家的要求,超越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目前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偏高。寿步(1999)讨论了我国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认为我国目前对于软件的保护水平超出了国际水平。
也有学者认为在当前国际环境下,我国谋求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现实。如郑成思(2005)认为,我们不能坚持按照我们自己认为合理的水平保护知识产权,而需要考虑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和相应国际条约的要求。张平(2007)主张,由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能力都不很强,因而不仅要考虑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制度,也要考虑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应用战略。(www.xing528.com)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总体而论是合适的。如吴汉东(2008)提出,确定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应结合国际因素和国内因素综合考量。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制度选择,其基本依据是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他看来,总体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符合国际公约的最低保护标准,又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我国经济学界也有一些学者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进行了分析,但同样未能取得共识。如汪丁丁(2005)从知识外溢的重要性、知识互补的关系和存在其他激励方式等方面论证出:对于我国而言,知识产权只可适度保护。韩玉雄、李怀祖(2003)通过一个技术扩散模型分析得出,就世界经济而言,跟随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保持在一个适度的水平上,过于苛刻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领先国和跟随国的福利水平都遭受损失,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而张亚斌、易先忠(2006)研究发现当发展中国家相对技术水平高于临界值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促进其经济增长。余长林、王瑞芳(2008)分析发现,我国当前的技术进步主要依赖于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模仿,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效应不显著。因此现阶段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技术进步,但随着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不断缩小,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技术进步。董雪兵等(2012)测算了1985~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但他们的研究结论却是:短期内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中国经济增长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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