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是指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赔偿的决定,然后赔偿请求人才能根据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是要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1.申请与受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就刑事赔偿的申请方式而言,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就申请赔偿的时效而言,《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请求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赔偿。
赔偿义务机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时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因为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有法定的损害事实,即刑事司法机关实施的拘留、逮捕、错判以及其他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赔偿请求申请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www.xing528.com)
赔偿义务机关查明以上内容后,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赔偿请求人的损失不是因为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申请;不具有法定损害事实的,应告知赔偿请求人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及时补正;未在法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应告知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中有关时效的规定,其已丧失赔偿请求权;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予以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2.决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不予赔偿的,主要包括以下原因: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依法作出,没有违法情形;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没有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事实;违法的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没有相当因果关系;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3.执行
为保证刑事赔偿得到及时履行,《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财政部门未依法支付赔偿金的该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介于财政部门与请求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实质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赔偿请求人可以以财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实现救济。
对于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和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履行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有关解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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