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时效的效力是指赔偿时效期间届满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民法上,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我国法上采胜诉权消灭说,即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仅丧失请求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这与消灭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前提相一致。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消灭,而不是程序上的请求权消灭。实体上的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所以又称为胜诉权。胜诉权是权利人在实体法上拥有的能经过诉讼保护,经一审、二审、申诉等程序,最终实现权利内容的一种请求权。它能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消灭。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再者,《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胜诉权消灭,不等于权利人丧失要求权利实现的领受权。因此,仍有权领受对方的履行。
在国家赔偿法中,赔偿请求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何等效力,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从有利于国家赔偿权利人的角度出发,本书认为,可以援用《民法通则》上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的规定,即赔偿请求时效届满后,只是请求人的请求权消灭,其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也就是说,在赔偿请求时效届满后,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根据时效的规定,不予赔偿,其上一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亦不受理赔偿请求。但是,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自愿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有权接受。[24]
【注释】
[1]参见徐隽:《“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三问》,载《人民日报》2013年5月29日,第18版。
[2]参见石佑启等:《国家赔偿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3页。
[3]参见皮纯协、何寿生:《比较国家赔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131页。
[4]参见应松年主编:《国家赔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23~224页。
[5]参见马怀德主编:《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0页。
[6]参见房绍坤、毕可志:《国家赔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1页。
[7]江必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94~295页。
[8]参见马怀德主编:《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0页。
[9]柳建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损害国家赔偿计算标准之探讨》,载《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10]参见江必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07~308页。
[11]李娜:《两高通知执行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新标准每日赔偿金额为182.35元》,载《法制日报》2013年5月18日,第001版。(www.xing528.com)
[12]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国家赔偿法新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75页。
[13]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12~414页。
[14]参见石佑启等:《国家赔偿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6页。
[15]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5页。
[16]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8页。
[17]参见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36页。
[18]参见江必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珐)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34页。
[19]马怀德、张红:《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0]参见高家伟:《国家赔偿法》,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68页。
[21]参见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修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227页。
[22]参见房绍坤、毕可志编著:《国家赔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3页。
[23]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国家赔偿法新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3页。
[24]参见房绍坤、毕可志:《国家赔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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