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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国家赔偿标准探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赔偿标准,是指国家根据职务侵权损害程度和国家财政状况确定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总体来看,世界各国国家赔偿标准主要有三种模式。这种标准大多是发达国家的国家赔偿法所采取的标准。在我国,民事赔偿采用的是补偿性标准。因此,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仍然是抚慰性标准。从国内有关国家赔偿法改革的讨论来看,其中受到批评最为激烈的一点莫过于赔偿标准的过低。

世界国家赔偿标准探析

国家赔偿标准,是指国家根据职务侵权损害程度和国家财政状况确定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总体来看,世界各国国家赔偿标准主要有三种模式。(1)惩罚性标准。惩罚性标准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不但要承担受害人的损失,同时要因侵权行为而承担惩罚性的费用。惩罚性标准是指赔偿额大于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对侵害方具有惩罚性。如在美国的亚拉巴马州,对死亡损害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按照这一标准,国家赔偿的数额就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国家赔偿的费用是比较高的,对受害人极为有利。这种标准大多是发达国家的国家赔偿法所采取的标准。(2)补偿性标准。补偿性标准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例如美国联邦行政赔偿,采用的就是补偿性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国家赔偿的金额就等于受害人实际所受的损失额。(3)慰抚性标准。慰抚性标准是指赔偿额以抚慰受害人为目的而不是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即侵害方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作充分的赔偿,而只能在全部损失范围内尽可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示抚慰。按照这一标准,赔偿请求人得到的赔偿往往少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

在我国,民事赔偿采用的是补偿性标准。1994年制定的《国家赔偿法》草案说明中指出:“国家赔偿的标准和方式,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第一,要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第二,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的状况。第三,便于计算,简便易行。”[7]“适当弥补”而不是“实际弥补”,表明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是抚慰性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其所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标准是什么,理解不一。结合我国的立法及现实状况,本书认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标准宜定为抚慰性标准。主要理由有:其一,从我国现实考虑,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标准定得太高政府无法承受。我国政府财政能力虽然已有大幅提升,但是我国人口基数大,各地财政存在较大差异,在实施精神赔偿金的初期不宜将标准定得太高。其二,从实践量化及操作便利角度看,目前宜采用抚慰性标准。因为精神损害的性质决定了精神损害是无法用金钱精确计量的,补偿性标准就不宜适用。(www.xing528.com)

《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该规定既是为防止出现法律没有规定的其他国家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损害而得不到赔偿的兜底条款,同时也是侵犯财产权时国家赔偿的基本标准。这意味着对财产权的损害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国家赔偿的金额与受害人实际所受的损失额并不对等,赔偿额以抚慰受害人为目的而不是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因此,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仍然是抚慰性标准。

从国内有关国家赔偿法改革的讨论来看,其中受到批评最为激烈的一点莫过于赔偿标准的过低。侵权赔偿制度的价值在于弥补受害人受损害的权利,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当因侵权主体是国家就与民事主体有所区别。如果说要有所区别,那也应当是高于民事赔偿,而非低于民事赔偿。因为在法治国家中,公权力的行使应当较之民事行为领域遵循更为严格的要求,相应地,应当承担更严格的法律责任。事实上,适当提高国家赔偿标准,修改抚慰性标准为补偿性标准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8]多数学者主张应当改革现在抚慰性赔偿标准,改采补偿性标准或者惩罚性赔偿标准,提高国家赔偿标准,以充分填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进而实现国家赔偿法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发挥其威慑作用(deterrent effect),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更严格地遵照实体法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而行使职权,避免对公民权利的恣意和过度的侵害,并且一旦违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之后,又能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予以救济。[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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