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此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适用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因此,普通诉讼时效的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为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只能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人民法院也不再予以保护。
关于国家赔偿时效的期间,有些国家如日本、韩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赔偿请求时效,而是适用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有些国家如美国、英国等有不同于民法的特别规定。从国家赔偿时效时限上看长短不一,有的短至6个月,有的长至10年;从国家赔偿时效起算点看,不外乎知悉损害和损害发生两种情况。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www.xing528.com)
结合国家的具体情况,本书认为,国家赔偿请求时效规定为2年是比较合理的。同时,这一规定同民事一般诉讼失效2年期间相同,有利于人们掌握。关于我国的2年赔偿请求时效期间起算问题,《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明确指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知道,是指权利人明确权利被何人侵害的事实;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能知道权利被侵害和被何人侵害。但需要注意的是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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